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推荐3篇)

时间:2022-06-25 02:51:1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6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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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包括家私和器具),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为_________使用,出租房的面积总计约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

2.1 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_______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双方另议续租事宜。

三、租金

3.1 双方谈定的租金为每月______元。

3.2 乙方支付甲方每月的租金,应在每月的_____号以前:

(1)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2)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

四、保证金

4.1 为确保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之安全并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签订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的租赁押金计____作为乙方确保合同履行之保证金。

4.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与甲方点清室内设施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甲方当天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室内设施及费用承担

5.1 租赁期房屋有关物业费由____________承担;

5.2 电话费按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房屋的水、电、天然气消耗按每月查表实数由乙方交付;

5.4 排污费、收视费、车位费按有关规定由乙方支付。

六、出租人的责任

6.1 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以良好状态交乙方使用;

6.2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出租房屋(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6.3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交付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于租赁期内拒绝甲方或其他人骚扰而安静享用出租房屋。

6.4 房屋基本设施和结构(不包括家私和器具)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并对其作定期修缮。

6.5 甲方谨在此声明及保证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并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于乙方。

七、承租人的责任

7.1 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7.2 乙方须经甲方事先同意,方可在承租用房内进行装修及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必须恢复原状(正常损耗除外),并承担其费用,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归还甲方。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违约处理

8.1 自签约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但因乙方因特殊情况要求退租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房租,做为补偿,甲方应退还乙方未满期约租金及押金;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做为补偿金。

8.2 乙方过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齐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的5%为滞纳金。

8.3 租赁期满同日,乙方应将房屋内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借故存留,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

8.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保险金不予退还:

a.未得甲方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b.无故拖欠租金超过三十天;

c.转租第三者。

九、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成立,其有效性、解释、签署和解决与其有关的一切纠纷均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

十、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室内物品清单

13.1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签订,甲方仅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从乙方收到上文所指的保证金共______元。

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0号

(2008年3月26日审判委员会通过,5月19日印发)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1、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部分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3、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的说明及告知义务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8、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10、《保险法》第37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他人行为引起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形。

1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利益

12、除《保险法》第53条规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1)物权; (2)债权;

(3)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均具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超出部分无效。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违法取得的标的物投保或所投保的标的物违法的,应认定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善意取得的财产投保,应认定具有保险利益。

14、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5、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物转让的,自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丧失保险利益。

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在保险标的物转让后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的,应认定保险人同意变更被保险人,由受让人承接自保险人受理批改之日起保险合同项下出让人的权利义务。

1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物未通知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保险合同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时起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在保险标的物转让后10个工作日内,有合理理由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17、仓储保管人对被保管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其投保财产损失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8、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物价值,保险人主张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物价值部分无效的,应予支持。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知情或恶意的,多余部分保险费不予退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人应将多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保险理赔

1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违反合同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未增加保险风险或影响理赔处理,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的,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保险事故原因不明,或者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

2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责任保险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责任最终被确定之日起算。

22、责任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涉及支付医疗费用的标准,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使用标准之外药品进行治疗的,所支付的费用不列入保险赔付范围。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被保险人举证证明属于治疗必需的药品除外。

23、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不能直接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24、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诉讼中对保险事故原因或损失有争议的,可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作出事故原因鉴定或损失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或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法院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双方对委托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

2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人有权拒赔。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而未实际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的,被保险人有权就未获得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要求赔付。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未获得的实际赔偿额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

27、财产保险合同中,出险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不一致的,保险人主张不予赔付的,应予支持。

28、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主张不予赔付的,应予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解释

29、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的,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

30、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条款制定方或提供方的解释。

31、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32、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

33、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六、保险代位追偿

34、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5、保险人在保险赔偿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院应予准许。保险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享有的代位追偿权负有举证责任。

36、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者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7、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合同或者理赔过程中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8、投保人在投保前与第三者约定放弃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书面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放弃对该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予支持。保险人可因此拒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或向第三者追偿。

39、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40、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未对造成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代位追偿权请求的,法院不应在判决中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作出处理。

41、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相应地中止、中断。

七、其他

4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

4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债权未获得执行,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114939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经甲方与乙方认真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门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于乙方,租赁期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

一、租金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起,租赁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房合同时起,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万元人民币。待11个月后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乙方须将第________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合同失效终止。

二、乙方的责任自租赁甲方门市房起,具有门市房使用权,乙方需装修房屋,如改变内部房屋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房屋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甲方检查房屋,如发现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主体结构遭到,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期间,乙方须认真守法经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经营期间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交付甲方时,乙方不准将甲方门市房租赁别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赁,将门市房交付给甲方时内部装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房期间,房屋水费、电费、环保费、治安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拒交费用而与收费单位发生重大矛盾出现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把费用补交完并解决处理好纠纷,如乙方拒绝交费,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签字时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条文下),甲方具有监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权利,如发现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租赁门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给乙方。

2、甲方负责供热费。

四、其他

1、在甲方将门市房租赁乙方经营使用期间,如发生不是人为的天灾使房屋遭到损坏,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责任,余下房租退还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如在乙方经营期间,租赁合同没到期,遇到国家,有关单位和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动迁的情况时,乙方需无条件的停止经营,甲方按合同规定余下的租金退还于乙方。合同终止。

3、自接到动迁搬迁通知起,乙方须在____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甲方不负责乙方任何附加的条件,一切和乙方遗留的问题和经济纠纷及所装修造成损失及带来的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不动迁,租赁房屋期满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门市房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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