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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购房承诺书怎么写
卖房方(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孟庄矿的房屋(河西村B2―72―103室 ,建筑面积 71平方米)以人民币捌万 贰仟 肆佰贰 拾元整(¥82420 元整)出售给乙方。 已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形式购买。
二、甲方承诺:
1、房产证领取时交乙方保管,待办理过户时随时配合乙方过户。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三、乙方承诺:
1、一次性付情购房款,在办理过户时并依规定支付过户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
3、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搁执贰份。
甲方: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二篇:个人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10条)等其它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或个人原因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的话,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同时,本人所交的定金及购房款只有等房管部门办完退房手续后,才能向德嘉置业提出退还申请,且不要求计息。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xx年 月 日
第三篇:契税减免承诺书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 明 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 月 日篇2: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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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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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2012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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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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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2012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篇3: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6、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9、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10、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1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2、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具体如下: (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 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篇4: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辽地税农〔1998〕351号)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辽地税法〔2000〕138号)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国税函〔2000〕468号)
16、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0〕14号)
1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18、对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财税〔2001〕10号 )
19、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2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21、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
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国税函〔2002〕777号 )
22、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辽地税函〔2004〕173号 )
2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财税〔2004〕126号)
2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2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
2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不征收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辽地税函〔2005〕58号 )
28、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吉地税发〔2006〕133号)
29、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
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吉地税发〔2007〕9号) 30、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该条款与上文中的第29项内容相左,从效力上看,笔者认为应以此文为准。)
3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
32、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
3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
3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3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财税〔2010〕88号)
37、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9、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1、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
42、(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篇5:【2010】07 关于申请出具减免契税证明的请示
威泰电字(2010)07号
关于申请出具减免契税证明的请示
文登市财政局: 2008年哈尔滨泰富电气公司与文登市政府达成协议,全资收购了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100%产权。2009年7月,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夫,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变更后的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承担了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原有业务和全部的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了原企业的全部职工。
目前,我公司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更名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局出具免契税证明为盼。
上述请示如无不妥,敬请予以批复为盼。
第四篇:购房承诺书怎么写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购房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的位于 大同路大同小区20栋3单元4-2号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元整),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甲方保证此房的水、电、气、闭路全部完善)。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剩余在办理产权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付清。甲方另开《收款收据》。
四、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7、此房以后升值利益与甲方无关。
8、房屋交付后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
2、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3、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产权尚在办理中,乙方系自愿购买。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费为购房款的1倍。
2、乙方违约,没有按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费为购房款的1倍。
七、待房屋产权办理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乙方无法联系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乙双方所留电话,若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 [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1、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 [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可享受1.5%的优惠契税税率,否则按3%缴纳契税。
2、2008年9月2日起在西安市,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执行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的住房交易,即可享受购房契税减半的优惠。同时,为方便群众缴纳,西安市开通了位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吉祥路181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的三处契税直征窗口。
3、西安,契税目前只减不退
按照2008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但该意见中最后也提到,意见实施期间,如果上级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10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宣布: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包含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显然,这个“退税”和10年前上海实行的“退税”政策大不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这就意味着,购房者若想享受契税新政,签合同时间就应在11月1日之后。
契税是在办理房产证时收取的费用。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业主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无论是代交还是自己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都会为大家出具契税完税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08〕87号 2008年9月4日
为消除四川汶川大地震对我市房地产业的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尽快恢复发展,扶持居民置业安居,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三、继续加大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力度,对2005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各类住房,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通告精神,办理权属登记。
四、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和信息平台,实行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信息的可靠性、公开化和最大化。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房地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企业,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住宅类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研究住房
一、二级市场特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落实好其中适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以及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款征缴环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情况,掌握征缴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七、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八、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予以适当分期。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分期收取城建费用,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九、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汶川地震发生前半年以来,已经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金(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允许延长半年缴纳出让金(地价款),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违约金)。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地震影响无资金开发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土地交政府收购,收购价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允许企业在投资额达到15%后进行联营、联建、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十一、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按交易价格的1%计收。
十二、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07〕247号)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仍拒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其一切委托业务。
积极推进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品种。
十三、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引入资金实力较强的中外开发企业以及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外部战略资本,盘活市场资源。
十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要尽快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十五、本意见中关于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本意见中二手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自住房购房承诺书
个人购房承诺书
契税委托书
家庭购房申请表 购房承诺书
购房承诺书(共1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