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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餐饮管理制度
一、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二篇:餐厅规章制度
1.1个人管理
在餐厅内必须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以使自己和餐厅都保持一个良好的形象。任何时候都要保持谦恭,礼貌地对待同事,上司和顾客。殷勤地接待所有顾客,遵守各项规章及安全制度,为宾客和员工创造一个舒适和安全的用餐环境和工作环境。
1.2工作态度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真诚配合,真诚协作,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餐厅的声誉。
员工不仅要保持个人整洁,更要保持制服和工具的整洁。
员工必须服从上级所下达的工作指示和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员工必须对餐厅尽职尽责,无论是常规服务还是正常的管理工作,一切要求得到及时圆满的效果。
在服务工作中,在规范化的服务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服务知识和服务经验及服务技巧为宾客提供迅速、准确、娴熟、高效率的服务。
礼仪是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任何时刻均应举止文雅、落落大方。微笑服务服务人员在为宾客服务过程中,在面部表情方面给人愉悦、真诚、自然、热情的表现。
1.3遵守时间
员工应准备充足的时间更换制服,整理好仪容仪表,依餐厅规定的班次按时到岗,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员工必须按照《岗位排班表》当班工作,如遇更改排班,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方可更改,否则视为旷工。
如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出勤,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并及时上交《请假申请表》至经理批准,如遇病假,需开具正规医院的病历表。员工未事先办妥请假手续而缺勤将被视为旷工。
1.4考勤卡
所有员工都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均要打卡以记录工作时间。
任何员工都不得代他人打卡。员工正常出勤但未打卡者,须在当天向部门经理陈述原因,由部门经理签名方可生效。既未打卡又不出具考勤证明的要旷工处理。
1.5餐厅设施使用
除因部门经理指派或工作关系外,员工不得于任何时间再宾客场所逗留。除非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不得使用客用设施。(如客用洗手间、电梯等)
1.6指定的工作区域
上班时间员工应坚守的.工作岗位,除非工作需要否则请勿进入或逗留于其他工作岗位。
1.7亲友来访
出于安全及工作要求,工作时间不能会见亲友。如特别需要时,事先须经部门经理批准,且所有来访人员均需登记,并且不许进入餐厅工作区域。
1.8私人电话
员工不准在上班时间使用个人手机或接听私人电话,但在紧急情况下,经部门经理特别允许除外,但不得在营业区域使用。
1.9吸烟规定
上班时间禁止吸烟。员工在任何对客服务区域或公共区域吸烟将受到处罚。
2.1物品补领手续
餐厅发给员工的制服,工鞋,工号牌,衣柜,员工宿舍配备的物品,培训材料均应妥善使用及保管。员工离店时须交回,如未能交回则按规定赔偿,。若有遗失或损坏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并申请办理赔偿补领手续。
2.2个人资料
员工应如实将个人资料填写在入职申请表内。如住址迁移,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的变更,应及时上报部门予以更正。
2.3拾金不昧
在餐厅范围内,拾获任何财物,不论贵贱大小,皆须送交部门经理,并将详细情况登记在拾遗记录本内。如拾遗不报,拒为己有,则以侵占他人财物从严处罚。
2.4爱护公物和维护环境卫生
爱护餐厅一切工作器具,注重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和易耗品,不得公物私用,不得任意丢弃有用的公物。
养成讲卫生的美德,不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果皮、烟头。
2.5离职手续
凡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到部门经理办理离职手续,交还餐厅所发的财物,未能上交者,按餐厅规定赔偿。否则餐厅有权拒绝发薪水并不发给任何离店证明。
第三篇: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2、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3、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6、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2、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