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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
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一:独生子女证申请书
我叫xxx,今年xx岁,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现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于xx地的xx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孩。取名xxx,为响应国家号召,经我和丈夫xx商量,我们终身就只要这一个孩子,现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二:办理独生子女证申请书(86字) 镇人口与计生办:
为响应党的计划生育现行生育政策,我夫妇俩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书,并于年月日生育壹孩,取名,落实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二胎。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女方姓名:
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3字)
我们夫妇已有一个孩子,自愿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男方 盖章
女方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许昌市户籍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三)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筹集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确认。每年3月15日前,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认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审批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在每年3月30日前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立卷存档,并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确认。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立卷存档,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三)退出确认。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本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家人说明原因,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4月15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
(四)审核。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确认奖励对象和退出对象分别办理发放和收回“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办)每年要做好奖励对象入户调查工作,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五)许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在每年6月20前报送同级财政,并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人口计生、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许政〔2012〕4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05】48号)、《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豫人口【201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条件
(一)关于“具有许昌市户籍” ,指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不含中直、省直)的正式职工;
2、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其他单位职工”,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均须持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薄,向户籍地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户籍不在同一辖区的分别申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外地迁入我市的城镇居民,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并迁入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2013年1月1日后迁入我市的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同类型奖励”,是指退休后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的奖励。由原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外市迁入人员在原户籍地是否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4、“迁出我市的城镇居民”,是指2012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后迁出许昌市的城镇居民,未在现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纳入我市奖励范围。
5、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一方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6、户籍在许昌而原工作单位不隶属许昌市,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纳入我市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二)关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指夫妻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及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未曾生育的除外)。
下列情况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生育后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
2、符合计划生育号召、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是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应计入现存子女数。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再婚后又离婚的按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子女数计算。
(五)“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是指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报2013年奖励金,奖励对象应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单身抱养子女者(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
二、奖励金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每年发放一次,若独生子女父母亡故的,当年仍享受本全额奖励金,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遵遗嘱发给其继承人。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从单位 费中列支,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3、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筹集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乡(镇、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许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批表》(以下简称《申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并上交彩色1寸近照3张。
2、单位确认为奖励对象后,建立个人档案,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批表》,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立卷存档,并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每年3月15日前,要将《申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进行公示确认后,将审定的《申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县级
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立卷存档,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市属特殊类型企业人员中奖励对象的确认
1、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除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2、原属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转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提供同级改制办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转制、破产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是否享受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纳入市财政落实奖励。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已进入改制、转制、破产实质阶段,尚未完成的,由企业落实奖励并纳入改制、转制、破产成本。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比照市级上属规定纳入当地财政落实奖励。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转为非城镇居民;
(二)当事人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后子女数增加的,取消并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五、关于“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重新申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由本人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公示5日,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后予以出
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六、退出确认与审核
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本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4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退出审批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确认奖励对象和退出对象分别办理发放和收回“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许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在每年6月20前报送同级财政,并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抽查。
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七、其他
1.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其他城镇居民,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2013年1月1日以后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户口所在地落实奖励。
4.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死亡,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规定奖励年龄死亡的,不享受奖励。
八、本细则由许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独生子女贫困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于17年2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单位领取了3年每年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到14周岁为止。84年7月,我去单位领取保健费时,单位答复“这笔费已取消了”。 正巧我那年7月份与孩子他爸离婚。“屋露偏逢连夜雨”。 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大难临头,影响孩子一生。独生子女保健费停发,更是两头遭殃。
这究竞是哪家的政策规定,父母离婚后,孩子不能享受60元/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道奖励费与离婚有关系吗?我到县计生办公室咨询,答复是:“谁说的,这笔费根本就没有取消。你回去问他们要哇!”以后我去单位拿钱还是那句话,取消了,总是不给钱。我终于明白了:某人是用权势贪占单亲家庭孩子的保健费。我离婚了单枪匹马任人宰割和践踏。
说句良心话,贪占、停发我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都是违返计划生育政策的罪亏祸首,私下用取消停发的方式赚取我儿子13年的保健费。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独生子女贫困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老师:
我是来xx的学生,我叫xx,在大学这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本人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故提出该份申请书。现将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老师的评审参考。
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知识,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以及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为的局势变化,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由此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在大一下学期就进入党校学习,在大二上学期成为一名预备党员。
在学习上,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实务,抓紧分分秒秒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博览全书,拓宽知识面。“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平均成绩在87分以上,作业多次被系留存。我认为我在大学一年里学到了很多知识。不管是课内还是课外,大学的学习不像我们高中学习,一切是在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中进行,相反的,我们要在这个阶段培养自己的自学能力,我很有幸,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学会了自学,总结了自己学习的一套方法,在大一年度综合评测中,总分名列全专业第一。
在工作上,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为同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本人现在对自己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不断加强自身素养的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位同学服务,我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成绩得到了系领导和指导老师的认可,其实参加学生工作,工作压力是不可避免的,也必须花大量的时间在上面,只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你会学到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工作中我认真勤恳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我努力下,在学生会工作评比中获“优秀学生”称号,在工作之余也没忘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丰富自己并提升自己,并在系羽毛球比赛中获得男单第二名,在院运动会中获得男子4400接力第四名。
在生活中,我是一位来自农村的孩子,因为家里姐弟都在上学,对生活我始终充满了信心,无怨无悔,我大学学费都是通过借钱来交的,爸妈身体不好,有时也为医药费问题而为省钱不去看医生。可怜天下父母心啊,我做儿女的一定要了解他们。我知道家里的经济情况,所以不苟求太多,在大一期间虽然课余时间不多,但我还是抽出时间爱你去做兼职,发传单、送盒饭、送货、做调查等,只要能拿到钱的我都做,目的只有一个,为父母减轻压力,兼职虽然占用了自己的学习时间,但我总是找时间补上,别人学习的时候我学习,别人玩的时候,我也学习,我生活很有计划性,特别是多生活费用,在大一学年,几乎很少找家里要生活费,都是靠自己做兼职辛苦得来的。正是这样的经济情况,让我想到只能认真学习再能找到一条属于自己的出路。也许这样的生活有些辛苦,但是很充实,一样幸福、快乐。我跟我同学朋友相处很好,从不封闭自己,朋友有什么需要帮助的,我也很乐意的去帮助他们,是农村的生活赋予了我吃苦耐劳的,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在大一军训期间,荣获“军训优秀学院”称号。我从没因为家庭困难而自卑过,自从十一年前离开父母外出求学开始,妈妈只能给我一句话“不要让人瞧不起,不要让人踩在脚底下。”这句话深深的刻在我心里,。我时刻告诉自己,既然我不能选着我的出生,我可以把握我自己的命运,掌舵自己的未来,坚强的意志和不服输的精神让我在大学受益匪浅。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为了能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向学校申请奖学金,我要特别感谢系领导老师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请学校领导给予批准,如果学校能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的更出色。
以上即为我个人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老师加以评判审核!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大学生独生子女贫困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___学院微电子学专业20__级学生___,在这一年里我始终要求自己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大学生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努力使自己做到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大学生。本人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学院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故申请我校级三等奖学金。现将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
一、 思想情况:
本人于20__年3月,我积极提交了入党申请书,这学期我准备竞争入党积极分子。但是在平时的学习的过程中,我时时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在学习中做到最好. 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电视、网络、报纸等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 我认真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时时以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 学习情况:
我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对一些人来说应经很好的了,可是这距离我心中的目标还很远。因为一些原因我不能和他们比物资生活和精神生活,然而可以和他们比学习成绩,让自己成为一个知识方面富裕的人 。第一学期除过英语听说外 平均成绩都85以上,班级(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排名第二,顺利通过英语三级和计算机一级。第二学期有一些浮躁,在感觉每门功课还可以时,期末考试成绩泼了我一瓢冷水,各门功课的成绩下降了,平均成绩降到了75分以上。在上学年综合测评中我以总分1230分,排名第五;平均学分成绩82.88059701,排名第四。所以我开查找自己的问题,争取在这学年得到更大的进步 。
四、生活情况:
因为家庭生活境况的原因 家里的给的生活费只能勉强够自己花多半个月,上一学年我申请到了勤工助学岗位可以补贴一下我的生活费。这学期因为出新申请的缘故,为了能弥补自己的生活费用我这学期开始在外面做兼职以解解决家里的负担。 我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严格的以身作则。平时我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和同学融洽和睦地相处,积极帮助同学,班里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加深和同学的交流和理解。
在这一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申请校级二等奖学金.在此,我要特别感谢领导的大力培养和老师们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今后的日子里,我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来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以求有更优异的表现。
以上即为本人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