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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BOT特许经营项目浅析
BOT特许经营项目浅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王丹
近年来,我所经常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与BOT特许经营相关的事务。在处理此类事务过程中,我们累积了一定的经验,现根据BOT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简单介绍特许经营中BOT模式的基本特点。
一、BOT项目主体及背景介绍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权私人资本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对特许权项目进行建设、经营,被特许者在规定的特许期内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向该设施的使用者或政府收取费用,期满后将设施无偿将移交给政府。
BOT项目合作双方实质主体为政府与投资方。但是在签订BOT协议时,政府经常委托其下属的有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或部门,如水务局、交通局等作为甲方签订协议。对于项目投资方而言,目前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投资方为规避风险,一般临时成立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OT协议。
自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批准了一系列的BOT合作项目做试点,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广东淀白高速公路等。自此,BOT合作模式在解决政府针对某一项目的资本不足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5月1日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等行业,可以适用本办法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基于政府的鼓励及BOT模式本身存在的优势,目前BOT模式在我国的交通、水处理、高速公路和发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BOT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BOT特许经营协议是指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之间订立的,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后者取得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按约定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协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及日常接触的特许经营实务,我们通常将特许经营分为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及项目移交等阶段。
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主体后,项目的开端是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是整个项目运行的控制性、关键性环节。工程建设主要包含资产权属确定、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几个方面。在以上几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尤为关键。项目建设主要应把控项目质量,此外还要注意工程进度,因为特许经营期的建设期长短,直接决定了投资方收回成本的起始时间。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拖延时间较长,则项目成本很可能由于物价成本、人工成本增加而大幅增加。
对于投资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从政府方和投资方两方面加以区分。
政府应在政府管理权限内负责对投资方的投资建设运行整体过程进行管理的权利。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方报送的
项目核准立项等政府许可申请,确保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亦应组建项目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投资方主要义务为负责办理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全部法律、政策性政府许可及批文。以高速公路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投资核准立项类、交通厅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环保部门环境影响验收评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其他行业部门审批文件。
当然,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所需的政府批文及行政许可范围也有所差异。除负责办理上述批文外,投资方还应当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完成工程建设、承担费用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应当选择合格的,具有资质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束后应当负责项目正常运营。
特许经营协议中,项目投资方对项目经营享有自主权,因此,对经营权的约定主要是政府对运营收费标准和模式的约定。主要包括:一是约定收费数额、期限和收费方式,如果收费需要审批的则在协议中约定待审批后确定。二是收费的调整机制,由于BOT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因此无法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就确定项目的固定收费,所以一般特许经营协议中都会预先确定价格的调整机制及调整原则。
BOT项目最终需要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给政府,因此协议中对于移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的问题一般会予以明确的约定。因为项目特许期限较长,必要的使用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合理的损害不能算作投资方违约。对于附属设施,如果不在BOT项目范围内,则属于投资方
的私人财产,这部分如果移交给政府则需要政府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投资方适当的补偿,对需要评估的不在移交范围内的财产应当予以明确。
三、结语
特许经营中的BOT主要包含本文上述几部分的内容,这种模式涉及的法律体系较为庞杂,合作内容繁多,但是特许经营协议是该种合作能顺利基础,完备的协议能够保障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所谓的“新36条”)的不断推进与落实,在政府鼓励政策引导下,民间资本将有更多的机会介入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律师参与BOT项目法律实践的机会也将大大增加。最后希望本文能够给初次接触BOT的同行和投资者给予一定帮助。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网址:http://www.dawendou.com
第二篇:轨道交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地铁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要条款参考范本
陈 述
陈述部分将简要说明本项目的背景。
第1章 特许权 第1条术语定义 1.1 定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 第2条特许权
2.1 项目名称、内容和整体协议结构
本项目名称是北京地铁×号线PPP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分为 ,建设任务由特许经营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和建设。并负责×号线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依法和依据特许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特许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特许协议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1)投资、设计和建设×号线项目的建设任务;
(2)运营、管理和维护×号线项目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提供地铁客运服务,并向乘客收取及保留票款;
(4)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利用项目设施直接或允许他人(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他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和允许转租)、广告、报纸杂志、通信服务、提款机服务及其他中国法律现时允许和将来可能允许利用项目设施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并获得收益。
2.3 特许期
除非依据特许协议的一般补偿延长或根据终止条款提前终止,特许期应为生效日期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起的第三十个周年结束之日。
特许经营期的起始日为×号线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期间)并开始收费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预计为:××××年××月××日:
2.4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和优先权 第3条声明和保证 第4条先决条件
4.1 特许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1.1 特许经营公司已经取得以下批准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公司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已签署,并取得了商务部对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3)商务部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商务部所批准的合作合同和章程中所注明的特许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经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各方另行同意。
4.1.2 融资落实
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形式,且遵守特许协议的要求。
特许经营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生效日期之后20日内得到满足。
4.1.3 特许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1.4 资产租赁协议签字生效。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双方有权选择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此放弃并不影响各方在特许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第2章 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范围
5.1 ×号线的建设工程分工 5.2 建设任务的质量标准 5.3 ×号线项目建设任务 第6条双方在建设期的义务 6.1 市政府的义务
在×号线项目的建设期内,市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许期,提供×号线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站出入口)占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使用权;
(2)根据特许协议批准特许经营公司关于一般补偿的申请,并给予补偿;
(3)依法给予或协助特许经营公司取得必要的批准。
6.2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就本项目必要的批准提出申请;
(2)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工作;
(3)根据特许协议按照进度日期和质量标准施工;
(4)根据特许协议组织×号线全部系统(包括A部分和B部分)的试运行,并完成市政府根据正式签署的特许协议要求的对B部分的改正;
(5)根据特许协议为×号线项目建设工程购买保险;
(6)根据建设资金到位表保证建设资金的到位;
(7)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包括对工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
第7条 建设期协调机制 第8条设计
特许经营公司应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
第9条变更和调整 9.1 变更
9.2 非特许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
无效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协议书
特许经营合同书
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合同范文
第三篇: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某公司 与 某公司 关于
某BOT特许经营项目
之 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乙方”)
第1页/共11页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2页/共11页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第3页/共11页
2、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各方均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3、联合体投标涉及的应当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各自分担。
4、项目公司所得收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前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中标后的合作
1、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0%、18%、2%。
2、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各方应确保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供上述资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3、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
第4页/共11页 有手续,及时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5、关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1)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需严格履行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要求,不得随意退股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2)在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的基础上,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中若有一方拟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权优先购买。
(3)各方可以引入第四方参与项目的开发,但第四方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50%。
6、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7、项目公司组织治理架构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权,股东单位均应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8、职能分工
第5页/共11页 某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为充分发挥各股东单位的特长,原则上约定,由甲方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由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报建报批和设计勘察工作。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为增强联合体实力,尽可能提升联合体中标的机会,甲乙双方确认:
(1)由乙方负责寻找并确立一独立法人作为第三方单位加入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2)该第三方单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领域具备较好的资质、人力资源储备和业绩。
(3)第三方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项目投标。 (4)该第三方单位由乙方负责寻找、筛选并提出建议,最终由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确认。
2、该第三方单位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该第三方单位落实本协议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3、乙方负责尽量完整地收集某项目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时了解某项目招标工作的动态,以助各方及时地做好某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
第6页/共11页
4、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在本协议基础上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组建联合体(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投标某项目;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含各自的母公司及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投标或与任何第三方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某项目。
5、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某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乙方和第三方单位给予全力配合;投标文件最终稿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并书面确认。
6、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投标某项目,投标工作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分担。
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各方应当以三方名义共同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需按照《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
7、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保密责任
协议三方应对在本协议接洽、履行及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投标有关的任何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严格保密责任。未经对方许可,不对外界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7页/共11页 以及双方合作的内容,但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为审计需要向相关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形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如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提供资金,相对方同意垫付的,违约方应在垫付之日起15日内返还相对方垫付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并按延迟提供资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垫付方有权直接取代违约方投入资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4、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款
1、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没必要继续实际履行,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8页/共11页 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前述不可抗力系指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瘟疫、洪水、地震等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本协议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则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补充协议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联合体未中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所
第9页/共11页 有前期付出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分担,且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合作协议是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若有】就某项目而订立的处理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最高规定,本协议与其他协议就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其他
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优势和资源优势,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洽、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诺充分利用各自网络、信息资源和业务平台优势,为双方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实现互惠互利。
第十五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第10页/共11页 日期:
乙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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