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屋出租合同(优秀范文三篇)

时间:2022-03-21 17:06:58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87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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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用房屋出租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商用房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室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商用房(以下简称该商用房或承租商用房)坐落于 ;乙方承租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为未经装修的毛坯房,乙方须重新装修及设置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乙方对于该商用房已实地察看且已做过必要的了解。对于建筑面积在计算上可能出现的微小误差,乙方表示理解并接受。

第二条 : 商用房用途

商用房用途为:

乙方应根据承租商用房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自身的经营项目,并就及时办理合法的报批(经营)手续,否则因些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后果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出出租商用房没有关系。

第三条: 合同期限、租用标准

1、装修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装修期乙方不付房租,但付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装修期算在合同期内,装修期内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合同付款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付款方式为年付。租金为每年x万元整。租金应于每年提前两个月的支付。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权视为乙方不再承租该商用房,另行租于第三方或收回商用房。

租金为税后租金,该租金不含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商用房的房产税、人所得税物业税等由商用房租金引起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万元。

第五条: 商用房交付及收回

1、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将商用房移交给乙方,乙方接收该商用房以目前现状为准。

2、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搬离并交还承租商用房给甲方。交房时乙方原有的装修配套设施亦无条件交归甲方。

3、如因乙方未能履约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可以提前通知(或在承租商用房门口张贴通知信函)甲方要求收回商用房,乙方应按通知要求腾空并交还承租商用房。逾期不交还承租商用房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换锁等手段在内的措施收回商用房。对于乙方在承租商用房内所有遗留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外理,乙方无权向甲方索要或索赔。

第六条: 关于商用房产权(使用权)的承诺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商用房产权清楚,没有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商用房产权发生纠纷,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商用房,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自由设置其经营项目并对其经营承担市场风险。在乙方申办相关证照时,甲方同意出具有交的相关手续。其申办成功与否,以及所需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商用房维修责任

租赁的期间,乙方对承租商用房及其设施应妥善管理、积极维护并负责修缮。

租赁的期间,有关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时还应服从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商用房改造及装修

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承租商用房进行装修,但乙方的装修方案事先应报甲方批准同意,同时承诺在进行装修(含房屋隔断、消防、环保设施等)时委托在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企业进行,如需报建和验收,乙方还应自学办理报验手续。乙方同时保证:

1、在屋装修时,绝不破坏商用房结构安全;

2、保证原有的设施(包括水、电、暖)不被破坏,如需改造或增添设施,应委托专业公司安装施工,平时保证合理使用并使其功能良好。否则,如因乙方未能执行上述约定,导致出现任何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3、如果装修厨房、卫生间或其他与水相关的用途,则按规定做好防水层且须经过闭水室验,保证不会出现渗漏问题。否则,乙方应负责返工重做。如果造成甲方或相邻商户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4、如因乙方装修施工不当或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诸如商用房和附属设施损坏等情况,影响到甲方或第三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收回商用房时包括乙方对上述商用房进行的装修和不可移动设施等,乙方不能对其装修和设施拆除或要求补偿。

6、由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其自身原因和过失造成的商用房及第三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消防责任

甲方出租的商用房设有消防设施,乙方承诺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防止火灾隐患。

第十条: 相关费用

乙方应按有关部门(水、电)的收费标准承担各项费用,如乙方不按时支付上述各费用,则应无条件承担延期付款的'后果责任(包括停水停电)商用房移交后,双方应及时核对水、电表用量度数,并补齐所欠全款。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与期间转让

1、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缴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在商用房交还后七日内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本合同随即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像甲方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甲方如果决策继续出租商用房,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2、合同期间,如果乙方因自身方面的原因决定转让承租商用房,则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双方在确保甲方租金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另行签订《转让协议书》。乙方应在该协议书规定范围内转让而不能私自将承租商用房转租、转让、抵押他人。否则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用房(包括装修及设施设备),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必须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下列各项内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在乙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在内的强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赁商用房,租赁合同也随即终止。

(1)乙方擅自将承租商用房转租、抵押、调换使用或改变用途,转借他人时;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甲方付违约金,逾期满7天乙方仍不履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时;

(3)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包括法院查封)而无法履约付租时;

甲方因上述原因决定收回商用房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迁退房,超过搬迁期限后,视乙方为搬迁完毕,商用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无权追偿。如果乙方无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权采取强烈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强行进入等)且有权追索乙方占有商用房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地震,洪涛等)导致该商用房损坏或造成损毁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装修及日后经营过程中,不能出现扰民现象,否则乙方应负责整改,因此引起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商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漏水、煤气泄露等)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乙方承租商用房。如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行为中影响了乙方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表示理解并不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确定信函(包括其它文字)投递的合同与有效地址为:(a)甲方以合同首页所述地址为准(b)乙方以上述承租商用房所在地址为准。甲方在无法联系到乙方的情况下,可以在乙方承租商用房门口张贴通知信函。此张贴的通知信函等同于甲方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 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补充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身份证号:承租人:身份证号:

出租人受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租赁房屋的所有人的委托,出租该厂房。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要求,欲承租该厂房用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和期限

1、出租人将房”),租赁给承租人经营。该厂房类型为商业用房,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平方米(见附件-2)。

3、租赁期限为年,起租自

第二条:产权及租赁期保证

出租人保证依法拥有该厂房的出租权,完全有权对该厂房进行出租,倘若有任何第三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该厂房提出权利主张,承租人的损失责任一律有由出租人承担。

第三条:经营范围

承租人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承租人在该厂房。承租人不得将该厂房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四条:租金、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承租人承租的该厂房,应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期内合计租金人民币承租人于年月日前支付给出租人。如逾期支付,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所欠金额%的逾期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租金为止。

2、本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支付定金为本合同租金。

3、若承租方违反本合约各项条款之规定或未经出租房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出租方无需返还。

4、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按该厂房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元,按承租人承租该厂房平方米,应承担物业管理费元/月。支付时间、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本条第一、第二款相同。

5、承租人租赁该厂房需要自行承担水、电、通讯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方式为接到出租人出示的水、电等部门的缴费单之日起的五天内缴清上述费用。如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第五条:出租人的义务

1、确保承租人的合法经营不受与该厂房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干涉,使承租人能合法正常经营。

2、出租人承担因出租该厂房所应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3、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该厂房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装饰装修

1、由承租人自行装修该厂房(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用具),但承租人需事先通知出租人,在征得出租人认可后放可进场施工。承租人不得对该厂房作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承租人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租人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A、立即停工B、即时整改C、收回该厂房、终止合同。

2、出租人同意之装修,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人监督管理,并承担洁场费用。

3、经承租人装修后该厂房的装潢物,在合同终止后,在承租人同意后,其处置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七条:销售和物业管理

1、承租人在该厂房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商、合法经营、合法从业,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出租人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2、承租人有权在该厂房内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而无需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3、承租人存放于该厂房内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行保管。承租人不得在该厂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厂房内容留不明身份者。承租人负责该厂房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租赁的该厂房内承租人的客商、顾客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4、承租人在该厂房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誉受损时,承租人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5、承租人在该厂房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承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与出租人无关。

6、允许出租人和出租人授权的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进入该厂房察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现违章出租人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承租人有约束力,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出租人应为承租人的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设或悬挂处,并经协商有偿为承租人提供在该厂房外或公共部位,人行通道等处悬挂广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8、接收该厂房后,承租人负责该厂房范围内门窗、电力、消防设施等维护。承租人应妥善使用该厂房,保持该厂房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的完好,并积极配合出租人对该厂房主体结构的检查和维修。

9、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1)该厂房主体结构部分发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而损坏由出租人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组承租人应做相应的经济赔偿;承租人装修改建部分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2)电以电表及控制箱为界,靠该厂房一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电表及控制箱子以外(含水表及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3)弱电系统以该厂房控制箱为界,控制箱靠该厂房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控制箱以外(含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该厂房内部消防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自行改建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开业前,应向出租人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或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法人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字签订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变更。

2、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

3、为使商业业态更加合理,更有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根据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同一区域大多数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部分业态进行调整。承租人理解并支持出租人的调整。

4、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意向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内,承租人未曾以书面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通知,则出租人有权在租约期届满后将房屋出租他人,并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与他人订立本租赁期满后起租的新租赁合同。

第十条:违约处理

1、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随意撤离该厂房,造成事实上停止营业一周的(节假日除外);

(2)由于承租人在该厂房内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商标构成侵权,或被指控侵权并已影响到出租人声誉或利益的;

(3)由于承租人经营的商品质量或销售手段或服务项目及内容导致消费者投诉,承租人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严重影响出租人声誉及利益的。

(4)由于承租人行为导致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

(5)承租人未按双方约定如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超过十五日的;

(6)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收回该厂房,并没收保证金,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作为对出租人预期利益的补偿,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承租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诉讼纠纷,双方确认向对该厂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本合同共

附件一:场地位置图(用红线标明)

附件二:合同双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执照及许可证等(复印件)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商用租赁合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与此相应,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徐汇法院房产庭统计,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约占该庭受理的房地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装潢工程纠纷案件基本呈三足鼎立之势。分析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重点环节,有助于促进正确审判该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粗人的占大多数;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的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转租等情况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从诉讼请求看,以给付欠租最为普遍,一般还伴有给付水、电、煤等其他费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与原告为出租人的居多这一情况吻合;原告为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居多。

3.从合同形式看,普遍为非标准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条款,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联营合同,租金则以补偿金、净利润等名义,合同普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从合同效力看,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占有相当比例,无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赁房屋为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多数。

5.从审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审理期限较长,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转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装潢费处理的需要进行审计,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与其他房地产案件相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比例较高。

二、商用房屋租赁台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租赁房屋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不同于违法建筑,其建设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之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对建设房屋取得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建设者对房屋仍然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出租则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尽管建设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可以认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具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词。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判决收回房屋的,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处理装潢费的,法院应否对装潢费一并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退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对装潢费用应一并处理;而且,如果法院对装潢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对装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诉,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对装潢费用的处理原则,而法院对装潢费用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如果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处理,法院进行处理则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判决收回房屋并处理装潢费用后,至判决生效和执行完毕的一段时间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装潢仍需要进行折旧,这样出租人的权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外,如果承租人无过错且实际使用房屋和水、电、煤、电话等设施和接受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或其他形式处理财产争议。

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环节

商用房屋租赁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有限干预等原则,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的,不应认定无效;可以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应认定全部无效。

2.审查过错责任。审查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违约有无过错,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是重大过错还是轻微过错,以及过错对继续履行、财产处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审查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不再继续履行,对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如一方因过错而造成违约,另一方坚持终止合同,双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和可能的,应当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4.审查装潢费处理。如果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对装潢费处理提出主张的,应当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装潢工程的决算书和原始单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折旧因素等协商报价。如果协商报价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审计。

5.审查租费处理。对于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电话、服务、押金等其他费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应予一并处理。

6.审查约定违约金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依照约定违约金处理;如果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7.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转租的,可能终止合同的,应当将房屋使用人追加为第三人。对于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引导双方另行签订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判决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以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的损失。

8.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的,可引导当事人采用标准合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严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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