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工作计划

时间:2022-04-23 15:08:1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27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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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怎么写?社会组织是指动物进行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部落、部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范文1 一、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按照“政务公开、优质服务”要求,高质高量地做好社会组织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二、继续做好20XX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按照市民政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继续做好20XX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在年检中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督促其进行整改,通过年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年检结束后,撰写年检分析报告,及时总结年检工作情况。

三、深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下放街道办试点。按照《关于下放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的通知》要求,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下放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社区建设。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网的作用。加强对“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组织服务网”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进来,丰富网站内容,同时做好网站“二期开发”的需求调研,使社会组织服务网真正成为全区社会组织交流、展示的信息化平台。

五、加快推进“两新”组织党组织覆盖“百日攻坚行动”。根据前期对辖区内社会组织进行的调查摸底,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加快组建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百日攻坚行动”组建任务。对有意愿建立党组织,但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合理引导,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更新党建台账,为下一步扩大党组织覆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六、继续推进“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按照《罗湖区民政局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推进社会组织领域“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开展,以行业协会为重点,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情况,加强指导,确保“三打两建”工作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工作。为更好迎接我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聘请专业档案工作人员,对我区396家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进行归档整理,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范文2 20XX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改革创新,以行业协会改革和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为龙头,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配合发改委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要在坚持政会分开、政商分开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和规范发展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整合,对重点行业协会进行充实规范,对分散弱小的协会进行合并重组,明确各自职能,理顺相互关系,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注重在行业协会中培养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针对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保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继续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事关解决“三农”、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始终抓住不放,抓出成效。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在科学发展、规范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做文章。召开全市农村经济协会经验交流会,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进农村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交流学习活动,农村经济协会要认真学习行业协会的管理经验,搞好制度和规范化建设。

三、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全省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相关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和器材,建立专兼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积极稳妥地做好执法查处工作。要以社会组织年检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重点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同时认真查处社会组织侵占资产、抽逃注册资金、非法经营、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工作,落实好“承办人、复核人、核准人”三审一会制度,做好审批前的现场勘查和论证工作,做到严格审批、规范发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估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评估机制,解决工作难点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要依法落实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治理整顿瘫痪、半瘫痪的社会组织,采取整改提高、注销撤销等措施,改变面貌,提高质量。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活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认真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影响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服务内容经常化、制度化;要不断完善服务承诺制,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抓好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社会组织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使社会组织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组织的典型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

六、继续抓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管理的基础,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新成立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在抓好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理顺关系,逐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要认真总结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的经验,适时召开会议进行推广。

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范文3 20XX年1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筹备大会成功召开,标志着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20XX年,是市社会组织总会打基础、谋发展、抓管理、立规范、创品牌至为关键的一年。总会将严格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中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依靠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发挥各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同心同德,按照“宣传、服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把市社会组织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搭建一个平台

20XX年,总会将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搭建起社会组织总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用网络平台的信息化、高效化和便捷化优势,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资源共享、沟通交流等服务。

总会将制定《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制度汇编》,编制《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会员通讯录》,编印《东莞市社会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等服务资料,并发布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供会员检索使用。

首先体现在宣传网络渠道的建立。为加强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的对外宣传和社会组织内部的交流,建立多角度、多方位和立体化

的宣传网络,现初步构想为“两家媒体、三个通道”。

两家媒体,指“东莞日报”和“东莞市广播电视台”。 充分利用东莞本土的两大主要媒体,贯彻“正面事件大力弘扬,负面新闻正面面对”的宣传思路,树立诚信、负责的社会组织形象,提高社会组织在东莞的知名度。一是在东莞日报开辟专刊或专栏,报道社会组织的动态,宣传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突出社会组织的作用,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二是不定期在东莞市广播电视台做专题或新闻报道,力争做到大事、要事有发言,会议、活动有图像。

三个通道,指总会自建一个网络,出版两份刊物。一个网络,即建立“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公共信息平台”。两份刊物包括以杂志形式创办“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专刊”和以总会动态形式编写“东莞市社会组织总会简讯”。

通过“两家媒体、三个通道”全面推进做好总会的宣传工作,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树立社会组织的良好公众形象。

二、建立两个中心

一是筹建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要是针对刚萌芽已经具有基本条件,但欠缺独力发展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组织入驻,通过管理咨询、会计、法律、宣传营销等领域的专家团队向他们提供咨询服务,使之成功出壳并成长为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配合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跟进在恒丰大厦专门划拨一部分办公场所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办公用房。二是筹建东莞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计划以市行业协会为试点,逐步铺开我市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三、举办三批培训

总会将开办社会组织领导人才培训班。为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我们将分三批对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服务水平。使其成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带头人。同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职业能力培训后持证上岗,形成社会组织的专业骨干队伍。总会将在年内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号召社会组织严格执行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会员单位实施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展四次活动

总会根据需要,结合各会员单位的实际,计划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社会组织服务活动。4月中旬组织一次总会会员单位秘书长交流活动,5月中下旬在总会成立大会和揭牌仪式的同时,举办社会组织服务周和社会组织发展高峰论坛。

总会还将以各种形式参与协办社会活动,结合会员特点和群众需求,深入社区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以扩大社会组织总会的影响力,逐步确立总会的品牌。

五、设立专业委员会

为体现总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整合各会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总会日常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会拟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整合行业资源,形成合力,服务会员。专业委员会由各协会推荐组成,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总会统筹协调,相关问题归口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设定工作目标,定期开展活动。年底总会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了解各行业发展状况,收集相关数据,进行课题研究,撰写《东莞行业协会20XX年度年鉴报告》。

拟成立的各专业会员名单如下:

1、法律维权专业委员会

由涉及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等相关行业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2、经济产业专业委员会

由与经济产业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典当、经济金融研究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3、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

由文学、艺术、体育健身等领域的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培训行业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4、医疗保健专业委员会

由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5、综合服务专业委员会

由第三产业相关行业以及工商、税务、审计、知识产权保护、价格、质量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第二篇: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我局开展了一次综合调研,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建议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

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一)提高了民间组织的登记质量。我们以“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服务”为登记工作理念,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细致地对民间组织地成立、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间组织发放“明白纸”,公开登记事项、申报程序及材料、行政许可时限和操作规程,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登记程序;我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审批登记手续,为登记对象节约办事时间,减少上门次数,提供热情服务。

(二)健全了民间组织的监督机制。我们把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规范民间组织社会活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了“市、办、居”三级监督体系,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的民间组织服务与监督一体化网络系统,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从而遏制不良组织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护合法的民间组织。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社团主管单位联合开展治理检查,注销不合格协会,规范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三)加强了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这几年,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自身情况,密切联系业务主管单位,本着规范管理、简化手续的原则,与业务主管单位一起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年检、换证工作,让参加年检的单位填写了《年度检查报告书》,委托市“恒正会计事务所”出具《民间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未开展活动和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依法予以了注销。

(四)深入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我们对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要求,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诚信档案,接受公众监督;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把诚信建设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断完善服务制,制订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方面做出的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存在问题

1、整体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到位。从质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间组织发展整体结构不够优化,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经济类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展不足,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弱;少数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社会公共责任缺失,社会公信力不高。从作用发挥上看,大多数民间组织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业协会,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维权、行业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

2、政策法规不完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与业务主管部门中的法律法规在许多问题上不协调、不统一。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申请成立热情高,而对社团的年检,变更,注销,和对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应付差事。

3、执法力度较薄弱。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总体情况为“力不从心,监管难以到位”。具体地讲:一是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不同民间组织都是以民政部门名义进行登记管理,但实际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编制只有1人,与实际工作量不对称,工作中常疲于应付,监管过程中也无专项业务活动经费。二是全市有200多个社团,其业务分属不同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工作、争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处罚”一章,对社团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但由于缺少执法督查队伍,处罚很难落实。尤其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记的民间组织取缔困难。

4、发展存在不平衡。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有:营利倾向较明显,服务功能却欠缺;规模偏小,在专职人员、办公设施、专业水平等方面还有差距;分布的社会领域不均匀,在教育、卫生、民政领域较多,在科技、劳动、体育领域相对较少,与实际的社会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四、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适时出台与民间组织有关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快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要具体、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区别于有关社会组织的名称,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应体现民办,方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改革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制订、执行、评价和监督之间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加快民间组织执法队伍建设步伐。民间组织执法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现在登记管理机关还没有执法队伍,也没有必要的督查经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民间组织管理力量,尽快组建高质量的民间组织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确保民间组织管理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扶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予以支持,同时支持民间组织获得合法的服务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应尽快完善民间组织的各种优惠政策,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形成一套系统、可行的民间组织税收激励机制;在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基础上,能够建立民间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长远的资金来源。采取有力措施,在房屋租赁、场地使用、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推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统筹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划。民间组织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来建立,坚持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协调有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适应需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着手对社会的客观需求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有资源及潜在资源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底数、分析问题、寻找对策。在充分把握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现代化城市建设、社会现有资源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民间组织的设置、布局,使民间组织在数量、种类、布局方面符合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民间组织人员的能力建设。积极引导民间组织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除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民间组织的培养外,民间组织自身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引进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业素质的人才,在较高的层次上对民间组织进行能力构建。通过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使民间组织成为一个“职能实”、“人员精”的组织。同时,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各种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其不断壮大。

第三篇:政工工作计划

在这炎炎夏日,待在清凉的办公室总会让人有一种想要犯困的感觉。但是这是不行的,就像我在第二季度前勉励自己的一样,如果不会进步就会被淘汰,如今第二季度已经快过去了,第三季度的工作也已经临近。我可不能在现在这个时候松懈,要做就要做好,还要持之以恒的好。但我是个没有目标就很容易松懈的人,虽然这不是一个好习惯,但是在还没改过来之前就先让我写一下第三季度的工作计划,让我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目标吧。我的第三季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招聘方面

由于在第二季度的时候有不少员工发起离职,在这段时间我不仅要忙于他们的离职手续的办理还要准备招聘一些有用的人才来填补他们的空缺。

虽然现在是缺少人手的时候,但是该有的程序一点都不能少。关于在招聘方面,虽然主要招聘方式还是一样通过在网上来招聘求职者,现在正是学校毕业的时候,因该还有不少应届毕业生还在寻找工作,校园招聘因该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也不能光招应届毕业生,也需要在找一些有过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方便上手和带动培训时的竞争性。

二、培训方面

在本次的招聘结束后公司决定进行一次专门的新人培训,比起以往的培训可能会较为严格,为了为公司挑选更适合、需要的人才,在培训考核的时候应该会刷掉不少不适合者,需要在招聘的时候提前说明。

三、档案的整理

在经历了几年的人员的变动后我意识到现在的人员档案是有些混乱的,为了不在到时候成为一团乱麻我应该尽早处理,在第三季度我要对所有在职人员的档案都进行整理,尤其是电子档案的管理,如有缺少还应该尽快补上。

四、日常工作

对于日常的办公用品购买、会议记录的整理已经是常态就不用多做计划,但是关于办公用具的购买应为之前的供应商关闭需要换成备选的供应商这点需要记一下。

总之,第三季度还有许多需要做的和需要改善的时期,能不能做好就看我的工作态度了,希望我在第三季度的工作中继续努力,不要落后于过去的自己。新的季度就应该拿出新的气势,将需要的工作做好,我就是最好的自己!接下来的工作也要继续加油啊!

第四篇: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策划方案

一、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进程,指导各旗市区开展业务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举办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轮训班。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建议依托福彩公益金设立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在全市社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社会组织,打造和挖掘一批具有全市民族特色的品牌社会组织。

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办〔20--〕)44号)要求,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和经费,建立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绩效评估,在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评选先进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三、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3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0号)精神,加快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步伐,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成立市级联合工作组,进一步明确脱钩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表,确保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四、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一是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公平、运行秩序稳定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履行章程、财务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各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五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定义、分类。

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目前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包括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和结构发展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的数量及质量逐年提升,据统计,2009 年我国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 2001 年分别增长 85%、132%, 基金会由无到有。分类来看:社会团体数量平稳增长、基层数额比重加大;基金会呈现爆炸性增长;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速缓慢,国际组织发展严重滞后。

(二)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一是捐赠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及平时帮扶困难群众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自愿者数量逐年增加,自愿者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三)存在发展不均衡现象。一是领域存在的不均衡,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工商服务、科研、教育、卫生、社会服务、 农业等领域,而在其他领域社会组织的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地域存在的不均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及其他发达城市,西部及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组织较少。

三、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现有成果。

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为主体,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 2、法律。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5、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就某些特殊社会组织的有关具体规定。如《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运行方式或机制。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选择。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分析视角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类型:自治型、管制型与合作型。

1、自治型。新保守主义主张社会组织自治,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任由公民社会来发展的话它将具备这样的美德:良好的品格、 诚实、自我牺牲、自律、宽容、公正、信任、文明等。社会组织由于其合法性,大多数国家会尊重其独立性和自治性,这种模式属于强社会弱政府模式。

2、管制型。罗伯特认为,国家是一个与其他权力中心相对的官僚政治整体,当国家扩张时必然导致自愿组织功能的下降并因此 使得它们逐渐衰弱,同时它也削弱了自愿组织得以维持的社区精神。当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垄断各种社会资源时就形成强政府弱社会模式,社会组织就难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合作型。在现代民主国家,合作与互补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吉登斯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每一方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政府把自己效率不高的活动领域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社会组织作为替补者身份出现。这种模式属于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二)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

1、公共服务领域。主要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实现。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定期按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可以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高效的公共服务。

2、公共政策领域。社会组织通过三种形式来参与社会管理。一是建设性提议: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提供政策咨询、政策建议,以期影响公共政策。二是参与式合作: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会主动邀请社会组织参与并提供意见,或者社会组织主动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三是利益诉求。当政府的某个政策不符合民众需求的时候,社会组织通过倡导、游说,甚至游行、抗议、示威的方式要求政府改进相关政策。

五、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管控过多而鼓励不足。由于计划经济以来长期形成的对社会实行集权式管理方式,加之政府担心一旦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将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导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管理、监督等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偏重于管控而非鼓励促进。

2、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一部统一的社会组织法。目前我国只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一直缺乏一个与宪法相衔接的基本法对结社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故结社立法与公司立法一样属于法律保留范围。,实践中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发展活跃的问题我国采取了由国务院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形式,无疑将出现本末倒置问题,影响社会组织立法的权威性,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3、现行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设定过高。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以及设立程序等问题均作了比其他国家严格得多的限制,其中最为严格的是双重审批制,即设立新社团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审批,社会组织注册的时候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门担保。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设定过高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面临较大的局限性。

4、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冲突较多。在我国,有关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几个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部门规章,民法通则仅有第50条第2款是关于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效力层次明显偏低。同时,由于制定主体多元,立法数量繁多,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法律冲突问题比较严重。

(二)社会组织定性与定位不清。整体上讲, 整个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 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 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 发展趋势以 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 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从社会组织之间看, 各个民间组织各自为战, 缺乏协同。 中国的民间组织 “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 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 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的民间组织很难最大能力地发掘和动员社会资源, 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影响, 难于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成员普遍的合法性认同; 从社会组织内部看, 许多民间组织没有规范的战略规划和明确的定位, 缺乏危机管理中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在危机管理中显得热情有余而整体业务素质。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难以有效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不少社会组织缺乏自律,非行政组织行政化、非赢利组织赢利化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民主管理和有效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财务管理基本上无法可依,财务混乱,较少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甚至出现利用社会组织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尚未在体制上理顺,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作用发挥。

一是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社会组织的职能原本是被定位于为政府服务的,早期的社会组织基本是靠政府扶持发展起来的,其职能就是为政府服务,由此导致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二是社会组织受政府约束较多,自主能力较为薄弱。从政府改革角度各级政府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以实现简政放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部门本应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很好转移,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在履行自己职能时不能到位。

六、学术观点争鸣。

《社会组织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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