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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签到时间要求:
(一)白班:早上7:00-8:00之间、下午16:00-17:00之间,每日签到2次
(二)夜班:下午16:00-17:00之间、半夜23:00-24:00之间、凌晨3:00-4:00
之间、次日早上7:00-8:00之间,每日签到4次
(三)周六、周日大班:早上7:00-8:00之间、下午16:00-17:00之间、半夜
23:00-24:00之间、凌晨3:00-4:00之间、次日早上7:00-8:00之间,每班总计签到5次
二、注意事项
(一)全体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签到时间,违反一次或一次未签到者,单次罚款50元;
(二)特别情况:如请假,保安员请假须经班长刘永平批准,班长请假须内保批准;
(三)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进出入车辆管理制度,发现有未登记或未允许进入人员、车辆,单次罚款50元;
(四)外来人员、车辆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坏的,保安人员要及时发现,扣留事故责任的人员和车辆,未找到事故责任人的由当班保安对事故负责,找到事故责任人的视情况奖励50-500元。
20xx年2月26日
第二篇:保安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集中,文明礼貌,不准便装、制服混装上岗;
3、应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或早退;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5、不准离岗、脱岗、互相串岗;
6、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无故刁难顾客和游客;
7、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动用公司财物;
8、禁止会客接友、打电话、看书看报等;
9、严禁吸烟、喝酒、睡觉等。
10、仪容仪表:
(1)保安人员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要求穿制服、佩戴员工号牌,直至下班为止;
(2)保安人员上岗后要注意力集中,保持举止端庄,迎宾有礼,处理问题时要妥善分析情节的轻重、果断公平;
(3)保安人员不准留长头发、胡子、长指甲,违者警告,限期改正。
11、执勤部分:
(1)遇到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领导报告,不准离开现场,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
(2)值班时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不准会客;不得将非酒店人员在酒店留宿。
(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值班室干净、整齐。
第三篇: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司保安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安公司服务的范围:
主营: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安保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兼营:对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停车、拖车服务。第三条保安服务的目标
1、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2、一切保安执勤,必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保安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周密的执行方案、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事实具体、方法得当。
3、所有保安勤务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条保安服务的种类为派出保安员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护送、小区治安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公司申请担任保安员,经过面试、户籍地派出所政审、体检、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持《保安员资格证》上岗。
第六条业务部是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整个保安队伍的管理指导和建设;业务部中队长是全体保安员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保安员的职责: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要请示报告。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勤。
(三)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目标责任区的保安任务。
(四)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五)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熟悉和爱护保安责任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执勤装备,并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
(九)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客户进行治安防范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保安员的权力
1、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权进行验证、检查;
2、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3、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
4、有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条保安员的纪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在保安权限范围内进行保安服务。
2、加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员职责,做到准时上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上班时间不喝酒、吸烟、做私事,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亲友,非当值保安人员,未经保安班长允许不得在岗位上长时间逗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做到文明执勤,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办事公道,热情为客人和员工服务;严禁出现刁难人,打骂人,侮辱人格的行为;增强互助互爱,共同提高,维护队伍内部团结。
4、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是非分明。不被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腐蚀,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及纵容包庇坏人、陷害好人。
5、严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及客户的一切文件、数据。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
6、爱护公司财物,遵守公司设施与场地的使用守则,保安员损坏公司的财物或设施,公司可按被毁坏物品价值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赔偿。严禁滥用职权、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偷盗,如犯有偷窃行为,将会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保安员须廉洁奉公,所有保安人员在遇他人赠送礼物(礼品、红包等),必须第一时间礼貌向其拒绝,在对方非留下不可的情况下,需第一时间向中队长汇报并作好礼物收受详细记录,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外来礼物。
第十一条保安员应掌握保安服务投诉常识、发生火情、险情及意外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及时报警,减少损失,并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机关进行求助。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保安员的工作技能要求
1、能熟记所辖区域的基本情况;熟悉其消防设施及通道的具体情况;
2、能准确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3、能熟练掌握操作相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如电梯、厂区大门、各种灭火器的使用及性能。
第十四条保安员站岗及巡查规定
1、站岗。为树立公司良好的工作形象,在客户单位上下班时段必须保证有1人在门外站岗,维持员工进出入门口的秩序并进行安全检查;遇外来人员、车辆较多时必须有1人在门外执勤、指挥。
2、巡查。⑴巡查人员必须清楚所辖区内的设施及具体位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并上报;⑵巡查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声响、闻到异味,应立即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上报上级领导或及时知会各相关部门);对巡查情况要详细记录;⑶巡逻的时间和路线,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时间不定时,路线常变换”的原则;⑷在巡逻的方法上,可采取徒步与站立观察相结合,重点部位潜伏与听相结合。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1、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中需
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
2、交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
3、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
4、交班人员应该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
5、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第十六条消防管理要求
保安员身兼义务消防员,在平时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消防技能的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在发生火灾时应全力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灭火抢救工作。
第十七条培训
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保安队伍,必须对保安人员进行常规性的军事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保安培训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体能培训、军事训练、消防培训等。所有学习及培训课程属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保安员必须积极参加,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如有怠工或私自不参加者按公司规定从严。第十八条保安勤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保安员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二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管辖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对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二)在管辖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管辖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篇3: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