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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员工劳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第二篇:员工工作规章制度
1、客人进馆消费打球时,预先交押金,由收银员开出“押金收条”(一式三份),将第二联交球馆服务员作为开道的凭据,第三联交客人留底。
2、球馆服务员接到收银员传递的“押金收条”后,注上开道时间及球道号,并给客人开道打球。推荐:规章制度
3、如果客人消费金额超过“押金收条”上的押金,由球馆服务员通知客人到收银处并再次交纳押金后,才能给予继续消费。
4、客人打完球后,球馆服务员在“押金收条”上注明结束时间,并写明客人所打局数及消费金额,将“押金收条”的第二联交给收银员结帐。
5、收银员接到球馆服务员传递的结帐信息后,收回客人留底的第三联“押金收条”,根据客人的消费项目及消费额开出结算单,并与客人结帐。结算单一式四联,填写时必须一起填写,不得分别填写。
6、如果客人的押金多于实际消费,结帐时须退款给客人的,由厅面管理人员签名证实后,交收银员办理退款手续。
7、用于开“押金收条”的押金单和结算单必须联码使用,填写时必须按单据内容及客人消费项目规范填写,不得随意修改及作废单据。修改或作废结算单必须由收银员写明原因,并由厅面管理人员及收银领班以上人员证实。
8、免费接待:按照宾馆制订的免费接待办法执行。总经理接待时,由总经理在接待单上签名确认。如果不能及时签名,由部门经理代替接待的,由部门经理先在接待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内容,部门经理在第二天将手续补齐后,交财务审计处审查;如果不补办,将视同其本人消费,并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果总经理打电话到康乐部通知接待客人的,由康乐部领班以上人员填写接待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交财务审计核查。
9、客人购买月卡、优惠卡时,需填写四联结算单据,注明卡号、起止时间,并让客人签名。
10、客人持月卡消费时,需填写结算单,注明卡号、使用次数,并有客人签名。接待员凭结算单直接给客人开局。
11、客人使用赠票的,收银员收到票时在票面上写上“作废”字样并注上日期,当班营业结束后,将赠票交财务审计核对审查。
12、当班结束营业后,填写营业缴款凭证,按规定办理交款交单程序。
第三篇:洗浴员工规章制度
一、遵守企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服从企业管理及领导安排。
二、工作必须热情、认真、负责,按规范站姿站位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收银员仪表大方,按规范着装,妆容淡雅大方。
四、工作岗位不能空岗,不准串岗。
五、吧台内保持清洁卫生。
六、准时参加每周的员工大会及部门例会。
七、为宾客发放钥匙牌的同时,及时为宾客进行消费登记。
八、交接班必须按企业规定逐项交接清楚,交接要及时、准确;由于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发现问题时的当班收银员负责。
九、前台收银员
1、宾客只按摩、美容、理发而不洗浴者,使用企业规定的`无门票结算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证明;由经理处理并标明是否跑单。
2、招待费、减现金、招待票必须表明原因并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签字。
3、减现金必须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签字,并且宾客还未离开之前方可。
4、杜绝本公司其他员工到前台接打外线电话。
5、本台工作人员不得打私人电话(由每月电信局电话明细单检查)。
6、收取现金要能过验钞机检验真伪,杜绝收取假币。如出现假币,由当班收银员负责。
7、优惠卡、贵宾卡必须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在帐单上签字。
8、宾客结帐后,通知前厅顾导员为宾客取鞋,要报准鞋号,并且不准大声喊号。
9、手工记录的贵宾卡,按照卡号由宾客在帐单本上签字,并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在帐单上签字,卡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在本上做好记录。
10、钥匙牌必须每周一固定盘点一次,其他不定期盘点一次。出现问题由盘点时的当班收银员负责。
第四篇:员工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配合各单位开展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学用结合,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育负责统筹安排;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的临时性业务培训,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签到表领取授课费。
第三条本局员工教育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由教育管理员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兼职教师若干名,与教育管理共同负责做好本局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第五条业务技术培训要从生产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按岗施教,学而致用。
第六条各单位员工除参加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外,本单位也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岗位练功,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员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须报局领导批准,由教育管理与相关部门审定名单后方可参加,否则,所有费用自理。外派培训员工有义务向企业传递培训信息,为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的知识。
第八条员工参加各类脱产业务技术培训按上班考勤登记,并注明培训字样。
第九条所有新入局人员、转岗人员原则上都必须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员工一专多能,自觉参加邮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章学历教育管理
第十条管理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前台邮政营业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邮政储汇营业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未达到的学历要求限五年内达到。
第十一条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需填写《县邮政局学历教育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送教育管理审核,报局领导批准方可报读,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应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单位应对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员工在排班上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报读者,经毕业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凭学费发票给予限额报销,其标准如下:
(1)研究生毕业:4000元;
(2)大学本科毕业:20xx元;
(3)大学专科毕业:20xx元;
(4)中专和高中:500元。
劳务工工作满五年者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书籍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如需业务参考资料、培训教材要向教育管理申报,由教育管理统一购买。
第十五条购买图书后,由教育管理登记并加盖县邮政局书籍图书章。
第五章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兼职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把教育培训工作搞好,局成立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研究与开展。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第十七条实行兼职教师聘任制度,由教育管理推荐,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合格者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职责是:担负本局各项业务、操作技能等的辅导、授课与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邀请外单位人员授课的酬金参考市场价格,具体由教育管理拟定报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教育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局教育经费由局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教育经费报销办法,参加各类培训费用,经教育管理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培训、考试费用自理。
第五篇:员工劳务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5、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