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时间:2022-09-09 01:06:5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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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3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叶集试验区实施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划分情况的批复》(六政秘〔20xx〕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区直部门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报市政府同意,全区各乡镇办均为一般乡镇,结合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

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三、资金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xx年1月l日起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7月12日7月15日)。

各乡镇办、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

(二)摸底审查公示阶段(20xx年7月16日7月23日)。

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完成所属工作人员摸底审查工作,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附件1),按规定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申报审批阶段(20xx年7月24日7月30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附件3),并报区编办。

经区编办审核后,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六、有关具体问题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办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办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乡镇任职年限比照工龄计算方法确定,按虚年计算。

达到年限调整标准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起执行新的标准。

乡镇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人员,其间断时间不满1年的,不计算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其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

(三)借调出乡镇办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经组织批准借调的,借调期间可计为乡镇工作年限。

选派、下派等到乡镇办、村(社区)工作干部不纳入执行范围。

因病、因事不在岗工作的,乡镇工作补贴按《关于转发〈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叶人福〔20xx〕1号)规定执行。

(四)乡镇工作补贴与其它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可以同时享受。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仍按皖政办〔20xx〕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规定,大别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享受的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五)派驻乡镇办机构的确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文件相关规定申报,同时享受人员数不得超过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数。

乡镇办中小学和卫生院工作人员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具体执行范围由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六)申报程序。

(1)个人据实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2)所在单位(站所)负责初审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3)主管单位负责复核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在单位内部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编办进行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个人申报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单位申报花名册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报批花名册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个人和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单位留存备查。

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的材料必须出具主管单位正式报告,说明初审、复核及公示的情况和结果,并附《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一式四份。

七、组织实施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划定享受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纳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申报实施人员及其标准,各乡镇办要协助管理区直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考勤和日常考核,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区人社局要做好符合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人员的审核审批;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筹备和拨付。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篇:单位规章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有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关股室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张榜公示或印制服务告知单,以方便申请人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将按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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