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时间:2022-04-22 13:20:5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0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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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木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互利互让、真诚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位置

甲方将位于___的___亩苗圃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现有树木等(见附件1)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合同金额

租赁期为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年。

第三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采用按年结算方式,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定后即支付。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土地,需在合同到期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逾期一个月未付款则视为双方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解除合同。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3、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

5、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或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需提供所出租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是王某等人系山东省微山县**村村民。被告是微山县**村村委会。第三人是微山县**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1993年3月12日,被告在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签订了“微山县**村扩建占地土体过拨合同书”,将本村河堤土地63余亩,以较低租金和较长租期租赁给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三人,直到2012年6月份原告方才知道有此合同。原告认为该宗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方对土地的使用权。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归还给全体村民。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双方主体是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现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和依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本案争议的合同,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微山县**村扩建占地土体过拨合同书”,并经xx村乡政府等部门批准认可,属于合法订立,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被告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代表村集体组织对外签订合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管理权。原告在被告作出有损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后,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主体应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原告明显不适格,故诉讼请求被驳回。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篇2]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于2002年10月6日与被告签订《承包土地使用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40,000元,于每年5月1日前交纳。此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被告将土地用于存放大型机械。2017年原告不愿再将土地出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2017年度租金时,原告不再收取,并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我们代理被告应诉。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则《合同书》无效。本案中涉案土地用来存放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是否属于非农业建设还有待法院的认定。

2、《合同书》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合同是否当然解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但原告不收,却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依据《合同书》的约定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前,被告去原告家送过钱,但原告拒收。原告拒收租金是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但是,这证明责任应当在被告,可被告又很难证明,这是本案的难点。

三、两审经过

一审开庭前,我们在与原告的代理律师闲聊时,原告代理人透露从未见过原告,我们抓住这点在开庭后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身份问题,及起诉状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同时提出被告交租金时原告避而不见故无法交付,并且当庭拿出租金表示愿意立即交付。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被告按我们的安排,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40000元租金寄至原告,但被原告退回。

二审开庭后,我们拿出汇款凭证及被退回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并非被上诉人不交付租金而是上诉人故意不接受。在庭审中,我们着重强调的被上诉人仅迟交了四十多天的租金,而现在又愿意立即给付租金和相应利息,上诉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能够达到的理由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并写在判决书中。二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四、办案思考

原告在两审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及合同效力问题,两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亦未作审查。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合同之间,法院审判的原则是尽量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张雷律师按:杨先生和青浦区白鹤镇的一个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堆场并将该堆场再次出租以收取租金。2010年五月份,杨先生承租的该土地遭遇拆迁,而村民委员会仅仅补偿杨先生很少的补偿款。杨先生咨询张雷律师,他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难道是无效的吗?自己已经在该土地上投资了几百万,拆迁过程中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张雷律师审阅材料后,指出该租用集体土地的租赁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杨先生面临拆迁会有很大的利益损失。于是给杨先生讲解了一个同是青浦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房产律师提示: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合同效力、上海房产律师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4日,杨先生和青浦某镇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约定了杨先生向该村民委员会租赁76亩土地用于堆放物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2008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0日,租金是每亩7000元/年。

该合同约定:由杨先生负责该堆场推平工作和地面基础设施。(案件焦点由此产生)

合同签订后杨先生积极履行,不但按约支付土地租金,还与某工程单位签订了《土地平整铺设协议》。约定:工程总面积为76亩,每平方米16元。合同订立后,案外人就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和铺设。(该费用是杨先生的损失)

平整土地后不久,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该村民委员会出具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你村76亩土地出租给杨某作为堆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08年6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眼见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厂房的目的无法实现,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无效,2村委会向杨先生返还租金,3村委会赔偿杨先生平整土地的经济损失36万元。(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提起诉讼请求)

【案件思考】

和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堆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无效后,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杨先生的损失?

【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无效。合同签订后,该村委会将土地交付给杨先生使用,杨先生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铺设工程。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处理,杨先生应当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效,恢复原状、不当得利)

因该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该土地的*质都是明知的,因此合同无效的结果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过错,村委会相对于杨先生应当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杨先生将土地返还给该村委会并缴纳已经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村委会赔偿原告土地平整损失17万元。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款属于法律效力*强制*规定,违反该套款的合同无效。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途严格管制,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堆场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具体就是恢复原状,有过错的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杨先生用36万元进行土地平整,对此损失自己应当承担一部分,同时基于村委会的过错明显大于杨先生的过错,因此对此损失法庭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杨先生损失17万元。

第四篇: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地为__ __镇__ __村__ __屯位于__ __的水田(旱地、岭地)合计面积为60.55亩(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按《土地延包法》依法有偿转让使用权给乙方种植糖料蔗,承包土地界线详见土地延包证复印件(附件)或经双方现场确认为准。

二、承包土地期限

1、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二0____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0____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2、承包期满时,乙方如有当年甘蔗尚未曾收完时,则甲方应给予延期收完当年甘蔗,且免收此期间内的承包费,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二0____年四月三十一日。

三、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按承包面积每年每亩¥85.00元。60.55亩每年租金¥5146.75元,五年共计租金¥25733.75元。(大写: 贰 万 伍 仟 柒 佰 叁 拾 叁 元 柒 角 伍 分正)。

2、租金支付方式为: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租金应在当年春节前一次性交清。(特别约定另议: )

四、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给乙方复印,并将所承包的土地用红线勾出。在承包期内发生土地纠纷时由甲方负责调处,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土地纠纷而使乙方利益受损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有在该土地上自主生产经营和转让的权利,甲方出租的土地上原有的水源及交通等基础设施乙方可以无偿使用;同时乙方因生产需要在出租土地上实施机械深耕深松、灌溉排水、道路交通设施维修等,甲方不得加以干涉。

3、在承包内,如遇国家因修路等原因征用到该承包地,所补偿的青苗费归乙方所有;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应按征用面积减免相应的承包金。

4、乙方应按合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并按期缴纳承包费,如不按期交付承包费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土地。承包期满后,乙方须用拖拉机打平甘蔗蔸后再把土地交还给甲方。

5、承包期满后,甲方收回土地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包。

6、由于不可抗力引起事故而需要止或延长合同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五、违约责任:在承包期内任一方都不得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单方违约者将按对方损失的双倍予以赔偿。

六、双方不能因当事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条款的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存一份,村民委留存一份作为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废止。(出租土地户主名册及详细面积附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公证单位:鹿寨县__ __镇__ __村民委员会

合同签订日期:二0____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房屋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荔堡镇南李村贾趟社村,总面积约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第二条 房屋用途和承包形式

房屋用途:办公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年,自20____年10月20日起至20____年10月20日止,租赁期限内房屋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房屋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房屋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500元(大写:五百元),分一次支付清,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房屋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房屋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房屋使用进行监督,保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房屋。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房屋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房屋。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房屋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房屋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

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房屋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房屋。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房屋承包经营权流转。房屋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

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签订时间:年 月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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