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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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丰溪街道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

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O(建筑面积)的,可按60O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

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

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5、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棚户区所处位置的优劣、改造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尽最大可能提高新建居民区环境质量。

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016-12-11 9:18 | #2楼

的通知

为顺利推进X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妥善解决改造范涉及居户的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5号)、《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X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改造主要内容。

1.整体拆除重建。拆除原有破败、丧失居住功能的建筑物,腾空土地,按照《XX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选址并建设安置房。

2.街道立面包装整治。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洁,增加保温层,提高建筑物保温节能性能,同时丰富外墙色彩。

3.建(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广告、雨棚、空调、防盗栏、店招、灯箱、牌匾等)包装整治。拆除影响城镇景观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对广告及店招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和谐统一的建筑形象。

4.主要道路及节点光亮工程整治。对主要道路及节点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建(构)筑物实际,增设路灯及夜景工程,让 ―1―

城镇亮化更美更有特色。

5.县城公共空间秩序整治。对城镇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标识标牌、占道经营点位、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做到整齐划一、秩序井然。

二、工作时限及步骤

改造征收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XXX年XXX月XXX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镇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二)协调补偿事宜(XXX年XXX月XXX日)

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与改造涉及居户就改造过程中的个人设施拆除及补偿、改造工作对环境影响等事宜做好沟通工作,对需要补偿的户签订补偿协议,为项目建设做好铺垫。

(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按“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招标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验收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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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制

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总结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总结。

三、补偿办法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

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辅,被改造征收房屋的类型以县房管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结构、成新等,由产权人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在由政府统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改造,分片区选举业主代表,对整个该做过程实施监督。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各建设单位政

府统一建设安置房或指定宅基地,被拆迁户在服从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前提下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予以安置。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回迁户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结合回迁户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确定,以XXX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XXX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对于面积大于置换面积部分按照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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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任组长,县住

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考核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等单位及各相关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协调小组:

1.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筹划包装和申报、规划设计、招投标、

技术指导、工程验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规划协调组,由住建局、发改局、旅游局组成,由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城乡风貌改造设计和施工方案图集;协调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规划技术方面的问题。

3.资金协调组,由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组成,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研究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资金的配套比例以及市、县财政的承担比例,筹措和拨付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

4.督查审计组,由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审计局局长兼任组―4―

长。

职责: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

完成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

媒体和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民生的重

要内容,也是省市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县住建局要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县政府督查室、考核办要加大对目标任务落实的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严格兑现考核加减分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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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016-12-11 23:13 | #3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快通州棚户区改造及新城建设的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金融搭台,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政府主导: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全力推进;金融搭台:充分利用开发银行融资优势,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妥善安置棚户区内的居民;全面改造:完善教育、医疗、消防、治安等配套设施,实现改造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任务上营、南大街及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水月院等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差、房屋危破、缺乏必要市政基础设施、居住者多为中低收入群体,亟待改造,上述区域列入棚户区范围,以政府主导方式加以改造。棚户区占地14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涉及1.2万户家庭,2.4万人。上营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故城东路及西上园小区,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南大街区域:东至故城东路,西至新建街,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其他区域:包括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周边等平房区域。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的改造思路,2015年启动上营区域改造,2011年进行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等平房区域改造,2012年进行南大街区域改造,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任务。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做好棚户区居民安置工作。(二)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考虑,逐步推进。(三)坚持保障性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与棚户区改造紧密联接的原则,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四)坚持整体联动、分片推进、重点先行、事企优先的原则。整体联动:所有相关单位通力合作,举全区之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分片推进:改造片区分块操作,分期实施;重点先行:先期启动重点区域的棚户区改造;事企优先:事业、企业等单位先行拆迁、教育设施先期建设。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筹措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一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贷款筹集资金;二是拆迁完成后腾空土地收益;三是争取市财政支持;四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棚户区改造拆迁资金由政府指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审计。

五、安置及补偿方式以国务院及北京市颁布的拆迁政策、法规为依据,制定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政策。针对不同改造区域,制定改造及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安置居民。(一)房屋安置。依据家庭的困难程度给予政策扶持,按照规定条件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用规定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二)货币补偿。针对自行放弃房屋安置的,制定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三)安置原则。根据通州建设总体

规划,棚户区安置补偿以住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四)安置房建设。依据我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标准。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安置房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等项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五)优惠措施。给予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市低保家庭政策扶持。符合申请廉租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实物廉租住房,低保家庭因其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临时过渡周转费等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受益的低保家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楼 奖励办法8月15日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奖励10万元,16日起每超一天扣减一万元奖励费。

上营棚户区拆迁补助表

租房周转费用1500元/月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据了解,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规划滨河中路,南至玉带河东街,西至西上园、中上园现状小区,北至新华东街。改造涉及2700多户居民(不含上营村村民)。

此次拆迁改造,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不能购买本次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定向安置房。

目前,定向安置房房源已经确定,为京贸家园(即芙蓉花园)限价房、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房,房源充足。

记者注意到,根据方案,被拆迁人除获得现有房屋按重建现价折旧后的补偿补助外,还按照1.7至3倍的面积进行房屋置换。

同时,还有一系列的奖励、补助措施予以辅助,以加快改造进度。

据了解,此方案目前仅适用于居民身份的拆迁户,对于上营棚户区的农民(含农转非居民)由村委会自行拆迁安置,具体事项需另行商定。

货币补偿标准仍在制定中,预计近期内就能出台。

相关奖励补贴措施

电话空调移机补贴明码标价

措施一:为了奖励被拆迁人,8月15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奖励费用为10万元,8月16日起每超一天扣减一万元。

措施二:由于定向安置房目前尚不能入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租房周转费用。

措施三:搬迁补助费为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以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措施四:对电话移机按235元/部补贴,对空调移机按400元/台补贴,对有线电视移机按300元补贴,热水器移机按400元/台补贴。

上营棚户区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情况 房屋置换方案

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 按原住房建筑面积(不含自建房)1:3置换成均价楼层 的被拆迁人 建筑面积的玉桥东小区经适房

符合经适房住房准入条件 按原住房建筑面积 1:2 比例置换成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玉桥东小区经适房

的被拆迁人

其余被拆迁人 可不审核准入条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 1:1.7 比例置换成

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京贸家园限价房

附: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选购玉桥东小区经适房户型及面积,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保障性住房配售标准进行审定。

被拆迁人应按置换面积选择购买京贸家园限价房。被拆迁人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补交房价款。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2016-12-11 22:45 | #4楼

新洲区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

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

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开始,用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5年我区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 户;该要采用货币安置

补偿方式进行,其中,在 实施 户, 实施 户, 实施 户, 实施 户。2015年--2020年预计完成 户以上,对老城片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

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2015-2020年重点实施老城片区、城中村及城边村和城市规

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 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项目及地点另行确定。

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 (简称区棚改办)。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征收新建(开发)型改造(整体搬迁型改造)。适用于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建筑物破旧、居住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二)新建公共设施型改造。适用于受空间限制或规划控制,以及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需要,原房屋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三)自筹共建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拓展空间,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不宜成片改造,且周

边距离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时,由原居户单独出资或由居户与单位或政府共同出资改造。

(四)维修完善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环境差的棚户区。改造时,一般采取建筑物“穿衣戴帽”、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的方法实施改造。建筑物改造的费用由居户和政府共同负责,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负责。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区旧房,经社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区棚改办和区规划局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六、拆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

面积就近靠档选取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按照区棚改办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区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个别项目区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

5.采取自筹共建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维修和建设资金。

6.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税费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减半收取。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 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房屋预售之前全部缴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其中,80%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3.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6.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7.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区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免征区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政策由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八、经费保障

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区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并设立棚户区改造经费专户,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实施棚改的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2.区财政局: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3.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区政府督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5.区发改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6.区公安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7.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8.区建设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指导招投标工作,监管工程建设。

9.区国土规划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报批、分配工作,按规定完善项目土地手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指导,优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0.区房屋拆迁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11.区房产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及检查,优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2.区民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情况的审查工作。

13.区城-管局: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14.区环保局: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手续。

15.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制定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16.区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17.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主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管理。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和改造方式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

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区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区考核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街镇及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发挥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项,要及时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进。

(二)坚持以xx县房产局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xx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设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政策解答、项目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建设。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计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设,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与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参照营业店面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确实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储藏间或车库,参加照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xxx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成立x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投

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第三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附属物及装修的补偿。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附着物)征收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物标准及剩余使用年限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对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类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3.0%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个人商业门面房,在过渡期限内每年按被征收门面房价值补偿金的3.5%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征收设备拆装类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评估确定的金额,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征收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五、奖励与补助

(一)奖励 。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依时序实行梯次奖励。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第1―7天奖励50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10万元;第8―30天奖励20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4万元。另外,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第一天签约的,再次给予被征收房屋核

定面积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补助。

被征收人是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1000元。

六、付款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奖励等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过渡费和搬迁费。产权调换差价款在选定的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

(三)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超出办理安置手续二个月的,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七、被征收房屋的相关问题处理

(一)凡公房征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实行货币补偿;涉及资产处置的,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二)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已进行房改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执行;对房改不完全的,补齐各项手续后,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政策;征收对外出租的公有房屋,只补偿房屋产权单位。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未经规划部门确认且不能或无法补办手续,属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凡1998年4月1日以前建成,在XX县城区城镇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征收时房屋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2.凡1998年4月1日以后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在2017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证照缺失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按房屋面积100%予以补偿;两证中只有一证的,按房屋面积的95%予以补偿;无两证的,按房屋面积的70%予以补偿。

3.凡2017年4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且在航测图上没有标注,又未经合法审批的新建房屋,属违法建设。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拆除的,按照《XX县关于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有关事项的意见》(固征指z201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自拆补助。对于征收公告发布后,未予自拆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

2.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3.1990年3月3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已经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安置。

(1)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征收决定发布时正常经营的。

4.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商业经营用房改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前项条件,并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此类房屋补偿可以按改变后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有效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连续经营不足5年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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