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心得体会

时间:2022-09-15 00:53:3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0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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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教育局、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培训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培训学院联合举办的广州市中小学名班主任工作室高级研修活动第一期,于20xx年11月27日在北京举行。

非常感谢我校领导和工作室主持人的大力支持,让我有幸参加这次研修学习。

这次研修在广州市教育局思想政治处朱国璋副处长的带领下进行。

这几天,我认真倾听了每个专家的讲座,包括余清臣教授的关于《培育人的理想与操守――小学如何在教育教学中开展价值观教育》的讲座,张涛教授的《易经与卓越领导力》的演讲;余雅凤教授的《履行班主任职责,创建安全学校》的讲座等等。

其中余雅凤教授的讲座对我触动很深。

余教授列举了许多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实例,教导我们如何避免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之后如何妥善处理。

教师职业的法律身份、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教师职业的特点,都要求班主任依法履行职责。

班主任职责是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教师要先具备法制观念,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班主任依法履行职责。

学生多为未成年人,他们在心智上难以预知、防范、解决、化解危险;在身体发育上难以抵抗犯罪;在性格上好动、探究、冒险。

学校教育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包括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社会实践课等等。

认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积极防范。

知道了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明确学校和教师承担事故责任的条件,积极履职、处理、预防和应对。

认识了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显性过错,如何确认学校有没有过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没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学校事故责任的承担,并不仅仅以学生是否有过错为前提,更多的是以教师的过错与否有关。

免责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也不以是不是学生“自杀、自行上下学”为要件。

学生的人生伤害是学校和老师所不愿意看到的;学生一旦死亡重伤,任何补救措施都没有意义,还会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免除,需要教师积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通过这次研修学习,让我更明确了目标,开阔了视野,开拓了思想,我会把所学到的知识与我们日常的班主任工作相结合,在学习中总结,在总结中应用,在应用中提炼,在提炼中升华,让我们的工作更科学,获得更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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