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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燃气工作总结
为深刻吸取山东省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组织生产发生的爆燃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天宫院街道自3月2日-3月30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共检查燃气使用场所62家,发现隐患11处,均已全部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严厉指出,指导和督促燃气使用单位按照要求整改。一是重点检查燃气行业单位的燃气设施与地下管线的安全隐患,严格检查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行为,超期未检、无本市标记注册钢印等液化气钢瓶;二是要求燃气公司和加油站等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档案不健全、消防通道不畅通、货物码放不规范等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要及时对周边可燃物进行及时清理;三是加强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告知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做好通风、气体检测、设立公示牌等准备工作。
下一步街道安全科会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教育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继续开展用气场所安全用气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篇: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我非常感谢xx建设监理协会给我们这次安全教育培训的机会,我也很荣幸参加了这么培训,举办全市监理企业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工作培训,说明监理协会各位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理的重视,反映了“重视安全,安全监理”的方针;对从事监理工作的我,收益颇丰。
1:这次安全教育培训就近几年来,我国的建筑领域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分析了建筑工程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提出了监理的职责和责任的划分,建筑领域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层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同时监理存在监管不严,责任心不强,对安全监理程序不甚了解,没有做到事前预控、事中巡检排查、事后总结,没有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2:在这次学习中学到新的部分规章制度,并温习了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再次加深了相关的建筑安全生产条文印象。
3:通过这次安全培训,感到安全监理责任的重大,看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知道了自己在安全生产监理中事前监理控制不足,没有做好安全监理的工作,知道自己在工作中的欠缺,通过这次安全监理学习,熟悉了安
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4:通过这次安全监理培训,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监理协会要求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监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在实际监理工程中,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通过这次安全培训学习,掌握了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理程序和重点:
1)、监理人员要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料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安全监理时近年来增加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员普遍缺乏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而这方面新的规定、要求也较多,通过这次学习培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安全监理的要求,将安全监理的重点
监理可以分为:安全监理方案;施工安全方案审批、检查;包括一些较易忽略的如塔吊等重型设备的安拆方案、检测、验收、巡视、旁站记录等。这样监理人员能一目了然,检查时知道还应做哪些工作。
7:我监理公司新民协力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领导积极加强安全监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监理的业务能力,重视安全监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监理办公室中组织学习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重要文件,经常组织学习相关的施工规范,提高员工的安全监理意识,宣传贯彻安全监理的重要性,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
施工企业是安全控制管理的直接执行者,对于本次会议的精神我监理部以及时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诸如《加强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通知》等,在监理例会上明确的提出,宣传贯彻安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从现场安全方面的巡查来看,施工企业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情况较好,深基坑的及时支护,塔吊的定期安全检查,脚手架的规格搭设等等。
8:通过这次学习,才知监理的安全责任重大,安全监理工作千头万绪,每项工作都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安全监理尤其要注重抓好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监理事前控制工作包括制定
安全监理方案、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理交底工作。
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我会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会积极的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事前预控、事中巡检排查,事后总结。协调好承包方、业主之间的关系,把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减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篇:燃气事故反思心得体会
今年以来,在总公司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生产上通过齐抓共管,营造了全体员工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了我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向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具体工作如下:
一、安全生产上下重视,措施有力
20xx年是工程建设的关键性时期,在公司领导瞩目下,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今年以来,公司领导对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保障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坚持“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安全工作思路,立足防范、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深化整治。截止 长输管网敷设工作。由于我们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各岗位的尽职尽责,至今我公司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及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
二、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安全生产
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以拉横幅、设展板、发传单的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天然气基础知识、绿色能源、节能环保及安全使用等的宣传,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市民的好评。在活动中累计发放安全宣传单2000余份展出展板20余块;并在安全月活动中组织员工观看事故案例,以各种形式激发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提高了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快速、有效的作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镇燃气正常供应,分别于20xx年2月、9月,组织公司全员员进行了两次现场应急演练活动。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同时清楚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按照演练的预案果断的行动。通过这次应急演练,达到演练预期效果,并要求全员必须加强领导、指挥、协调能力,提高员工在遇到突发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及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迅速消除事故隐患。 以今年以来多起事故为教训,深刻讨论分析多起事故,反思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对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认识、重视与自我剖析。以事故为“镜子”,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种提醒,一种鞭策, 一种警示,一种思想意识的净化。
三、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积极获取相关证件
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截止到月份,为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公司经营有序稳定的发展,公司现依法取得等相关证件。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抓好班组日常管理
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公司加气站、在建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尤其是主抓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内的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做到了班班点检、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保证。
五、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长远发展
安全工作既是挑战、又意义深远,我公司虽然在540多天的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依旧会不懈努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签定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抵押金。
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教育,督促外协单位对所用员工进行安全考试,做好备案,严格持证上岗。
3、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4、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使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更上一层楼。
5、 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员工及群众燃气安全知识。
6、紧密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努力实现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努力实现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努力实现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努力实现从以控制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真正全覆盖、长周期的实现安全生产。为我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篇:燃气工作总结
一、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全省燃气企业在省建设厅和省燃协的领导下,在省燃协安委会的具体指导下,围绕国务院、四川省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新方法、新途径,实现了“三个杜绝,两个减少,一个确保”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在安全体系建设、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燃气企业按照省燃协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针对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的实际,在完善体系、加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了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是完善充实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了组织有保障,管理有制度;三是制订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或健全有效的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了对突发事故的整体应对能力;四是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了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依靠广大群众,促进了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安全宣传
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适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的宣传;二是积极参加省市安监等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三是剖析行业内外安全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及知识;五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积极开展CNG站和工程安装《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六是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安全检查,狠抓隐患整改
一是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组织了专项燃气安全检查,进一步强化了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二是抓重点岗位、部门、部位的安全检查与督促,强化特种设备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力度,适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三是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基础条件,购置了燃气检漏仪、抢险车辆、防腐层检测仪,安装了加臭装置等先进安全设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燃气设施全方位监控。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对民用燃气设施及管网改造力度,为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四是认真执行国家及行业燃气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表彰先进,促进安全工作全面落实
20xx年4月在南充召开了四川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会,会上对成都煤气总公司等27个单位、李法可等26名同志给予了表彰,对南溪县天然气公司等21名安全工作合格集体给予了通报表扬。通过表彰、促进了全省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向前发展。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职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需进一步加强。
2、管网系统老化腐蚀情况严重,建(构)筑物占压天然气管道及同沟敷设未彻底整改。用户超期服役的燃气器具及设备形成事故隐患。
3、配气站周边建(构)筑物的新建或改扩建,有的造成与站场的安全距离不够。
4、有的用户随意改动燃气设施,形成事故隐患。
二、20XX年安全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四川省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针对燃气行业特点,现就安委会20xx年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1、实现一个目标:即三无,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资产毁损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健全两个体系:即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3、突出三个重点:即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
4、做好四项工作:即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探讨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职工既要对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也要对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主要措施
1、转变观念与完善体系制度建设相结合
各企业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采取切实措施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见》,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和执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到人”。
2、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安全检查的层次化(即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检查机制),明确各级的检查内容及责任。要结合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利时机,抓紧对遗留问题的清理和处置,如:用户违章用气、建(构)筑物占压管道等。继续加强对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在对天然气管网及供用气设施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制定管网分期整改实施计划。采取措施,加强对事故隐患的巡查及防范工作,提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能力。
3、安全生产与提高工程质量相结合
各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燃气技术规范,抓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以安全促质量,以质量保安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及时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认真执行新、改,扩建“三同时”制度。
4、宣传教育与技术练兵相结合
要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夏季三防”、“冬春防火”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安全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认真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搞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要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思想。认真吸取行业内的事故教训,切实提高职工对现场事故的预防及隐患的处理能力。坚持安全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充分调动员工对安全工作的理解及热情,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形成自觉关心安全的良好习惯。适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企业经营活动的首位,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消除各种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篇:燃气行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
燃气行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范文
燃气行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第一篇)
时间过的很快,一个学期的化工安全知识学习即将结束了,一个学期给我带来了许多感触。让我感受到了任何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无论我们在哪一个岗位,都应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
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让大家知道若责任心不到位就会酿成事故,正确认识到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上下关联、人人互保、环环相扣的链,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回顾近期我厂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次提醒大家安全的重要性,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安全就是效益”,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首先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甚至是上级的不安全行为较真儿;勤于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应付检查,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安全环境也不能得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如果每位员工在每日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的因素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大堤。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
让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将“安全生产”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让人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因为,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或损失,就会变成违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我们的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安全生产是我们油田企业管理的重点,是我们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就是效益。假如我是一名安全员,我会把这种观点跟植于每个人(包括我自己)的心中。首先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违章,敢于同身边的甚至是上级的不安全行为较真儿;第三,勤于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履行好安全员职责,做好总结,向上级多提合理化建议;最后,从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穿好工作服,开好作业票等这些点点滴滴的小抓起,做起,持之以恒。
一线工人是安全生产主力军,没有工人参与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很难搞好。人人当一次安全监督员,并不只要求在当安全员那天才记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才去按章办事,还要求时时刻刻地关注安全,即使并不是安全监督员,也要将“安全生产”铭记心中,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拥有这样的境界,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作为一名安全员,就更应该用一颗赤诚的心,去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用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周到的服务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从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自踏入化工行业的大门,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们牢记在心,我们是时时讲、周周学,月月喊,安全工作规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学习记录是厚厚一大叠,那为什么一出事故进行分析,结果就是“违章”。我想不会有人对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有任何怀疑,这些都是鲜血教训的经验凝结,每个人都对这些耳熟能详,它是每一个从业人员的三件法宝,但为什么最终却不能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就是抱着及格就行的思想,怀着侥幸心理,心里头少了安全生产这根弦。
有资料显示,在有认为责任的事故中,90%以上的是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确,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轻则设备受损,重则人身伤亡,如果每个安全责任人能够树立“只有满分”的思想,100%严格按安规办事;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安全工作只有满分,没有及格。比如说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一个小小的错误、一点小小的疏忽对于我们燃气行业来说都是致命的。也许有人会说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那我们一年一度的安规考试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得满分。我想在安规考试时做错一道题应该不会出什么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的损失的。不错,我们在考试中发现自己的不足,通过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才不会犯同样的错误,才能拿到满分。
安全生产百分百,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掌握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这几件法宝,还多有几颗心:一、专心。学一行,专一行,爱一行。“即来之,则战之;即战之,胜之则”,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汗”,工作的时候就应该专心工作,不要想工作以外的事情。二是细心。不管是长年在干的,还是第一次接触的工作都来不得半点马虎,粗枝大意实在是安全生产的天敌。从小父母每到考试前都会再三叮嘱“要拿双百分,不要粗心大意”,三是虚心。“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现场中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就是因为一些冒险家胆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装懂,不计后果,想当然,冒险蛮干。不是怕丢面子、羞于请教,就是自以为是,瞧不起别人。四是责任心。要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不违章违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除了这些,很重要的就是平时的功课要作好,钻研业务,通过平时的实际工作要不断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只有这样在每次工作中,才能作到次次都是一百分。
燃气行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第二篇)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同志很早之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我们工作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我们的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品等高危险物质,员工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
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安全工作永远是第一位的,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时刻绷紧安全的弦,收取麻痹大意和想当然,事故自然会远离我们,伤亡和损失也是可以避免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培训工作总结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