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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装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根据生产计划,预算生产材料,审核生产制单,安排加工厂生产,跟进质量监控,流程追踪,并根据生产负荷的分析核定交货期,协调工厂与各部门均衡生产,确保生产任务的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2.进行各项生产工作的安排,对订单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投产前的检查与核对。
3.对外加工订单的货期、品质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及时对生产问题做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追踪,并提出合理建议。
4.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与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5.负责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及相关工作指导;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安全生产检验,杜绝工厂的生产安全事故;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篇:施工工地规章制度
第一条:全体工程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严格建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配合等工程管理概念,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控制和把握,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条:工程已正式开工,项目经理和专业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及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安全及防火教育,使每一位施工人员对各项制度能够随时体会,严格自律。
第三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条:现场安全负责人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每天下班后须对现场进行仔细巡视,在用电、工具、设备、材料等现场均无问题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解决不了的,即可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不得有误。
第五条: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有关设备或作特殊工种的作业。
第六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并将“严禁吸烟”等字样贴于施工现场的明显地方。电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做到持证上岗,并经施工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凡违章吸烟或动用明火者,将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条: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工作,每一区域须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并规定兼职的消防责任人。发生意外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主管人员以便及时消灭隐患。正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稀释剂等)使用后必须及时归库或收回到指定地点,做好密封处理,由管理人员检查无事故隐患后方可存放。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室内使用电炉子,不得乱拉电线。严禁人为破坏室内暖气、线盒等电器设备。
第十条:电工作业须严格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严禁操作电工作业的工作。所有电动工具均须接有漏电保护器,防止施工人员触电,并定期检查漏电开关的灵敏性。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均采取可靠接地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须保持清洁有序。材料、工具均应妥善管理,每天收工后必须清理现场,无关人员严禁在工地逗留或留宿。工地使用工具、材料未经主管同意并办理手续一律不得带出现场。所有工程人员应严守现场进出通道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之间如有矛盾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在现场大小便,否则一律处以2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注意成品保护,严禁在楼内墙上面乱写乱画,天天要保持墙面、地面的清洁,及时封闭窗口及通道,防止室内成品受损。因个人原因造成成品之损坏,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处以损失额两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中严格控制材料的数量与品质,对材料进行定量控制,并进行整体工程综合管理,制定合理的材料用量计划。
第十六条:制定合理的材料进场计划,明确材料需要的品种、型号、数量、品质及进场时间,以便材料部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做到垃圾成堆,沙子成方。
第十八条:施工用的机具、设备专门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工人领用工具、设备等须经工程主管批准,由领用人签字登记,每日下班后将工具交回库房。
第十九条:工具管理人员每日对发出及收回的工具进行清点、核对,发现损坏或短缺要及时向主管汇报。
第二十条:工具使用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使用办法,因使用不当造成工具之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工具管理人员须对所管设备、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或处理,严禁带病使用,工具管理应登记造册,并分类放置。
第二十二条:施工管理人员应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并将质量第一的观念贯彻于每个具体作业人员。对各道工序要严格把关,质量不合格者严禁进入下道工序,必须做到对质量严格把控。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人员值班时间要坚守岗位,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每日收工后要召开施工会议,总结当日工程情况,并对次日的施工进行安排。对工程进度、质量、工期、材料、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本《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装修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分公司、项目部,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总公司质安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公司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制度。各分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总公司公司质安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10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1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2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3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上报总公司质安部备案。
第14条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5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6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条每月定期由总公司质安部负责人和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8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9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第20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第21条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第22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23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24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5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成品保护
第26条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7条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第28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第29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第30条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第31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第32条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装修改造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第33条装修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室外、幕墙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第34条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35条分公司必须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36条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第37条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38条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必须到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第39条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第40条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第41条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42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第43条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