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写作汉语名词解释(合集)

时间:2022-03-16 00:25:0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41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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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古代汉语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慎独

“慎独”最先见于 《礼记·大学》和《礼记·中庸》,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自我修身方法,这是儒家所倡导的一种道德修养境界,称之为“慎独为入德之方”。

“慎独”指人们在个人独自居处的时候,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行,防止有违道德的欲念和行为发生,从而使道义时时刻刻伴随主体之身。

2.大学三纲领八条目

朱熹在他所著的《大学章句》中,把《大学》提出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三者称为“大学之纲领”,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项称为"大学之条目"。后人称之为“三纲领八条目”,简称“三纲八目”。

3.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指导思想,综合本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一整套礼制,史称“周公制礼”,是道德、法律、习俗三位一体的政治文化体系,具有确立政治制度、规范社会行为、教化人们品性的综合功能,巩固了周王朝新兴的政权,也使奴隶制社会进入了鼎盛时期,集中体现在“五经”之一的《周礼》中。

4.阴阳五行

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思想,早在夏朝就已形成,战国时,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五行说广为流行。阴阳五行是中国古人认识世界的方法,阴阳是"对立统一"或"矛盾关系"的一种划分或细分。阴阳包括五行,五行含有阴阳,五行学说是用事物属性的五行归类及生克乘侮规律,以说明事物的属性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5.不法先王不是礼仪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邓析法律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仪”的宗法原则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没有必要非遵守不可。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这里的“法 ”,不是遵守的意思,而是去修正。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是邓析所提的观点,而是荀子对他思想倾向的一种评价。批评邓析不效法先王,不赞成礼义,不可以作为治国的原则。然而说得有根有据,足以欺骗众人。

6.墨家三表

出自《墨子·非命上》:墨家的三表法是指:“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根据前人的经验教训,墨子的三表法是判断言谈是非的三条标准。从间接经验、直接经验总结而得出的经验,从而用于实际生活之中去。但是墨子的三表法带有明显的经济论的局限,具有忽视理性思维的倾向。

7.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老子》第25章。

这是老子为我们提供的最高级的方法论。这形象生动地显示了道家学派对世界的认识。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对自然欲求的顺应。

8.无为而治

语出《论语·卫灵公》:“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 。

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要尊重自然 规律的意思,老子又叫人不违背规律。无为:无所作为;治:治理。自己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原指舜当政的时候,沿袭尧的主张,不做丝毫改变。后泛指以德化民。强调统治者的行为要顺应自然和人性。

无为而治是道家的基本思想,也是其修行的基本方法。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

9.涤除玄览

涤除玄览是老子认识论哲学的集中体现,意思是:排除一切杂念,让心灵虚空,才能以更明了的目光去观察大千世界。

与佛家的“一花一世界,三藐三菩提”有着相交之处。玄学家们主张“天人合一”,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完满结合。我们的确需要这么一种恬然和质朴,只要能多给心灵一片宁静的空间,让自己咀嚼古哲的思维,何乐而不为?

10.抱法处势

韩非认为 “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术”推行法治的策略,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

“势”,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韩非率先提出了“抱法处势”的理论,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性三品说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实性》中提出的关于人的本性的学说。董仲舒把人性区分为所谓"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三种。所谓“圣人之性”,是天生的“过善”之性,是一般人先天不可能,后天不可及的。“斗筲之性”,是无“善质”的,生来就“恶”的,教化无用,只能才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置他们。而“中民之性”,也就是万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必须通过王者的教化才能成善。

原心定罪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董仲舒是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原心论罪”实际上

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天人合一

西汉董仲舒提出的天人合一的认识论。《春秋繁露》

首先他否定了荀子的天人之分的唯物主义思想,提出了超自然之上的“天意”,把天看成神的象征,认为“事应顺于名,名应顺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他还将阴阳、五行学说合流并用“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其次从天人相通的观点,说明了天和人一样是有意志和感情的。“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人副天数”。

阳德阴刑

董仲舒《春秋繁露》之〈基义〉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然而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有其特色,那就是由天道引申而来,认为“天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

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在《论衡·非韩》中提出。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并用”。 文武张设是政治法律主张:“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有德,二曰有力。养德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能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德力具足者也。”这说明,德与力,文与武,都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们治理国家时,要考虑到这一点,要学会善用贤人,文武结合。

名教出于自然

王弼是魏晋玄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主要著作《周易注》、《老子注》、《论语释疑》等 王弼玄学理论的主要基础是三个方面:一是贵无、二是主静、三是言不尽意,圣人体无。 他认为“凡有皆始于无,为万物之始,及有形有名之时,则长之育之,言道以无形无名始成”。无是体,有是用。接着他又把有和无说成是多和一,众和寡的关系,“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百姓有心,异国殊风,而的一者,王侯主焉”。这样他从贵无观点引出了君主制度的合理性,名教的合理性,名教是出于自然的。 他的第二个理论是主静,有是无派生的,动是静派生的。“静为躁君,安为动主”强调统治者要以静制动,息乱以静来对付社会**。同时他提出“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于所用„„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这样他就得出了名教出于自然的结论,论证了名教的合理性。

名教本自然

郭象总结了贵无和崇有的争论,完成了《庄子注》一书,把玄学理论推向了高峰,从“万物独化”的观点论证了“名教本自然”的观点。“无也,则何能造物,有也,则不足以物众形„„,是以涉有物之域,未有不独化于玄冥者”,“万物万情,趣舍不同,若有真宰使之然,而亦终不得,则名物皆自然,无使物然也”,这样他首先得出万物独化而生的结论。接着他从独化开始论述人与社会,“人之所因者,天也,天之所生者,独化也„„则生死变化,惟命之从

也”,这样他就说明了人类社会的也是独化而成的。 郭象的第二个理论观点是“自足其性”,“大小俱足”来说明名教本自然的观点。“性各有分,故智者以守智待终,愚者以抱愚至死”。“大小之殊,各有定分,非羡所及,大小之辩,各有阶级,不可相歧,以小求大,理终不得,各安其分,则大小俱足”,他用这样的观点为了说明人们要承认差别,安于现状。 接着他将“自足其性”、“大小俱足”论及社会政治,“臣妾之才而不安臣妾之任,则失矣。故知君臣上下,手足内外,乃天理自然”。由此得出名教本自然的观点。

圣人制刑

韩愈《原道》坚持圣人史观,认为圣人就是人道的楷模,圣人就是仁义,圣和仁是一体的。“古之时,人之多害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为之工,为之贾,为之医药,为之礼,为之乐,为之政,为之刑„„,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

韩愈的这种学说无非是给贵族官僚统治以辩护,劝诱人们服从统治,但也服务于他的反佛需要。

天人不相预

柳宗元认为天地、元气都是没有意志的物质,根本不能对人施行赏罚。他视天为自然之物,天道只是按自然规律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而之而已,其事行各不相预”。他的“天人不相预”是对荀子天人之分思想的继承、发展。柳宗元接着从“天人不相预”出发,又对有神论进行了批判。“力足者取乎人,力不足者取乎神” 《柳河东集•别集》上《非国语•神降于莘》,否定了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是王充无神论的继承和发扬。

《封建论》

柳宗元作有〈封建论〉,在封建论中他认为“封建制”即封国土,建诸侯的分封制的产生是客观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始人因自然压迫而进行生产斗争,因物质欲望而产生暴力争夺,因制止争夺而产生国家法律。柳宗元这一主张是荀子明分使群国家起源观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他论述了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也是客观之势。

格物致知:

中国宋明理学认识论学说,朱熹提出。是儒家思想的重要概念,始见于《礼记 大学》。”把“格”训为“至、穷、尽”之义,表明“格”的活动是一个在范围上不断拓展, 在程度上不断深化的过程, 其最终的目标便是对所有事物获得一种彻底贯通的领悟。“格”的对象是“物”。物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不仅指客观的物质,而且还指人们的社会活动乃至人的精神思维。“致知”就是推及本心固有的知识,使其无所不知,这是因为人心是有灵的,但由于有万物的屏障,从而使心体昏暗未明,从而要通过“格物”使心体光明,从而达到“致知“

易简功夫:

由陆九渊提出,他认为心就是本心,所谓“易简功夫”就是“发明本心”,他认为人常被物欲、私欲、本见蒙蔽本心。 即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认识、自我完成,达到对道、对理的体认。他认为这才是为学的根本。首先要确认自己尽善的本心,其次学会用心度量是非,最后反观内省,顿悟本心。反观内省的方法就是存心、养心、去利欲。

存天理、灭人欲:

朱熹说的“存天理” 存的是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的善,是人性中善的部分。 “灭人欲”要灭的荀子说人之初性本恶的恶,是人性中恶的部分。

“存天理,灭人欲”属于心性修炼。“天理”是公,是大善,是人的仁爱之心。“人欲” 是私,是小恶,是人的自私之情。通俗的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政风和民风的和谐与美好。

三不足:

由王安石提出的变法改革主张

1、天与人不相关,天变不足畏。王安石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

2、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对待祖宗之法的态度应是“当法其意而已“,而不应硬搬过去。

3、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一是国家法制不能受人言左右,二是如果以人言为恤,则不能指定善法。

大明法度:

王安石提出,出自《上时政疏》:“要实现天下大论,必须依靠大明法度、众建贤才。大明法度就是设立明法,包括君王应知法、守法、执法公平,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童心说:

《童心说》是明代李贽的代表作,是《焚书》里的一篇杂文。其意义是新儒家学者先天性善论的继承和发挥。“童心”就是“本心”,“本心”是最纯洁的,未受一切污染的,也是最完美的,最具一切美好地可能性。如果丧失了这种自觉的“本心”,那么,人就失去了个体价值,人就不再能以一个真实的主体而存在。

帝王皆贼:

唐甄提出“帝王皆贼”的反专制思想,他大胆提出了帝王皆贼的观点,认为历代帝王对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乱天下的是君主。他提出了明君治国应具备的几个条件:君要抑尊、君主应节俭、君主要治人善认,尚贤使能。

学校议政:

黄宗羲提出的具有民主因素的“法制”理论之一,主要体现于《明夷待访录》中,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学校这一教育机构的改造,来发挥决策、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学校在政治中应反映民意,参与决策,舆论监督,限制官权王权。体现了黄宗羲对民意、民权的重视。

理势合一:

王夫之的哲学观点。《读四书大全说》历史发展观,理是事物的发展的规律,势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过程,理当然而然,势是不得不然,得理自然成势,顺势亦合理,理因于势,事因于理。王夫之认为 ,事物发展的过程和趋势,与其内在固有的必然性,即规律是相一致的,没有离开势的理,也没有不表现理的势,二者相互依存,辩证统一。

理欲合一:

王夫之提出,人欲观,理学主张灭人欲,王夫之提出“天理寓于人欲的观点。”“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认为性是生之理,与人形体同在,故理欲通体,人情天理合一,理欲皆自然,理欲同等,天理要借助人欲展现自己。

王充对谶纬神学的批判:

1、 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遣告说”,认为人不能以行惑天,天亦不能随行而应人。、

2、 “用刑非时寒,施赏纬节则温”的时令说;认为寒温,天地气节,非人所为。

3、 “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的祸福说,认为天没有意志,不能赏罚恶。

荀子与孟子思想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继承,即对孔子思想的继承发展方面。 1.统一性。

孟子、荀子“咸遵夫子之业而润色之,以学显于当世”。在“遵”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遵从了儒家学派基本特点:道仁义,明人论与重教化;第二,对西周封建制度,特别是宗法制,有一致性:孔子主张复礼,孟子也主张恢复,“法先王”,荀子主张“法后王”,在很大程度上,持肯定态度。 2.对立性。

“润色”过程中,孟子与荀子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孟子是进一步光大了孔子的心性哲学的话,荀子则可以认为是进一步发挥了孔门的社会学”。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孔子“仁”的学说,孟子在其基础上发明“仁心”、“仁政”之论,把“仁政”作为它整合社会的根本方案,表现出很强的实践性,“使得儒家的‘仁学’由此灿然大备”。

在社会整合方面,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即“德”政,而孟子主张“仁政”,两者间存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例如;推己及人乃源于孔子忠恕之道,侧重言为人处世。孟子则进一步发挥,把其放置于政治生活中,称之为“推恩”。

第二,荀子取百家之长,对孔子的“礼治”思想予以极大发挥,显得深刻、独特。“他从社会本身的角度来阐述礼的起源,实发孔子之所未发”,其将礼之本质归结为“分”,以及有关礼的社会功能的论述,都非孔子所及范围,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儒家的思想,“儒家之礼学由此而灿然大备”。荀子提出了“明分使群”的社会组织理论与“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自成体系,独树一帜。

二、人性的争论

对人性的看法,孟子、荀子有相同之处,更多的是不同之处,并以此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思想。

1. 统一性。

“从所要回答的问题上看,两人所作的努力是一致的,两人所要解决的都是社会人伦道德的根据问题,而对于社会的人伦道德本身则丝毫没有怀疑”。孟子在“人何以有恶”的回答中,荀子在“化性起伪”的论述里,都十分积极肯定了人伦道德的作用,前者在于对善根的持存与培养,后者则在于人的社会化中起作用。 2. 对立性。

这又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人性是什么,二是考虑问题的角度。首先,就人性是什么来说,古代文人多有探究,歧义也很多,如告子认为人性自然,法家先驱慎到、商鞅等人主张人性好利之说等等。孟子认为自然性非人性应有的内容,人性是异于兽者的“几希”之处,即人的社会性。荀子对人性的看法同告子一样,认为人性自然。基于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他们分别提出了“性善”、“性恶”之说。

其次,角度问题导致不同。“性善论所强调的是积极地成就善,这可以说是哲学的立场;性恶论所努力的则是消极地防止恶,这是社会学的立场”。孟子基于人性是社会性,即“仁义”之性,提出人性本善,这使人类的道德,行为有了坚实的内在根据,且以此行“仁政”、“王道”。主张持存、培养人们的善根;荀子基于人性自然,以社会组织视角审之,提出“人性恶”,并以此提出“化性起伪”、“隆礼重法”等组织理论思想,使人进行具有“礼义”性的社会化。

三、具体的社会组织、社会整合思想方面 1.王道与“王道”。

相似:爱民与裕民的思想。不同主要体现在二方面:第一,孟子以为王道与霸道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行仁者王而尚力者霸,而荀子认为王道与霸道存在一定的统一性,霸道虽不及王道理想,却可以作为通往王道的过渡阶段。第二,是法先王与法后王问题,孟子基于王道法先王,荀子基于“王道”法后王。事实上,“法后王”与“法先王”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对于荀子来说,“‘法后王’正是为了更好地‘法先王’”。 2.对君主的态度。

这一方面主要体现为不同性。孟子主张“民贵君轻”、“民为邦本”,君主有保民的义务,而荀子则十分提倡尊君,把君主的地位提升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相同性应是二人都认为君主应有贤能君德。

3.社会分工与明分使群。

相似:对社会分工(包括职业分工)在社会生产、发展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都是认同的。孟子从社会交往与需求的角度论证社会分工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荀子从社会发展、个人的力量有限性角度论证职位分工的必然性。孟子也认为社会分工体现在社会管理中,这与荀子强调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有一定一致性。

不同:“分”的延伸程度不同。孟子“劳心”“劳力”的区分,揭示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分工,且这与其政治方面的考虑紧密联系在一起:“孟子主张恢复西周的封建宗法制度作为他的救世之策,而封建宗法制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世卿世禄”;而荀子的“分”向“别”即社会角色的区别发展,引出了“定分”即“辨”,十分强调社会等级的区分,又提出“明分使群”的组织理论思想,但荀子的所说的等级划分与孟子不同,其并非是西周那种世卿世禄的形式标准,个人应居于何种等级地位完全取决于其贤能与否。荀子在这方面较孟子深刻了、先进了许多。

道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1、用自然主义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2、道家提出无为而治,对于当今政府减少干预和社会控制有借鉴意义

3、在处理人生与人际关系方面,道家主张顺其自然,不要勉强从事,对于缓解社会压力,协调日益紧张的人际关系,保持内心的超脱和宁静都值得借鉴。

孔子与老子思想的不同

1、哲学范畴的不同,孔子注重人与人关系的思考,老子注重人于自然关系的思考,老子以道为最高范畴,孔子以仁为最高范畴。

2、价值观念的不同,孔子以人文主义价值观为基本取向,注重人的提高和完善,老子以自然主义为价值取向,注重自然的真朴之性。

3、对社会和人生态度的不同,孔子对社会发展保持乐观的态度,老子则持冷静和谨慎的态度。

4、对个人的态度不同,儒家表现为强烈的群体意识,主张个人应投身社会,对个体缺乏关注,道家则强调人的本位,保持人的自然纯真。

法家与儒家思想的不同

一、对人性的认识不同,儒家强调人性善,法家认为人性恶

儒家孔子认为人民是可以教化的,“信”“仁”“礼”都是统治者教化的结果,而且人性相近,人性是教化的结果。至于教化的手段则是以身作则和以道诲人。

孟子坚持性善论。人的善性指的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社会本性;人性善是指人与生俱来的具有一种原始的善良之心;人性善是指人可以从善心培养出善性。

法家都坚持人性恶的主张,韩非在〈心度〉〈难四〉、〈外储说〉中论述了这一观点,认为人都是拼命追求利益,好利恶害,讨厌劳苦、贪图安乐。因此对于人性,只能运用法令赏罚因势利导,加以利用。

二、历史观不同,儒家泥古,法家则疑古

所谓泥古,就是拘泥于古代的成规或古人的说法而不知变通。儒家孔子的泥古表现为对圣人的敬畏,认为“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追求圣人之治。其次是主张恢复周礼,通过周礼来治理国家,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法家则疑古。韩非将社会发展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时代,从上古到当今,历史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和国家治理也必须是发展变化的,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五蠹》〈心度〉在〈说林〉中用守株待兔抨击复古倒退,用郑人买履讽刺墨守成规。

三、君之利器不同,儒家强调君智、君德,法家强调君法、君令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所以,儒家宣扬以德治天下,以德教化人。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强调了“抱法处势”与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认为“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而“术”推行法治的策略,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法家的“法治”纯粹是君主专制的利器

四、对统治的追求不同,儒家追求圣人之治,法家追求君王之治

儒家对政治统治者有着一种极高的道德期待。这种期待的突出的表现是儒家“圣王合一”的理想。在孔子看来,圣人是一种遥不可及的目标和理想。所以孔子将圣人看作是一种至高的智慧和道德的境界,而“博施于民而能济众” 则是圣人之治达到的理想境界。圣人与王的结合,被认为是“足以天下之极”,而教化的职能的赋予,更是王的道德至善之后追求整个社会至善目标的重要表现。

法家则是追求君王之治,认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实行重耕战的社会经济政策和限制儒商的政治方针都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和权威。

第二篇:古代汉语名词解释

《说文解字注》作者:段玉裁类型:字典成书时间:清嘉庆二十年(1815 年) 《说文解字注》阐发了蕴藏于《说文解字》内的体例,使简奥的原本呈现出清晰的脉络,有利于后人学习、研究。在考求字义时,注重形、音、义的互相推求,综合分析,于许慎析义的基础上,大加扩展,旁征博引,所引之书达226 种之多。所以本书在语言学、文字学、词汇学、词义学等方面的成就是卓著的。凡典籍训诂与《说文解字》有异同者,无不采集考订,故本书考辨精当之处。 段玉裁注《说文》,多所创见,考辨精当,较之《说文解字》当然要详赡得多。这部书当然也有缺点,除一般的封建观点外,段氏之病在于盲目尊许和过于自信。由于盲目尊许,则在个别地方略有微词外,全书中几找不出一处真正批评许慎,指摘其错误的话。甚者,凡许氏错解字形,误释字义者,段往往旁征博引,详为之注又如“也”字,本与“它”同字,许据小篆释为“女阴”,纯系无稽之说。段氏则强调说“此篆女阴是本义,假借为语词”,“许在当时必有所受之”,为之开脱。又由于自信过甚,也就难免主观武断,且信等后出之书胜于信,以致增删篆文,改易说解,而多有不当处。

《广雅疏证》作者:王念孙 清朝是一部系统整理、阐述《广雅》的著作。实际上,《广雅疏证》乃是王念孙借《广雅》一书以畅述其音韵、文字、训诂之学识的集大成之作,更是清代语言学史上成就较高的小学要籍。《广雅疏证》之篇章次序一仍《广雅》,对其训释,逐条加以疏证,内容主要有「补正《广雅》文字」、「辨证张揖误采」、「纠正先儒误说」、「揭示《广雅》体例」、「疏证《广雅》的训释」、「兼涉同源探求」、「校正曹宪音释」。《广雅疏证》还有两个优点,一是博考典籍,取证宏富。二是实事求是,态度严谨。但仍然少不了有些缺点,一是体例不尽完善,二是使用术语不尽精确,三是疏证校订或有失误,四是徵引典籍或有疏漏。

《经传释词》解释经传古籍中虚词的专著。清代王引之撰。王引之以前有刘淇所著一书,专门讲解虚词,王氏似未见到。刘书著于康熙年间,王书成于嘉庆年间,后于刘书80余年。当王引之时考据之学大兴,段玉裁、王念孙阔步于前,王引之继承父业,加以引申,自然容易超过刘书。刘书虽疏略,但引证下至唐宋,王书则仅及西汉而止。这是王书以“经传”为书名,自不能论及“经传”以外的书的缘故,虽引及等,大概他的意思这类书可以说是经传的附庸品。

《经传释词》共收虚字160个,虽以单音虚词为主,但有同义虚词连用的,也偶然随文论及,如“庸”字后,附及“庸何”、“庸安”、“庸讵”、“庸孰”4词,这是他的高明处。然而《经传释词》仍有缺点,一是阙漏较多,甚至《经义述闻》论过的,《释词》也失载。《经义述闻》曾论宣公十二年“又可以为京观乎”,证明“可”即“何”,《释词》却失载。至于“可”也用表数之约略,如《史记·韩长孺传》:“太后、长公主更赐安国可直千余金。”王引之大概因为“经传”没有这种用法,因此也置而不论。二是偶有误解古书处,其至因此断句失误,如卷二“焉”字,引《庄子·则阳篇》:“君为政,焉勿卤莽;治民,焉勿灭裂”,硬把“焉”字解作“於是”,其实“焉”字应属上读。

本字在汉字发展中,本字与假借字可发生转换。有两种转换,一种是假借义通行,本义另造字。如“然”本义指燃烧,假借用作代词等,本义另造“燃”。“然”是“燃”的古本字,“燃”是“然”的后起字。另一种是假借义另造字。如“祭”本义指祭祀,假借指地名,后造地名字“

和“”,“”是后起本字。“祭””处于不同的时间层次上,它们是古字与后起字的关系。

假借分两类,一种是本无其字,古时候,语言中的某个“词”,本来没有替它造字,就依照它的声音“ 假借”一个“同音字”来寄托这个“词”的意义。 许慎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例如:“难”原是鸟名,借为“艰难”之难;“长”是长发,借为长久之长;“ 久”是“从后灸之,借为“久远”之久,等等。 一种是本有其字,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使用,而找另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代替它 如 早晚的早 写做 蚤 《礼记 乐记》 发扬蹈厉之已蚤

通假互相借用。 明 文徵明 《企斋先生传》:“先生昆弟五人,白首同居,有无通假,死丧患难,惠恤惟勤,於伦谊至笃也。” 张元济 《跋》:“书此以识吾友通假之惠,并为是书庆幸焉。”

用音同或音近的字来代替本字。严格说,与本无其字的假借不同,但习惯上也通称假借。包括同音通假,如借“公”为“功”,借“骏”为“峻”;双声通假,如借“祝”为“织”,借“果”为“敢”;迭韵通假,如借“崇”为“终”,借“革”为“勒”。古书多用通假字;今简化汉字也常常采用,如借“谷”为“谷”,借“吁”为“吁”。

古人在使用文字时,不用表示这个词义的本字,而借用一个与它音同或音近的字来代替,这种现象叫做通假。因为通假是以古音的相同或相近为前提的,所以又叫“古音通假”。在通假中,替用的字叫做通假字,被替用的字叫做本字,又叫做“正字”。如:沛公旦日不可不蚤自来谢项王。(史记·项羽本纪)中用通假字“蚤”来代替本字“早”。

引申义:由本义推演而派生出来的意义叫引申义。根据与本义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将引申义分为直接引申义和间接引申义。直接引申义是直接由本义派生出来的意义。间接引申义则由本义辗转再引申(即由引申义再引申)而来的意义。 由一个词的本义引申发展出来的相关的意义。例如“生”,:“象艸木生出土上。”:“生,出也。”这是生的基本意义,也可以说是“生”的本义。由这个本义引申而有“生养”、“生产”、“生活”、“生命”等义。

判断句:判断句,是根据谓语的性质给句子分类得出的一种句型,一般是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作谓语,对事物的属性作出判断,即说明某事物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在古汉语中一般不用判断词“是”,而是在谓语后用语气词“也”来帮助判断。如“董狐,古之良史也”。有时在主语后用语气词“者”表示提顿。

陈述句:陈述句是陈述一个事实或者说话人的看法。它包括肯定句和否定句两种句式。陈述句在书写时句末有句号,而在朗读时则用降调。 加上填空题的解释

词类活用; 在古汉语中,某些词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又可以灵活运用,临时改变它的基本功能,在句中充当其它类词。词的这种临时的灵活运用,就叫做词类活用

1、名词活用为动词:古代汉语当表示同某事物或方位处所等有关的行为变化时,常常使用表示这一事物、方位处所的名词来表示,这就是名词活用为动词。

2、形容词活用为动词:把表示某种性状的形容词按动词的语法规则使用,并表示与该性状相关的行为变化,这就是形容词活用为动词。

3、数量词活用为动词:把表示某种数量的数量词按动词的语法规则使用,并表示与该数量相关的行为变化,这就是数量词活用为动词。

4、使动用法:所谓使动用法,其动词和宾语的关系,需要用“使宾语怎么样”的语言形式去理解和语译。

5、动词的使动用法:是指主语所代表的人或物不施行谓语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动作,而是主语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物发出这个动作。

6、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就是当形容词活用为动词后,主语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物具有这个形容词

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

7、名词的使动用法:就是当名词活用为动词后,主语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物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物。

8、意动用法:其动词和宾语的关系,需要用“认为(或以为)宾语怎么样”的语言形式去理解或语译。

9、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是主语在主观上认为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和状态。

10、名词的意动用法:是主语把宾语所代表的人或物看作这个用作意动的名词所代表的人或物。

使动: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对宾语含有“使它怎么样”或“使它成为什么”的意味,它能让宾语具有“使动”动词所赋予的行为和性状。

一、动词使动用法。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

泣:使„„悲泣。

二、名词使动用法。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三、形容词使动用法。

例1:既来之,则安之。(《季氏将伐颛臾》)

安:使„„安。

例2:大王必欲急臣,臣头今与璧俱碎于柱矣!(《廉颇蔺相如列传》)急:使„„急。

意动:

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用作动词和名词用作动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对......感到......”等。 使动用法是主语使宾语在客观上产生某种动作行为,而意动用法是主语主观上认为(或以为)宾语具有谓语所表示的内容,是存于意念的想法或看法,客观上不一定如此。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宾客之礼待其父”。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例3:侣鱼虾而友麋鹿。——《前赤壁赋》

侣,友:名词的意动用法,以…为侣 以…为友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例3:且庸人尚羞之,况将相乎?(《廉颇蔺相如列传》)羞: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羞之”,即:“以之为羞”(觉得这件事让人感到羞耻)

例4:世果群怪聚骂。(《答韦中立论师道书》)怪:原为形容词,这

里用作意动词。“怪”后省略“韩愈”即“以韩愈为怪”(认为韩愈这个人很怪异)

第三篇:应用写作名词解释

应用写作名词解释

1、公文:也即公务文书,对这个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公务活动中所用的各类文字材料。而这里所说的公文是指狭义的公文而言的,主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列出的十三类公文。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贪污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主要有报告、请示等。

3、平行文:是指赂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送交的公文,主要有函等。

4、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主要有命令(令)、决定、通报、通知、批复、意见等。

5、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公文公文排列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6、主送机关:是负有公文处理责任的受文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

7、公文主题词:是标示公文的内容特征和归属类别的关键性词语。

8、签发:是发文机关的领导人经过审核,在同意发出的公文文稿上签字的步骤。

9、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个事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

10、计划:是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11、工作计划:是对某一单位或部门某一时期内的工作做出打算和安排的文书。

12、工作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的一种书面材料。

13、讲话稿:这里所说的讲话稿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讲话稿,主要是指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或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发表讲话时所用的书面材料。

14、述职报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目前主要为领导干部)就一个阶段的任职情况,向有关部门及领导、群众作出全面说明的一种文书。

15、法规与规章:指国家机关及其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所编制的,反映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定的实用文书。

16、章程:是党派或团体等组织,用于规定自身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形式和行动准则等内部事务的一种文书。

17、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及某一组织的宗旨,任务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的指令性文书。

18、规定:是针对某一事项或活动提出要求,并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有关人员贯彻执行的一种文书。

19、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20、守则:是某一单位、部门或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所共同依循的行为准则,是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的文书。

21、公关文书:就是在公关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公关是公共关系的简称,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组织或一个人通过与公众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或其他交往活动,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为组织或个人的发展创造最佳社会环境和各种行为方式。

22、求职信:又称自荐信,是求职者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已,并表达求职意愿,以求获得某个职位的一种专用信件。

23、欢迎词:指在宾客光临时,主人为表示欢迎,在欢迎仪式或酒会、宴会等公开聚会场合发表的演讲词。

24、欢送词:指在宾客即将离去时,主人为表示欢送,在欢送仪式或送别酒会、宴会等公开聚会场合发表的演讲词。

25、祝酒词:在比较正规的酒会、宴会上发表的向人们表示祝愿的演讲词。

26、开幕词:在比较正式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开幕式上,举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所作的的宣告性或纲领性讲话。

27、闭幕词:在比较正式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的闭幕式上,举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所作的总结性讲话。

28、经济新闻:是新闻的一种,是指及时、迅速地对经济领域新近发生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或社会影响的事实所作的简要报道。

29、导语:是新闻的开头部分,在此要用一各话或一个段落将消息中最有价值、最重要、最吸引人的内容表述清楚。 30、产品说明书:是一种全面、明确地介绍产品的用途、性能、构造、使用方法等事项的文字材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说明文。

31、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是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常用的一种专业文书,是以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根据计划指标、会计核算、统计工作的报表和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与资料,对本部门或有关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作出正确的评估,找出成绩和问题,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改进方法,指导经营管理而写成的书面的报告。

3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在确定某一个经济建设项目之前或科研项目之前,对其政策或规模、技术力量和水平、实施方案或措施及其投入或产出等,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从而确定该项目实施的可行和有效性的书面报告。

33、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4、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诉讼纠纷和处理非诉讼问题,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35、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论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6、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论的被告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论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辨驳的法律文书。

37、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38、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9、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40、行政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41、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

42、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43、生活文书:又称个人文书或生活应用文,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处理个人事务或解决具体问题所用的各类文书。

44、启事:是指人们为说明有关事项,或者请求他人帮助而公开发布的短文。

45、读书笔记:是在阅读书籍或文章等各种文献时,对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所作的记录,其中有录自读物的资料,也有自已的心得、体会等。

46、摘要笔记:在充分理解文献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原文的顺序,把文献中的一些观点依次摘抄下来,就形成了摘要笔记。

47、提要笔记:在读完文献之后,对文献的主要内容加以全面概括,把它写成一个简短的纲要,就形成了提要笔记。

48、提纲笔记:在阅读书籍或篇幅较长的论文时,对全文的总观点、每个部分或层次的观点以及说明观点的主要材料,加以高度概括,并把它们依次排列出来,写成一个能够反映读物的基本结构框架的大纲,即为提纲笔记。

49、心得笔记:是一种专门记录自已在阅读中所产生的感想、收获或对读物的批评、质疑意见的笔记。

《应用写作汉语名词解释(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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