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的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三篇)

时间:2022-11-18 21:18:0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232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关于卫生的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三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关于卫生的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三篇)》。

第一篇: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肥皂,后用流动水冲洗。养成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用消毒柜消毒。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篇:关于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全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实现我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结合《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建设卫生乡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总体目标,以“洁净、优美、清新、有序”为标准,以健全环卫队伍、完善环卫设施、落实环卫经费、建立巩固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为重点,以强化检查评比和实行奖优罚劣为手段,全面提高我乡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健全机制

(一)建立保洁队伍

大村保洁人员不少于8人;小村保洁人员不少于5人。清扫保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路段的办法,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任务。

(二)完善环卫设施

每个村要规划建设1个标准化垃圾填埋场,每村至少配备1台专业垃圾清运车;每户要发放1个垃圾桶,垃圾不得暴露,不得随意倾倒抛洒。

(三)健全管理制度

1、清扫保洁制度

各村辖区内县、乡、村道两旁及阳沟的杂草、垃圾,实行“日扫日清、全天保洁”的卫生清扫保洁制度,保洁人员必须按时上岗搞好卫生;经营性门店、摊点等由经营者负责;临街单位、家庭实行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与临街单位、家庭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临街单位和家庭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2、垃圾清运制度

各村要实行垃圾日产日清,每天上午8∶30之前清运完毕,道路两侧不得出现垃圾积存、砖头石块、建筑物料和各类废弃物破旧广告牌等。对于建房的群众在路旁堆积的砖、沙子等材料,要限定时间,房建好立即清理,确保道路畅通。

3、督查评比制度

乡上将加强对各村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评比通报,年终奖惩。

4、各村辖区内

县道、乡道两侧杜绝出现垃圾、建筑材料、木材加工厂、厕所和各类违章建筑,出现苗头的,立即治理到位;村道也参照此项要求管理。

5、道路两侧

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村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长效机制,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2、严格标准,加大奖励

今年二、三季度及年终奖补资金的拨付按《乡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依据季度和年终考核等次按比例予以拨付。对无固定墙体标语、无保洁员打扫卫生或对整治工作敷衍了事、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村组,不予划拨补助资金。同时,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乡党委、政府在拨付农村环境补助资金之外,拿出一定的奖励资金,按照“大干大奖、小干小奖、不干不奖不补”的原则,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村进行重奖。

3、专款专用,强化监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村要保证环境卫生管理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环卫基础设施维护和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环卫设备的运行保养以及环卫工人的工资发放等。各村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乡财政所在拨付奖补资金后,要对各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或坐支的,停拨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加强督查,追究责任

第三篇:卫生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卫生的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三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