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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属学校事业编制、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职员。包括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管理人员,教辅机构和教学单位管理人员。
二、晋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行为规范;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强,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3.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七级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八级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九级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生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五)十级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评聘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职员职级晋升申请表》,并附上学历证书、获奖证书、论文,所起草拟定的本岗位相关制度文件等的复印件(原件由所在部门审核)。
2.部门初审推荐。各部门审查确认个人申报材料,同时对申请者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推荐。
3.学校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5.经学校审定的人员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6.学校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四、计分排序办法
如果符合聘用条件的人数超过职位空缺数,则采取以下办法计分后,按得分多少从高至低予以排序,依序聘用。
(一)以任职级年限、年龄、学历(学位)和工作业绩评价四项内容作为计分排序的依据。
(二)任职级年限计分办法
任现职级满一年计2分,依年递增。 (三)年龄计分办法
25岁及以下计1分,每增一岁加1分,依年龄递增。 (四) 学历(学位)计分办法
大学专科毕业生计4分,大学本科毕业生计8分,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计10分,获得硕士学位的计14分,获得硕士学历的研究生计1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22分,获得博士学历的研究生计24分。
(五)工作业绩评价计分办法
任现职级以来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者每次计12分;获得省级党务、政府部门及其直接领导的群团组织颁发的综合性奖励每次计8分;获得省级党务、政府部门及其直接领导的群团组织颁发的专项奖励每次计4分;获得学校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校级先进每次计4分,其他奖励每次计1分。
(六)总分为任职级年限分、年龄分、学历(学位)分及工作业绩评价分四项之和。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年长者优先。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