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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介服务流程
收集信息:我们将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资格认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案,申请人须按照xxx婚介的统一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个人信息表中将包括基本信息和xxx婚介的免责声明),并同时签订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法律文件。
核实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xxx婚介将认真核对,并且验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伪,
整理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xxx婚介将会员资料加以分类归档,尊重和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xxx婚介承诺不出售、交换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滥用任何会员个人信息,不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xxx婚介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个人密码和信息的安全。
审批会员:经过核实,符合xxx婚介要求的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同时xxx婚介与其签订个人资料授权使用声明。经过核实被确认为无效信息的申请人,xxx婚介将拒绝批准其为会员,同时保留其不良记录,其个人资料将如实返还。 会员权利:所有会员从被确认为会员之日起,都将被视为最尊贵的客户,敬请 接受xxx婚介提供的各项卓越服务,具体服务参见基本客服项目、自助式客服项目以及个性化客服项目。
第二篇: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使新入职员工熟悉和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工作流程及各项制度政策,能够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帮助新入职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了解工作职责,投入工作角色,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内部晋升员工,以下统称为新员工。
三、新员工入职培训的权责及内容
1.人力资源中心:
1.1入职当天:带领新员工熟悉办公环境、公司规章制度、薪资福利、流程表单等,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
1.2入职15天后:进行新员工岗位入职培训面谈,了解新员工培训及学习进度、其它需求;
1.3入职两个月内:组织《新员工培训班》,进行企业文化、职业化课程等现场培训及考试。
2.用人部门:
2.1新员工入职前:按照新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制定《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
2.2入职15天后:进行岗位学习评估,并记录在《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上,交人力资源中心归档;
2.3入职3个月内:培训新员工岗位基本专业知识、技能,传授工作程序及方法,介绍关键工作指标。安排新员工按时参加《新员工培训班》。
四、入职培训流程
1.用人部门在员工入职前1天,按入职岗位的岗位职责,明确学习内容及指导人员,制定《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并发人力资源中心培训主管;
2.培训主管在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带领新员工到用人部门,介绍本部门同事及办公室工作环境;指导新员工在电脑上学习新员工入职培训,并在入职当天17:00,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笔试。
3.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新员工学习完《新员工入职培训大纲》相关内容后,按《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安排指导人员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4.培训主管不定期对新员工入职学习进度进行跟踪,在员工入职15天后对新员工进行岗位面谈,了解新入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进度与需求;
5.在新员工入职15天后,用人部门负责人及指导人员在对新员工学习进度进行评价,并在《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做记录,之后将表格交人力资源中心培训主管归档。
五、入职培训的考核、考勤及建档
1.为保证入职培训目标的实现,在新员工入职15天后,用部门必须按《新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2.部门主管应积极支持及配合人力资源中心,确保员工能够按时参加《新员工培训班》,确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及中途缺课者,应提前书面告知人力资源中心培训主管;
3.人力资源中心应建立完整的《入职培训学习卡》,对员工入职后的所有培训记录备案。
第三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中心总监或副总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仓管员按《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办电脑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9、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文秘资源网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第四篇:企业培训方案
为切实提高员工队伍基本职业素养、专业操作技能以及客户拓展服务能力,不断促进站内培训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标
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全体员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职责心,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计划与管理
1、综合部是公司员工培训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协助。
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培训要纳入公司发展计划。每年xx月底前各部门要提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填写培训登记表报总公司综合部。
三、培训方式
1、公司员工培训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培训两种方式;
2、全体员工每年至少安排一个星期的脱产培训学习;
3、财务、合同、质量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不少于xx日,重点是新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四、定期培训
定期培训要事先拟定计划,安排经费,做好教学安排,安排课程表。每期授课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考试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不定期培训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在全体员工中开展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培训由综合部按照专题提前安排,报公司经理会议讨论决定。不定期培训能够采取专题形式,针对热点问题安排学习的资料。
六、培训教材
1、公司全体员工的培训教材由综合部根据培训资料选择,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购买。教材费用每人每年xxx元。
2、各部门培训的教材由部门经理决定,经费控制在xxx元以内。
七、部门培训
各部室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也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安排学习资料。各部室的培训计划应当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八、奖励
1、公司培训考试成绩优秀者,公司给予一次奖励xxx元。异常优秀的,可安排到外地考察或者实习。
2、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扣发xx%的年终奖。
九、培训纪律
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部门报到。
第五篇: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xx年版)。为全面宣传、学习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做好课程标准及按课程标准修订的教材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员培训”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覆盖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
培训分为通识培训和学科培训两大类。
(一)通识培训的对象: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基教科(股)长、教研室主任、电教馆馆长以及学校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学科培训的对象: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
三、培训学科
小学数学(人教、苏教、北师大)
初中数学(上海科技、人教、北师大)
小学英语(上教牛津、人教)
初中英语(人教、外研社、译林)
音乐(小学、初中)(人教、人音、湘艺、花城)
体育(小学、初中)(人教、华师大)
美术(小学、初中)(人教、人美、湘美)
初中化学(人教)
初中生物(人教、苏教、北师大)
初中地理(人教、商务、湘教)
初中物理(人教、上科技、上科技粤教、北师大)
新教材培训重点是20xx年x月始担任起始年级教学的教师。
四、培训内容
(一)十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总结与回顾,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对课程标准修订的要求;
(二)新课程标准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修订依据;
(三)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和实践;
(四)义务教育相关学科课程标准(20xx年版)解读及新教材培训;
(五)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20xx年版)教材案例研讨。
五、培训方式
培训工作全省统一组织,采用集中培训、远程实时视频培训及在线自主收看培训视频等多元的培训方式和方法,覆盖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
(一)集中培训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的各学科遴选200名骨干教师(含教研员)集中到主会场参加培训。
(二)远程实时视频培训
集中培训时,将利用安徽教育网和安徽基础的远程培训平台,实时直播。全省各市的初中、小学教师集中在当地分会场收看主会场的远程实时视频,同步参加培训。
参加方式:在安徽基础和安徽教育网上均设有远程培训链接,点击“义务教育新课标暨新教材远程培训”图标进入当日的远程培训列表页面,选择相应的培训内容参加培训。
各分会场务必在培训开始前半个小时登陆远程培训平台,提前下载培训课件,避免在培训开始后下载课件影响收看效果。
(三)在线自主收看培训视频
远程实时视频培训结束后,专家的讲课内容将放在安徽基础,未及时参加培训的教师可通过网络在线自主学习或利用光盘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各学科均安排时间开展网上答疑。
六、培训组织管理
(一)各市要认真组织相关学科所有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及时收看,确保培训全覆盖,并做好考勤和收看情况记录。
(二)本次远程培训的技术支持由全省各级电教系统承担。各市要按照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落实好分会场和技术人员,安排好本地各分会场收看的学科版本日程表,确保远程培训平稳、有序地接收。
远程培训总负责人:省电教馆
技术支持:省电教馆
技术支持:省信息中心
(三)教育厅基教处、省教科院和省电教馆在培训期间将派专人赴各市抽查培训情况。
七、培训时间
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月XX日结束。原则上每个学科1天培训时间。
上午:8:30开始。同一学科不分版本,在同一主会场集中现场培训,现场转播。
下午:14:30开始。同一学科分版本,同时在不同的会场集中现场培训,现场转播。每个学科最多同时提供三个会场(含上午两个会场)。
第六篇:公司新员工培训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管理,使培训更科学、合理、高效,让新员工能尽快熟悉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达到岗位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范、流程和相关表格;负责审查、考核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源。
各单位人力资源科负责本单位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
第四条 职能部门(科室)的职责
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安排本部门新员工参加培训;确定业务/岗位培训的导师,设定业务/岗位培训内容及目标;对业务/岗位培训进行指导、评价。
第三章 培训体系
第五条 培训阶段
依据工作环境及流程不同,进入企业的新员工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培训:综合培训与业务/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综合培训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所招聘员工的入职情况负责组织新员工综合培训。
综合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历史、职能部门介绍、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公司经营状况、个人素质训练、团队协作精神等。
综合培训原则上不少于六个学时。
第七条 业务/岗位培训
业务/岗位培训由新员工所在的职能部室(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内容包括工作流程、业务内容等。
业务/岗位培训采用导师制培训方式。
(一)岗位培训流程
1、部门负责人指定新员工的导师,确定培训目标,向新职员和导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一个导师所带新员工不超过2人(含)。
2、新员工在导师的指导下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熟悉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3、岗位培训结束时,新员工提交工作小结报告;人力
资源部门组织导师与部门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评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导师进行评价。
(二)导师必备条件
担任新员工导师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4、有两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5、最近两年年度的绩效考核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三)导师职责
1、接受来自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岗位培训任务;
2、对新员工实习业务指导,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3、对新员工业务/岗位培训进行评价。
第四章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
第八条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在每年新进大学生完成报到相关手续后进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内容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内容包括行业现状及行业动态、企业发展历史及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能介绍、企业规章制度、职业心态与职业礼仪培训等。
第十条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
学历及进入管理岗位的专科学历大学生。
第十一条 新进大学生入职培训不能代替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对大学生进行的综合培训与业务/岗位培训。
第五章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新员工入职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导师对所带新员工的培训情况作为该导师的月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奖励与惩罚
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导师”评选活动,优秀导师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优秀导师证书”,报请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2、对新员工入职培训认真执行、效果显著的部(科)以及执行人,在当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3、对于在新员工入职培训过程中敷衍搪塞、执行不力的基层单位科室或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资格。
4、新员工在入职培训考核中不合格视作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可考虑在试用期间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