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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观庭审心得体会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 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 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 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二篇:观庭审心得体会
本周一我们有机会到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知识产权案件。经过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有不少收获。
(一):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分析
本案原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xx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xx音像(被告四)及xx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xx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xx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xx公司因在xx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xx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举证难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三):对于法官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很强的控制法庭审理节奏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根据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要在调查阶段花费大量时间最后导致辩论阶段仓促进行双方对争点没有发表足够的意见。这次庭审给我的感觉似乎就有些前松后紧,调查阶段法官给了原被告充分的发言时间来阐述他们的观点。但有时则会出现双方不停的重复述说自己的观点或者对本不重要的事实争论过多,导致后来的辩论阶段,法官需要不得已的打断原被告的发言以节省庭审时间。另外,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行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但要组织法庭审理,还要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论问题所抱态度的变化,不断调整法庭审理的内容,已使法庭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最主要的问题以尽快解决案件。在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中,我会不停的开小差,开始注意力会比较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注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到最后甚至一点都听不进去。回来后想想,假如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的这种庭审状态真是有点可怕,我可能会把整个庭审弄得一团糟。我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这其实与平时课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关。在自己累时,很容易就懈怠自己,虽然在学校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四):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以上便是我这次旁听庭审后各方面的感想和感受。说实话当初并没有料想到一次简单的庭审活动能带给我这么多的收获,我想这些点滴收获对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是非常受用的。
第三篇:辅警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4月11日委员会党组组织研究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风格,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即:“七禁止性规定”,党委书记,董主任由实际玉玲,正在开展的“七禁止性规定”发表了重要讲话。委员会党组成立了“七禁止性规定”的全面实施意见”,通过学习教育,深刻的感情,谈论他们的肤浅理解。
这一禁令是铁的纪律。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辅警心得体会核心问题是铁的纪律,“七禁止性规定”是最有效的方法预防和克服不健康的趋势从源。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已经禁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用于人民,爱人民,人民的计划,尽可能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七禁止性规定”首次写入文件,禁止打麻将,这表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禁令”,要做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作为一个普通生产党员,和委员会党组成员辅警心得体会,必须是一个不错的,依照本法规定的条款,坚持下去。权限奖励政策规定,20_年年终目标考核后,翼个人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要求市场奖励政策,在没有领导的指示的情况下,擅自奖励政策。学习“七禁止性规定”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的第一个无权,纪律,必须警钟,坚决纠正。
领导是群众的例子。认真落实“七禁止性规定”,建立一个良好的风气是当务之急。政府如何在“,已经禁止”厚厚的大气层,领导是关键。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纪律,规范廉洁地,用榜样的力量去影响和帮助每一个员工。好心情,并带来。只有树立一个良好的风气,推动和促进机关作风好,以确保适当的“七禁止性规定”执行。
系统的有效保证。全面实施“七禁止性规定”,辅警心得体会必须要有规章制度,以确保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加强机关管理的途径。之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必须不断提高。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修改权限和业务单位的金融体系,从“账户管理、政府采购支出,审批机关规定,公众监督”五个方面做出强硬的规定,而且提高学习系统、会议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通过检查督促,确保现有系统真正实现。
第四篇:公安辅警训练心得体会
训练心得体会
9月12日,我有幸被抽调至华亭县公安局应急处突训练班内,十五天的训练已经过去了七天,这七天内,我们系统学习了队列队形训练、伸缩警棍的使用方法、警棍盾牌的使用以及应急棍的使用。在战训的七天里,深切的感受到了这种培训模式的优处,既能锻炼人,又能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自身素养。在训练中断总结经验,我们增强了警务技能训练以及处置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效地提高里了民警处置突发警情及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训练开始的时候,我感觉到压力特别大,短短的十五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却有很多,可是自己却时刻用领导的话语来勉励自己。这次训练,不仅仅训练的是我们的体魄,埂训练了我们的责任心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只有在艰苦的训练环境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才能打造出一支团结奋战的战训队伍,在训练中,我们全体队员没有人叫苦喊累,大家相互鼓励,通力协作,圆满完成了前七天的各项训练。在这样的一支士气旺盛、精诚团结的队伍里面,我深刻领悟到何谓团结精神,何谓工作责任感,也明白如何是一个真正的整体。身为战训队员,我也深刻体会人民警察的真正职责所在。作为一名公安辅警我深刻体会到,练好基本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于做好本职工作是何等的重要。
在我们参训的7天里,天气多变,但我并没有因为雨天或者烈日影响训练的热情,因为我深深明白,作为一名公安辅警,虽然我们不是正式的民警,但是我们却要用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要求自己,收获成功经验,吸取他人沉痛教训,学习业务知识,钻研警务技能,是做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要求。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再苦再累没有怨言,不愿浪费一分钟的时间;训练时刻苦做好每个动作,不吝啬
一身汗水;一刻也不偷懒,我不能为自己所在的团队抹黑。
在这次训练中,我收获了一份成熟,而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学习最重要,训练是不仅仅是民警的必须课,也是我们辅警必不可少的训练课。即使培训结束后,我仍要继续学习,不断提高。我要不断加强学习和训练,以保持健康的身体,热情的斗志,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做好领导分配给我的工作。这就是我参加县局十五天应急处突训练已经过去七天的实战技能培训的最大收获。
回到自己工作岗位后,我将会继续保持这次战训中养成的良好作风,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办案和执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时刻以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一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