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集)

时间:2022-09-09 01:15:1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3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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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单位规章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2.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时认真检查上班次的各项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卫生等,发现问题必须现场向交班人员询问了解清楚;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4.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时的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处理完的其它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不得隐瞒问题;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员认真打扫卫生,要求工作台干净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室内外玻璃干净明亮、窗台无灰尘;

2.值班人员中午、下午就餐时间为30分钟,就餐完毕立即到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严禁私自调整班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得到同意后必须按主管领导安排值班;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8.值班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为他人调用、查看、下载监控视频、音频、监测数据等各类资料;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第二篇:单位规章制度

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为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实现育人、科研等各项教育管理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适用于本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是大学科学运行、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园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发布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规章制度建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

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层面应专门出台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内容上,拟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论证,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要对拟出台的规章制度有详细地论证说明,对于新立的规章制度,要说明新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修改的要说明具体修改了那些地方,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对于废止的要说明为什么要废止,是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是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等,并广泛有效地征求相关学生、教职员工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第三篇:单位规章制度

1.对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分公司有关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异常应急处理措施;

3.组织监控室工作人员学习总公司、分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

4.加强对监控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定时检查值班情况,发现违反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5.定期组织监控人员分析、解决监控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避险五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7.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领导联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区域,撤离至安全避险地点;

8.积极配合采矿工队工作,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9.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汇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和科学*。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实践中无法*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第五篇: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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