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合集)》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合集)》。
第一篇:立才培训学校学生承诺书
立才培训学校学生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们:
我们怀着对人生的追求来到这里,希望通过一年的努力来实现自己人生的阶段性目标,为了我们大家能够脚踏实地地学习,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同学们能够学有所成,学校特别要求大家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禁在校期间抽烟、喝酒、打架、夜不归宿;
二、严禁去网吧等娱乐场所;
三、严禁男女同学过分亲密交往;
四、严禁在校期间带手机、mp
3、mp4等通讯娱乐设
备;
五、严禁无故不参加考试和考试作弊;
六、严禁无故旷课旷自习;
七、严禁晚三时间相互说话;
八、不得经常性迟到、早退;
九、不得在宿舍留宿他人;
以上九项承诺,希望大家能够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开除且退学不退费。
学生签字: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立才培训学校
2010-7-14
第二篇: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范文
单位编号:
工伤保险承诺书
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我单位承诺,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伤待遇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有关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及相应的罚则有深入的了解。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承诺单位(章)
XXXX 年XX月XX日
第三篇:工伤承诺书有效吗工伤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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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承诺书有效吗 工伤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处理工伤事故的时候,可能用人单位会对工伤职工做出一定的承诺,甚至还会签订书面的工伤承诺书。那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这个工伤承诺书有效吗?可能很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承诺书有效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在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二、工伤保险包括哪些待遇?
1、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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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家属做出工伤承诺,但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伤承诺书,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是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承诺书就是无效的。当然,就工伤职工来讲,要想获得更多的赔偿,此时建议按照法律程序来索赔,这样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最大的保障。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有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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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范文
__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_____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______同志告知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负责人(或工伤保险经办人)_________关于郴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业务规定,参保单位完全明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相关内容,并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对参保单位告知的内容:
1 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及保险费缴纳: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或异动手续,每月10日后打单缴费,当月缴清(煤矿企业除外)。逾期2个月未交,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煤矿企业除外)。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工伤待遇及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参保人员信息进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费,其实名登记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的,方可由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2 事故快报管理:参保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应待遇。
3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参保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承担。遇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间至60日内,但参保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向市医疗保险处提出专题报告,并就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4 职业病健康体检规定:参保单位必须在其职工新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凡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职业病已存在的,参保单位职工所发生的职业病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 门诊和住院治疗规定:工伤职工(含旧伤复发)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但参保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6 申报待遇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十级或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书或工亡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参保单位承诺:以上告知我已经全部了解,我们将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保证向本单位所有职工进行告知。因我单位没有执行或者执行有误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参保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XXXX 年XX月XX日
第五篇:承诺书单方签字有效吗
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详解
文/王荣洲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常见的《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就是确定欠款数额,明确还款期限,然后签字或盖章就行了。因为它简单,有些事项并没有表述清楚,自然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此简单的《还款承诺书》,一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其实是很难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什么样的《还款承诺书》才是有效的,能体现债务人还款诚意的?在起草《还款承诺书》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 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 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 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 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 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 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从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简单的直接写欠款数额。欠款事由要详细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计算?违约金多少或违约金如何计算?应当什么时候还款,现在延期到什么时候还款?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详细,越具有可操作性。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协议来约定的,现在让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因相比事先的协议,还款承诺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当于还款承诺 对事先的协议进行了变更,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不一致的以还款承诺为准。例如,本来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间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确约定的,但 在还款承诺中只说了借款的本金为多少,延长到什么时候还款,对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因为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法院就可能认定还款承诺变更了原先借款协议的 内容,现在借款为无息。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约定违约责任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债务人虽然信誓旦旦的写了还款承诺,但完全不排除到期仍然还不上款,所以得在还款承诺中约定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从而激励债务人去守约。 一个完备的能激励守约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如果债务人到期还没有还款的,就得承担或者加大违约责任。债务人如果还心疼自己钱的话,那就会乖乖选择及时还款。二是奖励。如果债务人到期及时还款的,不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债权人还会适当的减少部分债务。债务人一看按期还款还能少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选择按期还款。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就是关于承诺分期还款的问题。如果是分期还款的,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约定好处就是:一来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二来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债务起诉,不用分期起诉,或等到全部还款逾期以后再起诉。这样的约定也是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3约定担保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 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 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一般强势方都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就是约定在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在事先的债权债务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这个时候可以在还款承诺中增加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5采用还款承诺书还是还款协议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例中,因为主、客观情况的限制,债权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这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给债务人施压,争取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有这样的法律思维:制造违约成本,才能激励守约行为。你不能依靠债务人的道德,指望他诚实守信来守约,一定要以利益为出发点来设计奖惩措施,这样才能敦促、激励债务人守约。篇2: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致: (以下统称“贵方”) 本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通讯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本人在贵方任职,并获得贵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本人就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贵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保密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人确认,贵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贵方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营销方式、营销资料、营销客户资源联系方式等;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谈纪要、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中介单位;产品图片、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销售策略、方案;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等有关公司的一切业务资料; 2)有关贵方的生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概念、专门技术、工艺、方法、设计、方案、草图、成本数据、计算公式、模式、开发资料及贵方电脑、网络资料等;
3)有关贵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贵方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各种财务资料;
4)有关贵方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贵方内部重大人事变动;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有关贵方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有关贵方向第三方承诺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
本人确认,本承诺书之规定不妨碍贵方受有关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之保护;本人在任职期间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贵方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设计、手册、地图、摄影、录音、录像、教材、辞书、规范汇编)、或样本均属于贵方所有。本人须在贵方要求时及在任职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模具和样本交还贵方或当场销毁,本人不得保留上述文件的任何复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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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人承诺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贵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贵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本人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 第四条 本人承诺,在为贵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为贵方所掌握且有保密义务的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而导致贵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本人应当承担贵方因该侵权事宜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贵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本人追偿。上述因诉讼发生之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本人承诺,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不得将贵方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号、商标等作为网络域名或者作为单位或组织的字号进行注册,也不得授意他人注册;不得以抄袭、复制、模仿等任何方式,将与贵方商标、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产品名称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名称使用;若已经注册的,必须无偿将商标转让至贵方名下或废止使用;本人确认,若本人违反本条款的任意一项行为即视为本人侵犯了贵方的商业秘密,按照本承诺书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人承诺,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非经贵方事先同意,不在与贵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贵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本人离职之后两年内仍负有前款的义务。本人确认贵方每月工资支付时已将贵方支付给本人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用100元已含于本人基本工资中发放,即本人基本工资中已包含了该补偿费用项目。本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贵方主张该费用,也不以未领取或领取金额的大小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第七条本承诺书中的离职是指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本人拒绝领取工资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八条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中的任一项条款,贵方均有权不经预先告知立即解除与本人的聘用关系,同时本人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本人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内容,贵方可向本人追究责任。若因本承诺书所述保密或竞业限制事项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争议,贵方有权视届时的情况,由贵方或贵方授权贵方的关联单位向贵方或贵方关联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若本人违反上述保密或者竞业限制条款或其他条款中的任意一项条款内容的,贵方即可单方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人自愿放弃本人在贵方处尚未领取的任何报酬及应向贵方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若因此给贵方造成损失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该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包含本人给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届时本人不以处罚过重或其他任何理由作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本人确认,本人承担上述责任不以贵方实际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本人确认,若本人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而导致贵方解除了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本承诺书中涉及的理由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认为贵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正确,不以任何方式向贵方主张劳动权益的补偿;本人声明即便法律届时赋予了本人相关权益,本人亦声明放弃。
第十一条 本人确认,在签署本承诺前已仔细审阅过承诺书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承诺书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完全了解法律赋予本人的各项权益,自愿签署本承诺书并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本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向前的时间一直追及到本人入职贵方之日。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及按手印完成之日起即生效。
特具此保密承诺书,以资严格遵守。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日期: 年月日篇3: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李建华 袁进平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01年底回国,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
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