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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满足经营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食品原料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的确定
第三条采购方式的确定
1.对于用量大、消耗快、周转频繁的原材料,可选择供货商送货的方式。
2.使用频率低,不易集中采购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员采购。
3.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可由外地发货,按计划定期申购。
第四条供货商的确定
1.初选供货商。选择三家以上有代表性的供货商,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以便了解供货商的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价格、质量及其目前的供货状况。
2.试用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料。就同类商品找出两家同时供货,主要从质量、价格、服务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比较。
3.确定供货商。试用两个月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厨师长、采购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以民主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
4.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供货商后,由总经理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供货商的更换与续用。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现供货商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期满前,由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是否更换和续用。
第三章采购定价管理
第五条对供货商所供物品进行定价。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每半月制定一次,零星物品的采购价格不定期进行变更。
第六条定价程序。由总经理同采购人员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与供货商讨价还价后予以确认,并由总经理、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告知库管、财务执行。
第七条价格管理原则。对于供货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制。不同的货品,其最高限价范围如下。
1.干杂、调料、粮油、等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7%。
2.鱼类、肉类、鲜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5%。
3.零星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6%。
4.低质易耗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平均数。
5.蔬菜平均在一元以下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13%。价格在一元以上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9%。
第八条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以及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月份,由于供货价格波动太大,其采购价格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审购程序
第九条零星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物品的申购应由所需部门定期报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申购单一式两份,并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上写明,限时购买。
第十条供货商送货的物品的申购程序
1.所需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3.只有采购人员有权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五章采购数量的确定
第十一条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每日营业结束前,使用部门根据存货量、经营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确定次日的采购数量。
第十二条库存物品的采购数量
1.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素,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确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六章原料采购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订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保证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原料须注意新鲜度。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烂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商贩的食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第十九条采购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实现),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尘、防蝇、防晒、防污染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入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无证货物不得采购,缺证或证照存在实质瑕疵不得入库。
2.入库必须按制度规定如实详细填写报表,报表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
3.入库食品、原料等必须分类分格放置,并加标注,彻底杜绝库内食品混淆不清、重叠、放置在地面等的现象。
4.入库、出库必须履行登记签字制度。
第二十六条先索证验货,后加工制作,再进入餐厅供餐销售,严禁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三无”产品混入,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专人专管,先进先用,随时抽查,每周定期检查两次,检查有无过期、变质、漏袋、掺杂异物以及感观性异常的食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厨房加工人员应及时反馈加工制作中出现的食品质量、卫生异常情形与问题。库管人员、采购人员得到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勤进货、勤盘库存,保证提供新鲜食品。严把质量关,随时报告库存食品卫生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