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大全实用(优秀范文六篇)

时间:2022-06-25 02:34:0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70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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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大全

合同登记(备案)号: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_________。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_________日前;

□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半年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年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元)。

甲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_________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地产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地产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_________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地产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___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合同登记机关执_______份,有关部分执份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页)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定可增加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

2.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明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应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效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6.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7.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9.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对条款内容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10.本合同中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11.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地产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2.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13.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个人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的标准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_____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___份,送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 法人代表人(签名)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三篇: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简单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经营、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所有权(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的商铺共______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______O的铺面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_)以后每年租金总额上调百分之八。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月的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______。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不允许乙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商铺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和经营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8、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甲方责任(甲方在租赁期内)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偷盗行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______承租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2-23 17:36:47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该解释,加强对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解答如下。

1、问:如何理解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答: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诉要求取得该权利。对此类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济组织未实际交付承包地块而起诉的,属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而起诉的。由于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问: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小组的成立有组织法的依据,当农村集体土地已确权至村民小组并由村民小组进行土地发包时,村民小组拥有一定的财产,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也具有发包方独立地位,应当认定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3、问:家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列当事人?

答: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此应将农户列为家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文书中可表述为“××(农户代表人)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应根据该规定及承包合同中所载明的发包方,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案件当事人。

4、问:家庭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户,不是农户中的某个成员。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中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农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农户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不再由该农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经营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农户成员均已死亡时,农户以外的继承人无论其是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

5、问:农户内部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案由为何?具体处理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承包期内,农户因分户、离婚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原因需要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由此在农户成员内部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对于此类纠纷,如在继承、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仍以继承、离婚为案由;如在继承、离婚案件中未处理或农户成员因分户而产生纠纷,可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为案由。

在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充分考虑农村土地对于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平衡各农户成员之间的利益。(2)农户内部就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应充分尊重协议约定。(3)对因离婚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可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因继承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可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分户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原则上应平均分割。(4)分割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中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限,且应只确定份额(面积),不确定具体地块,并告知当事人可按生效判决分割的土地面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问:家庭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农户人口变化随时增减土地,是否有效?

答: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农户人口变化随时增减土地,应当认定为无效。

7、问:当事人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应否支持?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承包期内发包方基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以及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实践中,缺乏民主议定程序往往是当事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许多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实际村民对于承包并无异议,只是当利益发生变化时,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承包合同无效。因此对于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综合考虑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于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8、问:如何理解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该条规定我省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答:对我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把握:(1)不禁止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2)对于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即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为家庭承包;被征地农民应为家庭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3)对没有承包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理有关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对于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我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结合适用,针对不同情况,对当事人诉求分配土地补偿费能否得以支持作出判断:

(1)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若集体经济组织已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并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少于3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村民,被征地农民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征用的土地部分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部分属未进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对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照上述第(1)项原则处理;对属未进行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的补偿费,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被征地农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征用的土地属未进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公共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9、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方,在已流转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因此,已流转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仍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

家庭承包方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因原承包地而产生的承包关系终止,因此,已流转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不再属于《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10、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是以农户还是以村民个人为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确定?

答: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征地补偿费的主体应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个人,而非农户。

当事人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有异议,主张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的,由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但土地补偿费仍由村民委员会实际持有时,则列实际持有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

当事人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异议,仅主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克扣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属侵权之诉,应列克扣土地补偿费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

11、问:如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立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前,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能否中止审理?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等)两种情形。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若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重。

几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1)“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侧重于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镇的妇女,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入赘婿”的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2)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离婚、丧偶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迁出常住户口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照此处理。(4)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新出生人口成员资格的认定。新出生的人员,父或母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已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应认定其取得登记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6)“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迁入户籍的原因常是出于利益驱动等原因,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一般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中止诉讼,缺乏诉讼法上的依据。

12、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若确认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有关该当事人无权参与分配的内容无效的,应如何判决?

答:人民法院在确认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有关内容无效后,可作出实体判决,判令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份额。

13、问: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捆绑”分配,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所获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

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因其不同的法律属性而致有权主张的主体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当事人起诉时未予区分的,应要求其明确;若当事人无法区分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予以查清。

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简单版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 位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租住人数_________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及租住人数。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元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付,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________日内支付。

第五条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_元 ,租赁期满,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__________;

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以下费用:煤气、水、电___________。

第八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验收时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如一方支付对方相当于两个月房屋租金的,也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乙方主张的,不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租住人数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拖欠房租超过_______日。

未按时交纳本合同第七条应缴纳费用超过________元或__________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因上述原因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水表现为:______度;

电表现为:__________度;

煤气表现为:__________度。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六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租赁双方就出租方将房屋出租于承租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出租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承租方。

1-2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用作居住使用。

1-3租赁期间,承租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作为出租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承租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租赁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起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2租赁双方同意,出租方于__________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由承租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赁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元。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2租赁双方约定,租金每_______个月一付。承租方应提前______日出租方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押金和其他费用

4-1租赁双方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金额为__________元。出租方收取押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款凭证。本合同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承租方。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取暖、有线电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其中上述费用应由出租方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租赁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本协议未提及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承担方。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1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该出租行为已取得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

5-2出租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出租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3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出租方应在检查养护前7日通知承租方。检查养护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出租方应减少对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房屋返还后,承租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承租方保证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承租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承租方违反上述保证,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6-2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的款项。

6-3在承租方的承租期内,水电费、煤/燃气费等生活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6-4承租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承租方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5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补充条款中约定;如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承租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七条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7-1租赁期间,承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承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

7-2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换。

第八条续租

8-1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果需要续租的,承租方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2租赁期满,租赁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承租方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方未表示拒绝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出租方提出终止租赁关系的,应自通知承租方之日起,给予承租方3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以及由承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8-3租赁期满前,出租方若准备另行出租他人,需在租赁期满前30日告知承租方,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房屋返还

9-1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当日内返还该房屋,结清相应款项,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房内清洁,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

9-2除本合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承租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0-1租赁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5)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

(6)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

10-2租赁双方同意,出租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通知出租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1)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付的;

(2)出租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10-3租赁双方同意,承租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通知承租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1)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

(3)承租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4)承租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承租方逾期超过7日不支付租金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该房屋交付验收时,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4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出租方同意减少该房屋的租金并变更相关条款。

(2)出租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赔偿。

(3)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10-3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应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并按房屋租赁押金的壹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还应负责赔偿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未与承租方协商一致的,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该房屋。

11-2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非承租方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

(2)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租赁期间,若因承租方原因致房屋损坏,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非本合同10-2条款约定的情形,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应按房屋租赁押金的壹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

11-3若租赁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除特别约定外,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的壹倍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2-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租赁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在承租方结清其承担的水电费、煤/燃气费等生活费用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违约金)后,出租方需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押金和剩余租金,以及承租方预付的其他费用的剩余部分。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若承租方实际居住的房屋地址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地址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地址为准。

13-4在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已线下沟通看房,充分了解并接受该租赁房屋的现有结构、附属设备及其他与房屋相关的信息。

13-5签约双方签订本合同,又在线下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冲突部分以签订时间在后的租赁合同为效力优先;同时签订的,以实际履行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效力优先。

13-6合同一方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时,相对方为此提起诉讼、或被牵连进违约方或侵权方与第三人的诉讼活动中来时,相对方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代理费用),均由违约或侵权方承担;

13-7合同双方依双方协商的通讯地址向相对方以快递方式邮寄书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投邮超过5日即视为受达。合同当事方若要变更通讯地址的,应由双方共同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与以上条款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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