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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有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组织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宣传交流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等相关工作。
(二)基础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信息化与第三方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开展方面重点考核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覆盖资金规模、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等相关工作。
(四)绩效管理方面重点考核绩效目标设定及审核批复、绩效监控、具体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反馈与应用等相关工作。
(五)宣传交流方面重点考核宣传报道、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满分为110分。
三、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终了,各市州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两份)。
书面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省财政厅考核。省财政厅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四、总结表彰。省财政厅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对先进市州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年度)
单位(盖章):年月日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自评分数
评定分数
一、组织建设
12
(一)领导重视
6
1.市州领导就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出批示或在相关工作部署讲话中涉及的,每次1分。本项最多4分。
2.市州财政部门领导就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出专题部署的,每次0.5分。本项最多2分。
(二)职责明确
4
3.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和职责分工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成立财政部门领导挂帅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机构的,加1分。设立预算绩效管理专门科室的,加1分。
(三)工作考核
2
4.建立对市州本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并定期进行考核的,得2分。
二、基础建设
23
(一)制度建设
9
1.制定本市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得2分。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加1分。
2.制定市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每项1分,最多4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项,加0.25分,最多加1分。
3.制定内部操作相关规程、配套措施、范本文本、相关管理办法等的,每项0.5分,最多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项,加0.1分,最多加0.5分。
(二)评价指标
9
4.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研究建立类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类0.5分,最多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类,加0.25分,最多加1分。
5.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研究建立款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款0.3分,最多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款,加0.1分,最多加1分。
6.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研究建立项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项0.2分,最多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项,加0.1分,最多加1分。
7.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量化,其中,细化到三级或三级以上的指标体系,得3分,细化到二级的,得2分。该项得分=(三级指标体系个数*3+二级指标体系个数*2)/二级与三级指标体系总个数。
(三)信息系统
3
8.以信息系统支撑预算绩效管理,在现有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预算绩效管理内容的,得1分;设立预算绩效管理独立模块的,得2分。
9.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并不断更新、完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第三方管理
2
10.建立健全相关专家库,规范工作行为,实行动态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库,规范工作行为,实行动态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工作开展
20
(一)推进范围
6
1.市州财政部门以会议、文件、培训等方式指导所管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的,得1分。在本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管理试点的,得2分。同时,以预算绩效管理试点覆盖本级预算部门的比值增加分值,20%(含)至30%(不含)比值,得2分,30%(含)以上,得3分。
(二)资金规模
9
2.对上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且评价的资金规模占上年预算规模的比率在10%(不含)以内的,得1分;10%(含)至20%(不含)的,得2分;超过20%(含)的,得3分。
3.对当年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且纳入监控范围的资金规模占当年预算规模的比率在20%(不含)以内的,得1分;20%(含)至30%(不含)的,得2分;超过30%(含)的,得3分。
4.对下年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且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资金规模占下年预算规模的比率在20%(不含)以内的',得1分;20%(含)至30%(不含)的,得2分;超过30%(含)的,得3分。
(三)管理模式
5
5.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得2分。
6.以部门整体支出为对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得2分。
7.以一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为对象开展综合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得1分。
四、绩效管理
30
(一)绩效目标
8
1.以相关文件明确绩效目标的管理范围,确定规范的申报格式,明确填报要求和时间安排的,得2分。
2.绩效目标清晰明确,绩效指标量化、细化,指向明确,其中,绩效指标细化到二级或二级以上且有具体指标内容的,得3分,没有具体指标内容的二级指标,得2分。该项得分=(具有具体指标内容的二级绩效指标个数*3+没有具体指标内容的二级绩效指标个数*2)/绩效指标总个数。
3.在预算编制环节按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得1分。
4.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绩效目标,得1分;批复的绩效目标量化、可衡量,得1分。
(二)绩效监控
6
5.建立绩效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跟踪监控的,得2分。
6.定期采集绩效运行的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得2分;督促加快预算执行,符合进度要求,得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确保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或对偏离绩效目标、预期无效项目及时提出纠正或调整意见,得1分。
(三)绩效评价
8
7.积极参与省厅组织的上下联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得1分。自主组织重点项目评价,每个项目0.5分,最多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加0.2分,最多加1分。
8.选择的绩效评价项目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或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为社会所关注的,得2分。
9.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规范,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较高,得2分。
10.对绩效评价报告审核严格,提出合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的,得1分。
(四)结果应用
8
11.将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并完善相关办法,改进预算管理的,得3分。
12.预算执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从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的,得2分。
13.将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的,得1分。结果应用以党委或政府文件形式明确的,加1分。
14.将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的,得1分。
15.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得1分。
五、宣传交流
15
(一)宣传报道
3
1.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宣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每篇0.5分。本项最多3分。
(二)理论研究
2
2.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理论文章(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在内部刊物上的,每篇0.5分;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每篇加1分。本项最多2分。
(三)交流培训
3
3.举办各类培训、工作交流会议,属于全市州(含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市州本级预算部门范围的,每次1.5分;属于市州(含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每次1分;属于市州本级财政部门内部的,每次0.5分。本项最多3分。
(四)信息上报
5
4.及时向省厅报送本市州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指标体系、具体案例、总结计划的,每篇0.5分。本项最多3分。
5.及时报送本市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动态、信息的,每篇0.25分;被省厅用于情况反映等方面的,每篇加0.25分。本项最多2分。
(五)其他
2
6.积极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面向所有市州的预算绩效管理会议、培训的,得0.5分,每少参加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7.认真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自我考核,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内容详实,评分合理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8.对省厅布置的其他具体工作按要求完成的,得1分。向省厅提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得到省厅领导批示,每条次加0.2分,最多加0.5分。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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