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北京印刷学院教工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优秀范文六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北京印刷学院教工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优秀范文六篇)》。
第一篇:北京印刷学院教工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
教工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
北京印刷学院党委组织部:
姓名,性别,年龄,民
族,系中共党员(正式或预备),身份证号
码,年月由单位调到单位工作,请接转组织关系。该同志党费已交到年月,联系方式为。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更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申请书
更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申请书
本人XX,中共党员,系XX大学法学院XXXX级法律硕士第X党支部党员。本人毕业开具的组织关系转移介绍由于组织关系信抬头及基层党组织名称不正确,无法将组织关系转入现工作部门党组织,特申请更换组织关系介绍信。
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
组织关系迁入单位: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第三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按100:86缩印):
党
员
介
绍
信
存
根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
组织关系由___________________转到___________________,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年 月 日
第
一
联
(贴回执联处)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男/女),_____岁,______________族,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转接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该同志党费已交到__________年_____月。
(有效期 天)
(盖章)
年 月 日
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第
二
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同志的党员组织关系已转达我处,特此回复。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
三
联
注: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
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 一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联
在基层党委。第三联注: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
使用说明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3、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怪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末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篇: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介绍信存根
第 号
__________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
组织关系由___________转到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一联
(贴回执联处)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 号
----------------------:
____________同志(男/女),____岁,______族,
系中共(正式/预备)党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接转组织关系。该同志党费已交到年月。
(有效期天)
(盖章)
年 月 日
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二联
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同志的党员组织关系已转达我处,特此回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三联
注: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使用说明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选项(男/女、正式/预备)在肯定的地方打“√”;
3、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即可。
4、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5、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篇:《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填写说明
《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填写说明
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时,必须同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暂时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也需在《登记表》中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暂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原因,但不填写《介绍信》。
二、《登记表》和《介绍信》填写要求:
1、《介绍信》必须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用A4纸按要求打印。
2、接收组织关系党组织的确定:
(1) 市内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毕业生单位系广州市内的,其组织关系接收党组织为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区委组织部或广州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2) 市外省内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毕业生单位系广东省内但系广州市外的,其组织关系接收党组织为相应的市(县)委组织部。
(3) 跨省组织关系转移:组织关系转移至省外(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系统单位的党员,先由学院党组织开具抬头为“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去向为实际去处(并了解清楚其组织关系所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组织名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院派专人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即可。
(4) 高等院校之间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毕业生单位系广东省高校的,可视高校的隶属情况确定组织关系接收党组织,省教育工委系统内高校之间可直接接转组织关系,省教育工委系统外的高等院校,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党组织;接收毕业生单位系外省高
校的,应先转往广东省教育工委,再由广东省教育工委转往相应党组织(由组织部统一代为办理,无需本人前往省教育工委接转)。
(5) 其他:接收毕业生单位系铁道、民航、军队或武警部队的,其组织关系接收党组织为相应的组织部或政治部。
3、《介绍信》其它项目的填写要求:要注明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转出单位”存根部分填写各院系名称,正文部分填写学校名称;“党费交至日期”统一为2010年6月(未交齐的要补齐);“有效期” 省内工作单位为30天,外省工作单位为60天,继续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情况为90天;“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1日;“编号”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编排;第三联回执不用填写。
4、《介绍信》经组织部审查合格并盖章后,正文部分和回执部分发给毕业生,存根部分留存组织部。
(以下材料每个毕业生党员人手一份)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须 知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是一项制度,必须严肃对待,严格手续。学生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在毕业离校时,须持有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广东省教育工委开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按规定到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每张只限一人,必须加盖公章;凡以私人名义开出的介绍信,一律无效。介绍信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如遇报到单位有变动的,须持批准机关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证明,才能重新办理转接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存。到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的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党员个人拿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妥善保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校党委组织部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经党组织查明原因,确属本人不慎丢失的,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办。
党员是否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反映出一个党员组织观念的强弱。党员一定要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要求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教育后仍不转移党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章规定,可以按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