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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检察院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家庭
检察院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家庭
7月16日盐津县检察院将5500元救助金及时送到二名刑事被害人家属手中,彰显人文关怀,被害人家属十分感激。
2014年4月28日,刑事被害人李楚平之母张达群到县检察院控申科提出书面申请,因被告人周少海于2012年7月6日将其子李楚平捅伤致死,至今未得到对方经济赔偿,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希望县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经控申科审查后了解到: 2012年7月6日晚10时许,周少海因怀疑其妻在李楚平家中,趁其不备用刀刺杀李腹部一刀后逃离,李楚平因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至今李楚平家未获任何经济赔偿,此案件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为帮助解决李楚平一家面临的生活困难,县检察院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通过向该县政法委请示和同有关部门协调后,为被害人李楚平的母亲张达群一家解决了3000元的救助金,同时为另一为刑事被害人家属胡某某解决了2500元的救助金。
第二篇:刑事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xx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