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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备案申请书
XX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和《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豫发改财金〔2012〕1671号)及有相关规定,本企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现报上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本招募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①]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七、银行托管协议。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介绍、所有高管人员的最高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律师事务所对以上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关附表[②]: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若有) 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若有) 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年 月
XX股权投资企业(公章)日
第二篇:-19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
19、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申报要件:
2-19-
1、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19-1-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19-1-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19-1-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1-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2-19-1-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2-19-
2、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2-19-2-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19-2-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19-2-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2-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
明的报纸原件。
2-19-2-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审查标准:
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分支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两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变更备案、注销备案、遗失补证、换证审查标准:
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与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告知与送达: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