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9-09 01:07:5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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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第二篇: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

1、监控室实行二班轮换值班制度(GPS监控下午18:00至上午8:00总公司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作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

1、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移交给下一班;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5、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6、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8、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像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9、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10、不得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

11、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燃、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12、对监控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监控期间发生一般事故等,将通过监控回放的措施,以确定值班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观察到而未观察到、未及时提醒,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

1、非监控到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4、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发现个人隐私情况的,必须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不,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第三篇: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问题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问题

1、我所属全民所有制科研事业单位(国家部属研究所),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等按照或参照针对政府机关的相应办法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相关规定内容陈旧,太原则,不好操作,不像针对企业的法规那么健全。请问: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吗?

2、我所职工除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XX年年底,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了本所《全员岗位聘用制实施细则》,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签。请问:在对违纪职工处理时,《实施细则》是否适用?如果上述(1)中对固定制职工的有关国家规定和《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哪一个?

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7日颁发的法释〔XX〕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还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或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都可以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因此,贵所在遇到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的问题时,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问题,法释?眼XX?演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相一致,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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