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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用款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__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__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保送两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在江苏建筑业网上同时申报。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实有关证件、凭证原件,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省考核站将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二)、申请表以及特级、一级企业申报附件资料统一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各考核站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审核情况意见报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委员会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议并决定是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进行告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具体时间控制为:考核站的审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报材料后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
第十条对上一年度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抽查其施工现场。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3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每个企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20__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并提出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篇: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1、项目经理部设备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习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凭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三、机械设备标识 1、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2、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3、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四、机械设备的组织
1、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2、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凭”。
3、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4、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五、机械设备租凭
1、项目经理部租凭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凭合同》;并将《租凭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租凭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租凭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六、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2、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设备员,该设备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3、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4、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5、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茶运转。
6、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7、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设备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七、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1、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设备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设备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2、《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设备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3、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设备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设备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八、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1、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2、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4、大、中型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5、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1、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2、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3、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十、机械设备的报废批准。
1、机械设备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2、应予报废的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3、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三篇: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项目施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消防宣传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二、现场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五、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六、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高温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烙铁、电烫斗、热水器等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七、仓库应装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九、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