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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____市房租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丙方)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 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玩为:_____, 最多不超过_______人。
(二)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 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 计__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
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 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租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接触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先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1
1)车位费 (1
2)室内设施维修费(1
3)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的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 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及时□____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____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只是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发送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
第九条
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乙方有
第九条
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阻力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兑换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____日,按日租金的200%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有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丙方执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北京XX公司 联系方式 :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 年1 月7 日第2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苏高法审委【2011】1 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一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对于下列保险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设定索赔前置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保险条款。
(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
(三)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四)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保险条款。
(五)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
人民法院依据前款第
(五)项规定认定相关保险条款无效后,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而对于财产损失之外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未尽施救义务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尽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人采用保险卡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卡载明“其他未尽事宜以某保险条款为准”等兜底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援引上述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拒赔的,因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并未附在保险卡上,应当认定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约束力。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投保时知晓其内容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特别声明”或者“特别约定”等方式对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单方作出变更,限制被保险人权利或者限缩保险人义务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保险人能够证明“特别声明”或者“特别约定”征得了投保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保险人依据“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作出认定: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未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虽进行检测但已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前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残疾而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定结论确定的残疾等级,对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相应等级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应为各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以使投保人知道询问的内容。保险人仅向学校进行询问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与投保人的告知不符而仍然承保,或者体检机构未将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以致保险人仍然承保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因前款规定的事故之外的其它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或者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但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保险利益
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借后发生保险事故,借用人或者借用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身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车主)对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不利解释规则
第二十四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术语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法律之外的专业术语或者其解释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保险人未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七、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是否行使选择权,人民法院均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第三者拒绝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
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圆(大写),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支付。
4、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圆(大写),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时支付。
5、房屋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担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等,退房退租时(乙方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上述费用如有结余可与甲方结算。
6、该房屋为租赁住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装扩建、不得转租他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7、该房屋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家具家电、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8、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租赁期满,如乙方主动支付房租,甲方未明确表示反对,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续租房屋。租赁期满后的续租期间,甲乙双方应尽快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此之前参照适用本合同。
9、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押金:
(1)未到租赁期限,乙方单方面退房退租;
(2)乙方拖欠房屋租金超过15天;
(3)乙方连续拖欠物业管理费超过3个月;
(4)乙方擅自装修、改建、扩建该房屋;
(5)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6)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他人;
(7)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0、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家具家电如下(乙方应妥善管理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当前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状况:水表读数___________吨,天然气表读数___________立方米,电表(客户号:___________)余额___________元。
(3)甲方为乙方提供客厅防盗门钥匙____把、主卧钥匙____把、次卧钥匙____把、水卡____张、天然气卡____张,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甲方有权按照每件物品200元扣除房屋押金。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应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注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诉讼请求事项。
也就是说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诉讼状中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叙述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4)提出诉讼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院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房屋租赁应注意的事项:
1、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2、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3、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4、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5、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
旺季租赁,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不应单一的寻求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屋,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特别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应列入选择租赁范围之内。
第五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一、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可在以下情况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
(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书面协议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条件的,那么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审理;
(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第六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7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而且关系到各投资、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类纠纷,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可能出台,2004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仍呈不断增多趋势。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慎重、妥善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要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出发,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证券领域在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系统风险等方面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与市场自身特点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准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妥善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全省民商事审判人员要加强对证券交易知识与法律规定的学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调解力度,尽可能减小证券市场的震荡。发现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或证据线索,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二)要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性与波动性,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尽快固定当事人的损失范围,避免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防止因此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上下级法院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