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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生产部安监员岗位工作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北京分公司(电厂)安全及生产部专职安全管理员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北京分公司(电厂)安全及生产部安专职安全管理员岗位的工作。 2 任职条件
2.1 具有电厂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资格。熟悉电力工程或热能动能类专业知识。
2.2 具有从事电厂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班组长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2.3 技术知识:
2.3.1 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工作方针。熟知部颁《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章、制度。掌握电力企业安全监察工作达标、升级的工作标准,及国内外电力安监工作的新信息、新动态。
2.3.2 熟悉全厂生产系统的概况及各专业、各部门的设备分界、职责分工情况。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 在总工程师、部门主任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监察管理统计工作。
3.2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类人员认真贯彻部颁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
3.3 搞好事故统计调查,按时上报安全报表;收集并按时通报厂内安全信息;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监督部门技术人员提出事故责任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3.4 深入生产现场,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程的作业和行为。
3.5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中事故的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掌握事故发生规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 责任与权限
4.1 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影响或损失负责。
4.2 有权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文明生产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3 对安全生产较差的单位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并责令限期执行和完成。
4.4 对严重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和违反规程的违章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厂领导汇报。
4.5 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同时有权对事故责任者以及严重违章者提出惩罚意见。
4.6 有权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汇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4.7 有权向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索取事故记录报告和有关资料。 4.8 有权召开各单位安全员会议,布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等。
4.9 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消除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其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全及生产部主任按月进行进行检查和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北京分公司(电厂)综合承包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并相应进行奖惩。
5.3 按本标准和安全及生产部的具体考核细则进行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委托安全及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及生产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拟稿人:蔡洪旺
核 稿:王云荣
批 准:刘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