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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山林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搞活经济,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预防日后争议无依据,特订立此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龙威村巴王屯六昂坡约252亩的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地(租赁地界址按《关于燕洞、龙威村六岩坡山界协议书第一、二款或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示的四至范围》)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依据协议书取得基地租赁权后,自行投资造林。
第二条:租赁年限为壹拾伍年,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进入场地施工活动。
第三条:甲方出租的地块用途为林业商业用地,非属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区划用地类。
第四条: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书的决定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但在租赁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将租赁地再次出租给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响干扰协议的.执行。
2、在租赁期间,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租赁地块转租或者变卖给第三者,否则协议失效。
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共同认可足额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经双方妥善协商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贷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须能在承租期内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当理由延期占地,否则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条:林地内现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如防火带等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围内重新开设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但施工过程中涉及租赁地块范围以外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人员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方不能准许其成员在承包地内毁林开垦、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活动。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内实施与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动,如探矿采石等,更不能种植国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若租赁地块发生不可预测的争议,为甲乙双方矛盾 双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的矛盾由甲方解决。而乙方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管理、守护、防火、防盗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防范。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着物及本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固定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归甲方享受。
第十条:乙方在林地种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强幼林护理,合理安排林木经济周期,租赁期满后采伐时间不可顺延,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费以外的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取消合同,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经营不善而半途而废的甲方既不负责。
第十二条: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为附件:
1、村民小组出据租赁林地的地点,面积表壹份。
2、村民集体出租决议书一份。
3、关于燕洞、龙威村六岩坡山界协议书壹份。
4、巴马河池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壹份。
第十三条:本租赁协议书双方均不受机构撤并及人事变动影响,双方第一责任同时签名盖章即有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龙威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山林租赁合同
甲方(流出方):
乙方(流入方):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 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山林的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租赁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
2、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山林,制止乙方损坏租赁林地和其它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租赁的山林。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Z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价款。
4、山林租赁期间,乙方将山林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剩余期限.
3、 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及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处Z,若甲方同意接收,则上述物品由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收购.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则按如下处理:
1、 林地归还甲方所有;
2、 由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归乙方所有 ;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租赁款的,每超过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乙方无故超过一年未付清租赁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时,除国家征用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裁定。
八、其它事项
1、租赁期内,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本合同涉及的林地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支持,并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在政策处理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地面作物及附属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劳力安Z费归乙方所有,其他损失的补偿费,由谁受损谁享受补偿.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奉化市农林局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乙方租赁区域内的道路应保证甲方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
4、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监证方奉化市农林局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山林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主要用于景区建设和景观,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自留山地在其所辖山地范围,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共_______平方,合计_______亩。
二、租用期为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止,共计_____年。
在租用期内,乙方以每亩每年按当年国家封山育林费支付给甲方,乙方在签订协议书之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_____月____日支付后一年租金。
三、租用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不得有任何事端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生产,如有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调解处理。调解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纠纷造成乙方有经济损失的,一切都甲方负责,甲方帮助劝告其他村民不得在甲方自留山地破坏林木,严禁在林区滥砍伐、烧山等。
四、自合同签订起即可行使使用权,可进入租用地做准备工作。
五、原有进入林区的大路,甲方必须负责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收费,乙方需要新建林区公路,如需占用甲方或其它户的部分土地,甲方应给予支持,并保证帮助理顺解决。用到的山林补偿费按签订补偿方案补偿。
六、在租用期内,乙方家庭或成员均享有租用使用和租用继承权;本协议也不因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七、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方双方都履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纠纷发生,可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调解或者行政村和乡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
第四篇:山林租赁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xxx年,即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xxx年共计金额为xx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xx%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村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五篇:山林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山林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山林属自留山,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林业环境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或自留山位于,总面积约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租金 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自留山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自留山。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自留山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自留山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