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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湖北全面施行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告知市场主体及相关行政审批机构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促进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实现监管无缝对接。
据了解,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湖北省将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
4月1日起,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会依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提交核准人员审定。
经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
湖北工商正在推行全程电子化注册方式,对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能采取短信告知、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4月1 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要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会及时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目前正在襄阳试点,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省应用。
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共享交换系统”。
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委托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