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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房屋(建筑物/场地)租赁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拟定合同文本,现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 市 区 街(路) 号(铁路房号: 房 /自管),建筑(场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用于 (经营项目)。乙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税费
1.租金标准:每年为 元人民币(下同),大写: 元;租赁期限内租金共计 元,大写: 元。
2.租金支付方式:(1)一次性缴纳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全部租金 元,大写: 元;
(2)乙方按季度(半年/年)缴纳租金。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首次租金 元,大写:
元;乙方第二次及以后缴纳租金时,需在前次租金期满前30日缴纳。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不得低于年租金总额的10%),用于乙方按时、足额缴纳采暖、水、电、煤气等费用的履约保证。如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甲方承担房屋(建筑物/场地)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乙方承担除甲方承担上述税费以外各项税费。
5.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租赁期内房屋(建筑物/场地)的采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如乙方未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费用或对房屋(建筑物/场地)原貌、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按价等值扣除,代乙方缴纳或赔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或支付赔偿的,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补交履约保证金。
6.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已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和未发生赔偿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返还乙方;乙方欠缴各项费用或发生赔偿的,甲方将扣除欠缴各项费用和赔偿金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使用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1.甲乙双方按房屋(建筑物/场地)现状交接时,在《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录1)中明确现有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房屋交接验收记录》作为甲方将该房屋(建筑物/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建筑物/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2.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房屋(建筑物/场地)(包括外墙面悬挂物、搁置物破损、脱落)及所属设备、设施承担管理和维修义务,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该房屋(建筑物/场地)及所属给排水、供暖、供电、供气、
消防、屋面及其他设备、设施影响乙方经营或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维修不善、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使用状态,督促乙方及时进行维修。
3.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
4.乙方使用房屋时因经营用途需要及其相关部门要求,需在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现状基础上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期租金总额的50%(乙方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已有预期),费用由乙方承担;增添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如违反此约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乙方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需要改变房屋(建筑物/场地)使用用途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租赁合同需要变更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甲方将房屋(建筑物/场地)权属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甲方、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变更合同主体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擅自将房屋(建筑物/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活动的。
3.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1个月的。
4.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5.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物/场地)主体结构的。
6.损坏、破坏房屋(建筑物/场地)设备、设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建筑物/场地)的,负责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年租金10%的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退租的,负责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年租金10%的违约金。
3.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遇有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等,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30日内腾空并退出房屋(建筑物/场地)。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未履行期限租金,并对解除合同免责,对乙方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不予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建筑物/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2.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附录2)。
3.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安全、防火、治安、卫生、环保等规定,遇有检查需整改时,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给予协助和配合。
5.乙方不得经营扰民项目,扰民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路,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因火灾、盗抢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其他连带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此房屋,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4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即可重新招租。
7.合同终止次日起,甲乙双方对房屋(建筑物/场地)及所属设备、设施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签署验收记录后,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必须在5日内搬出并腾空房屋(建筑物/场地)交还甲方。甲方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后,乙方仍存放在该房房屋(建筑物/场地)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8.其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建筑物/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日期以第三条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