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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须知
房屋租赁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须交的文件资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一式3份,非住宅一式4份)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对各类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的说明
房屋出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对照下列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一、 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一)1950年―1984年的《房地产所有证》;
(二)1984年―1987年的《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三)1987年―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四)1993年―2002年的《房地产证》。(五)2002年至今的《房地产权证》。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新建房屋
1、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尝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③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
(二)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应提交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或广州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
已办初始登记(确权)后出售的商品房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才能出租。(三)回迁房
应提供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四)临时建筑
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工程报建审核书》,已作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应提供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五)军队房
应提供军队房管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如拍卖过户登记凭证、法律文书等。
三、其他资料:
(一)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失踪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其他共有人出时归还其应得份额的公证文书;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谁是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二)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的证明。
(三)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四)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明书等合法资格证明。
(五)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有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
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六)临时建筑应增加“临时建筑遇到城市拆迁时,租赁双方应无条件拆除”的条款。
(七)出租房屋用途与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八)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籍人员租赁房屋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护照的有效签注时间;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视为不定期租约。
七、合同印花税:出租方、承租方各交合同租金总额的1‰.
四、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由于房屋发生产权转让、继承、赠与,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填写《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租赁期限满或者在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
一、住宅:
1、月租金未达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
2、月租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4.7%征收。
3、月租金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租金收入的6.7%征收。
4、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按租金收入的征收。
二、非住宅:
1、月租金未达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
2、月租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租金收入的6.7%征收。
3、月租金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租金收入的8.7%征收。
4、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按租金收入的征收。
5、土地使用税:出租面积÷总楼层×18÷1
26、印花税: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第二篇:武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武汉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武汉市 区 ,房屋建筑(计租)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详见本合同附件: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第二条(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元/月,按 (□月/□季/□半年/□年)支付。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保证出租该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及武汉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房屋押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3)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
(4)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 )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煤气费、( )宽带网络费、( )暖气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其他费用: 。
第七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毁损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出租人(甲方)签章: 出租人(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