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大全)

时间:2022-05-12 12:21:0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86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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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我们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体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原则上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即使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很多出租集体土地的村民组织不愿意去法院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亦不能越俎代庖,来确定合同无效或代为向法院诉讼,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依据以上规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大多应属无效合同,当解除合同时,当事双方有互相返还的义务。也就是说,村、组一方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返还出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多数为租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向村、组返还所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至于过错赔偿损失,则要根据具体的租赁合同进行过错分析。租赁双方对过错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组织评估,最终依法确定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过错赔偿数额。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以上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应依据具体合同条款执行。大体上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以及违约金等。

三、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在大多数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大部分是村民委员会,也有少部分是村民小组做为出租方直接出租土地。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各方认知并不一致。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这条规定是村民小组设立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予了村民小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上述法律法规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民小组可视为《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其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当事一方。

四、对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置

(一)合法的土地租赁应履行的程序

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篇: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方同意将权属自己的位于大沙田水塘*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与广西农业干部学校之间)的*方商店所属土地,填高至银沙大道路面标高后出租给乙方,以作为其建设商业经营*质的楼房用地。现经*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该出租地位于大沙田水塘*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其四至范围南、西、北三面各为广西农业干部学校用地,东面为银沙大道用地(详见附件红线图)。该土地面积约为亩(见红线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租期定为贰拾贰年整(22年整),从本地块拨地放样日起计算租期,计足22年,其中建设期贰年,建设期不计收租金(即只计收20年租金)。

三、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规模所租土地限于正当商业用途。要求乙方租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建设钢筋混凝土商用楼房(具体层数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层数为准),并保*该建筑物有合法手续。

四、租金该土地22年租期(只计收20年租金)的总租金共计**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五、乙方在本合同书生效取得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后,应及时以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楼房建设所需各项报批报建手续,*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文书等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报建手续办妥并在该楼房起建完成后将其相关资料交付给*方。

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水电拉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方面缴交费用。*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八、乙方在租期所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方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方不参与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方不参与分配,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租用*方的土地并起建楼房进行合法商业经营,期间如税务部门需*方交缴该场地及楼房的相关税费的,由乙方全部支付。1十、乙方在22年租期届满时必须完好地按原状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方使用和处置。*方在接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22年租期届满后,若乙方有意向*方续租该土地和租用该楼房的,在同等条件下*方允许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期及租金由*乙双方另行议定。

十二、本租期内若遇国家征用该地块的,其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前12年期(含贰年建设期)的补偿费100%归乙方,后10年期则补偿费由*乙双方各分享50%;停业补偿费100%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费由*乙双方按50%分享。

十三、在22年租期内,*乙双方应共同合作,努力将该土地办好国有土地使用*,*的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一经签订,*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若乙方违约,侧*方有权处置该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所收的陆万伍仟元租金不予退还。若*方违约,则*方必须双倍返还租金,并双倍赔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有投资费用,包括建筑费用及*和其它全部合法费用。

十五、来尽事宜,经*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一并执行。若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一式肆份,*方两份,乙方两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书的签订地点在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

*、本合同书自*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方一次*完该土地的20年租金共计陆万伍仟元(¥65000元)**后立即生效。

*方:

法人代表:

二○○年月日乙方:

代表:

二○○年月日2

出租方:(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详见《土地使用*》附件),面积为平方米(合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元**,年租金总额为元**。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向*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向*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乙双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租金标准调整时,*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方提交续租申请,由*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和**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条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传:电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帐户名称:

帐号:帐号:

第三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张雷律师按:杨先生和青浦区白鹤镇的一个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堆场并将该堆场再次出租以收取租金。2010年五月份,杨先生承租的该土地遭遇拆迁,而村民委员会仅仅补偿杨先生很少的补偿款。杨先生咨询张雷律师,他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难道是无效的吗?自己已经在该土地上投资了几百万,拆迁过程中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张雷律师审阅材料后,指出该租用集体土地的租赁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杨先生面临拆迁会有很大的利益损失。于是给杨先生讲解了一个同是青浦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房产律师提示: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合同效力、上海房产律师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4日,杨先生和青浦某镇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约定了杨先生向该村民委员会租赁76亩土地用于堆放物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2008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0日,租金是每亩7000元/年。

该合同约定:由杨先生负责该堆场推平工作和地面基础设施。(案件焦点由此产生)

合同签订后杨先生积极履行,不但按约支付土地租金,还与某工程单位签订了《土地平整铺设协议》。约定:工程总面积为76亩,每平方米16元。合同订立后,案外人就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和铺设。(该费用是杨先生的损失)

平整土地后不久,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该村民委员会出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你村76亩土地出租给杨某作为堆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08年6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眼见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厂房的目的无法实现,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无效,2村委会向杨先生返还租金,3村委会赔偿杨先生平整土地的经济损失36万元。(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提起诉讼请求)

【案件思考】

和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堆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无效后,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杨先生的损失?

【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无效。合同签订后,该村委会将土地交付给杨先生使用,杨先生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铺设工程。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处理,杨先生应当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效,恢复原状、不当得利)

因该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该土地的*质都是明知的,因此合同无效的结果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过错,村委会相对于杨先生应当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杨先生将土地返还给该村委会并缴纳已经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村委会赔偿原告土地平整损失17万元。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款属于法律效力*强制*规定,违反该套款的合同无效。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途严格管制,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堆场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具体就是恢复原状,有过错的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杨先生用36万元进行土地平整,对此损失自己应当承担一部分,同时基于村委会的过错明显大于杨先生的过错,因此对此损失法庭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杨先生损失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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