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施工规章制度范本

时间:2023-12-24 14:52:0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6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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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装修管理规章制度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20xx年x月起执行。

第二篇:装修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提高企业声誉,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对施工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要环节,均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标准。有关人员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内容或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检验自己的工作。

(二)细则

一、现场施工人员行为规范

1、维护企业的信誉,树立企业的形象,创建企业品牌。

2、严禁衣着不整,穿拖鞋作业。

3、文明施工,工作中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打架。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

5、所有人员不得留宿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问题,施工负责人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反映给项目部,由上级进行解决。

8、施工现场每天的中午、晚上必须进行清整。物料码放整齐,废料及时处理,保证现场卫生整洁,作业面宽敞。

二、安全工作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

2、易燃物品入漆类、胶类、稀释剂类等,容器要盖严。设专门存放区域,设专人管理。

3、施工用临时配电盘严禁一闸多机。

4、电动机具体操作完毕,不惜随时拔掉插销,切断电源。

5、任何电动机具,使用中严禁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

6、木工作业时留下锯末等易燃物要随时清理,严禁现场无序堆放。

8、严禁电工单人作业。

三、撤场

各工种完活后,最后一道工序撤场前,必须做到活完料场清,达到交接标准。

四、工作标准

施工队负责人:

① 组织安排施工生产,协调瓦、木、油、水、电诸工种的交叉作业。

② 保证施工质量及工程工期。

③ 对具体施工人员做清楚细致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工作。

④ 指导施工人员的施工工艺,质量检验,处理技术事故。

⑤ 协调一般项目计划工作变更等有关事宜。

五、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

1、在施工现场衣着不整、穿拖鞋工作,每人次罚款 15 元。

2、在施工现场不穿公司统一发的工作服,每人次罚款 15 元。

3、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 禁从高空抛扔东西,违者每人次罚款 15 元。

4、施工现场须保持清洁有序。材料、工具均应妥善管理,每天收工后 必须清理现场,无关人员严禁在工地逗留或留宿,违者罚款 50元。

5、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在现场大小便,否则一律处以 200 元罚款。

6、施工现场油漆、稀释剂类易燃物品使用不加盖或不做安全保护的,罚款 30 元。

7、施工现场吸烟必须到项目部规定的吸烟区,吸烟后所余烟头应放在规定的含水容器内,严禁乱丢乱弃, 如施工现场发现烟头,每枚烟头罚款 5 元。

8、现场卫生间清理不干净,罚款 50 元。

9、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及接线板裸露,罚款 20 元。

10、施工中所有电线头(无论有电无电,弱电除外)未用电工包布包裹,每根线头罚款 5 元

11、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应严格守时,必须 24 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违者罚款 20 ――200 元。

12、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施工队负责人不得擅离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暂离现场时,施工队负责人应指定一人负责现场管理。若发现现场无人负责,罚款 20 ――200 元。

13、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罚款 30――200 元。

14、装饰工程日后出现重大事故,如灯具掉下、栏杆掉下等,除对业主进行照价赔偿外,另罚款 500――3000 元。

15、私自对施工现场原有门窗等物品进行买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 100―― 1000 元。

16、施工队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材质确认单)进材料,如发现非规定品牌及假冒材料,罚款 50-500 元。

17、成品保护防盗门、石材窗台板等必须做保护,违者罚款 20 元。

18、各工种完活后,最后一道工序撤场前,必须做到活完料场清,达到交接标准,违者罚款 20 元。

19、对于项目部下发的整改文件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每项罚款50元。

六、会议违规处罚

每周三上午9:00、周五下午15:00项目部例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参加。

1、会议期间严禁拨打电话,任何人必须将手机调到震动或关机状态,违者罚款10元。

2、会议期间严禁随意离场、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后方可离场处理事务,违者罚款10元。

3、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谈论与会议或者本工程项目无关的话题,违者罚款10元。

4、会议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到场的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10元。

注: 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司将酌情进行处罚。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篇: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1.施工工地现场由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管理,现场一切事宜均由项目经理统一安排,有事需项目经理解决,请与项目经理协商,不得擅自做主。

2.项目经理有问题要及时向工程部联系与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穿着公司统一工服、佩带胸牌,尊重客户,不能与客户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立即除名。遇参观客户参观工地现场及时热情接待,引导参观,不得有抵触情绪。

3.现场施工要自觉遵守施工工艺操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料,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4.工人施工前项目经理要详细交底,施工图由项目经理、客户、工程部各持一份,装修过程中相互监督,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过程中,公司巡检不定时对各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报知工程部,瞒报、谎报问题者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

5.保护成品与半成品,不叠放、堆放,不放置任何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

6.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入袋。施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在工地留宿;入厕需到物业指定地点,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一切用品。违者从重处罚。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酗酒、吵架、讲脏话,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200元。如果参观人员、公司人员、客户在现场吸烟,工人有义务进行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在场所有施工人员扣除当天工资。(按每人每天70元计算)

8.遵守工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物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线路等改造规定。

9.材料要堆放整齐,合理配用,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指定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品应分类存放,放置标志牌。标志牌丢失、损坏及时到工程部领取。

10.注意防盗,防火安全,客户购买的材料,项目经理必须妥善保管,若发生损坏需照价赔偿。下班时拉闸、断电、断水、以保障安全。

11.遒纪守法,不得参与社会纠纷,严禁闲杂人等逗留于工地。

12.维护公司形象,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修养,若受到客户的好评将给予奖励。

13.根据现场状况规划专用的材料堆放处、油漆堆放处、建渣堆放处、所有的相关物品必须堆放清洁、整齐、有序。

14.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建渣应统一堆放并每天清洁。

15.贵重及易损材料应特别注意,严防损坏、丢失、保护原有设施。

16.电动工具小心使用、注意安全,经常保养及维修。

17.现场所有插座板及插头,均应使用合格产品,使用时不得有电源线及有电部分裸露;如有损坏,立即更换。

18.施工现场严防烟火,不得乱拉接线路及灯头等;不得使用花线作为电源线,不得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线路严禁超负荷,旧房改造电路必须先安装电保护开关,方可施工。

19.施工现场用水小心谨慎,严防浸泡木制品及渗透到下层,用水场地应固定。

20.施工现场各工种应相互协调配合,严禁相互污染,损坏成品。

21.严禁带家属及小孩到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不得在施工现场煮饭。

22.文明施工,维护公司声誉,注意节约水电,不得在现场随意大小便,每天收工后应完成门窗水电气的关闭。

23.装修房橱柜、洗涤盆、卫生间洗面盆、浴缸、坐便器及配套五金件应封闭保存。

24.装饰木制作饰面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防止污染及钉眼反锈,柜内不得堆放杂物。

25.以上各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篇:装饰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1条目的

通过对装饰工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装饰工程的质量目标顺利实现。

第2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质量方针和目标

第3条质量方针

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充分体现设计思想,达到一流水平。

第4条工程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100%达到优良,100%按图施工,100%执行合同条款,100%做好竣工后的服务,确保达到市优工程。

第三章质量保证

第5条装饰管理部经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装饰设计主管负责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主管具体负责施工质量。

第6条施工人员应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岗位责任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记录数据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第7条各负责人员必须坚持参加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施工程序、规划、规程现象,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事故苗头等应逐项记录,同时及时研究制定出处理方案。

第8条进行施工质量教育,施工主管对每批进场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让每个施工人员明确质量标准,使全员在头脑中牢牢树立“精品”的质量观。

第9条确立图纸“三交底”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区域操作前,施工主管向施工工长做详细的图纸工艺要求、质量要求交底;工序开始前工长向班组长做详尽的图纸、施工方法、质量标准的交底;作业开始前班长向班组成员做具体的操作方法、工具使用、质量要求的详细交底,务求每位施工工人对其作业的工程项目了然于胸。

第10条每天召开质量管理例会,检查当天的工程质量情况,交待下一工作日要特别注意的质量管理事项和质量活动,必要时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11条每道工序在完工后都必须有质检人员的认可意见,否则,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四章装饰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12条装饰设计师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发生设计更正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13条装饰设计师须要求客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前期资料。

第14条装饰设计师根据客户的要求要至少提供两套以上的设计方案。

第15条设计师要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且技术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第五章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16条开工前检查

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第17条工序交接检查

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

第18条隐蔽工程检查

凡是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能掩盖。

第19条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的,亦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第20条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

第21条成品保护。施工人员应做好已完成装饰工程的保护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第六章装饰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第22条装饰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较多,所确定的材料的规格、品种、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达到绿色环保标准的材料。

第23条对于材料的确定控制方面,采用材料看样定板的方法进行确定,所需的材料必须经施工主管推荐,由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进行确认。

第24条装饰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应能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

第25条装饰施工人员必须包括各工种人员,对各工种大工与小工的比例做一定的限制,特种工还要持证上岗,主要工作一定要由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把关。

第26条测量、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除精度、性能需满足工程要求外,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校验认可。

第七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物品的外缘应大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十、仓库内应安防爆灯,禁止使用碘灯,以免灯泡爆破引起火灾。

十一、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打赤脚上班。

二、班前应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注意事项。

三、必须按规定张挂安全网,在醒目险要处设置警示牌,工地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四、必须按平面布置图布设机械设备。、临时设施、材料堆放,道路畅通,工地内给排水必须保持流畅,不乱排污水,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必须做好工地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垃圾。

七、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操作。

八、工地宿舍内外要清洁,不准乱堆杂物、乱拉电线、乱挂衣服等。

九、食堂(厨房)要整洁,无臭无蝇,排水要通畅,食物要符合卫生标准。

十、厕所布置合理,达到卫生要求,对环境无影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篇:家装施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临时线路是解决特殊情况下,各部门急需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凡是需要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提前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任何部门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等级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篇:装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增设和扩宽阳台的,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相关管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重荷载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张贴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七)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抛洒或向垃圾道、下水道倾倒;

(九)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凭证和材料的复印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及装饰装修协议;

(七)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第十一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协议。

第十二条 承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装修人可以自行组织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也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四条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双方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住所、单位名称或地址、受委托人资质证书、上岗证书;

(二)房屋的地址、面积,装饰装修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质量验收方式等;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八)协议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对装饰装修企业遵守本规定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六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相关工程设计协议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不听劝阻或者不予纠正的,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采取消除措施,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对装修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或者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对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增设和扩宽阳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小危害,所发生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对装饰装修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管理,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大同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同建发(20xx)第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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