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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为目的,以各级建设培训机构和工地业校为培训平台,以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为抓手,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良好氛围,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培训机制,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工作目标
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要求,到20xx年建筑业各项经济指标在20xx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0亿元,全省计划培训各类人员达120万人,其中农民工和一线操作工人100万人,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期间全市计划培训鉴定建筑业农民工8万人,20xx年全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率要达到50%,今后五年持证率要达到100%。目前,全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率只有35%,全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任务艰巨。
三、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滨州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技术培训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下达全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对培训鉴定工作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市本级辖区和市直企业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北海区)要成立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建筑业农民工的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滨州市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各级建设培训机构要尽快列入人保部门的定点认定,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计划,列入全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积极争取财政培训鉴定补贴,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和鉴定。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北海区)要成立相应的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管理机构要搞好调查摸底,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制定详细地培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工地业校,落实培训责任。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把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持证上岗率不达标、未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协议、培训计划不落实的,要严肃查处,依法处理。各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资质年度考核、资质审批、升级、增项审查时,必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企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证明。持证上岗率不达标的施工企业须与市局技术培训中心签定培训协议书落实培训责任,否则不予通过年度考核、不予批准资质、资质升级、增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外施工队伍进滨备案,要严格审查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情况,要求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企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证明或施工企业与市局技术培训中心签定的培训协议书。
四、培训与鉴定
(一)培训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的在岗农民工。培训工种以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工种为主,重点是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等。
(二)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两部分。理论培训包括专业课、公共课。专业课主要是所学工种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公共课主要有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建筑知识、安全知识等内容。技能操作训练依托施工现场组织进行。教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统一选配。
(三)培训时间:初级工为200学时、中级工为300学时、高级工为100学时,理论培训时间占1/3,技能操作时间占2/3。
(四)培训管理: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同级人保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并将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备案。申请报告应当明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目标、培训协议等内容。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同级人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对培训合格的建筑业农民工核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五)技能鉴定:技能培训结束后,由滨州市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技能鉴定,利用施工现场的设施和材料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合格的,核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签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培训协议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培训机构、滨州市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定委托培训、鉴定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鉴定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建筑业企业要落实农民工培训教育责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规定建立工地业余学校,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实行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培训工作责任制。农民工要保证学习时间,履行培训义务。培训机构要切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争取财政和其它补贴,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对不能享受本市补贴的外地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三)实行台账制度。建筑业企业、培训机构、滨州市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建立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就业台账。
(四)实行月报制度。为掌握工作进度,加强调度,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北海区)建设部门要按月统计培训鉴定人数和实现就业人数,于下月5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行按季通报。
(五)实行督查制度。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督导。重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培训台账、培训质量、就业情况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实行验收制度。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北海区)建设局和市直建筑企业农民工培训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实际培训人数、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方案制定、培训组织、培训档案、工地业校建设、教育经费提取等内容。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投标资格、进行停业整顿,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技术培训计划方案
一、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1、凡从事我矿井下的职工,首先必须参加我矿安全技术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熟悉井下作业的职工带领实习,经实习胜任工作者,方可录用。
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时学时,全年培训授课时不得少于72个学时。
3、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所有从事矿井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接受培训。
4、培训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以及有关职工培训教材为基础的内容,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根据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的需要适当抽调采掘、机电、通风、安全、管理、技术的方面的骨干到培训机构或矿业学院进行培训和深造以便更好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6、各班班组长不得将未培训的人员带下矿井从事采掘工作,充电房值班人员未经矿长批准,不得发放矿灯给未经接受培训的职工下井。
7、针对我矿用人关系复杂的特点,采取先到矿先培训,后到矿后培训的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8、培训经费由安全教育用中列支,企业要保证人员的培训费用和生活费用。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1、凡从事我矿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上级主管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专业培训,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企业内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脱产的特种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3、培训教材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为主,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注重实际能力操作性。
4、从外地或单位调入我矿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都必须经过我矿的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对新补充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选拔标准,从有实践经验的主要骨干当中选拔,且又热爱煤矿事业,并经特种作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学习,熟悉和掌握自身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促进安全生产健康向前发展。
7、培训经费由矿安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要保证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支出。
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了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我矿煤炭事业的发展,必须做好作业广场所有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特制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矿井现有采掘工作面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最高不超过3.5mg/m3,总粉尘最高不超过10mg/m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不少于10%。
2、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一次,其它工种每10年检查一次。
3、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二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分成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粉尘中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疑似尘肺患者(0+),按规定进行复查拍片。
5、对粉尘超过规定的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尘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在井巷中安装湿式防尘喷雾装置。
6、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由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要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提取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