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范文六篇)

时间:2022-03-13 17:10:4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63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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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庆公租房新政

重庆公租房新政:土地由政府划拨 筹资渠道多元化

导语:重庆计划至少有20%的群体住房将由保障房提供。目前公租房建设资金除了约20%由财政解决,其他还要靠土地出让收益、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债券。

8月13日凌晨,随着最后一车混凝土的浇灌,今年2月28日开建的重庆市首栋公租房——渝北鸳鸯公租房片区9号楼正式封顶。到今年春节,符合条件的2600户居民有望住进公租房。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威远预计,约4000套公租房将有望在今年春节前达到申请入住条件。

这是重庆市在2009年底提出的保障房计划中的内容。在这个计划中,未来10年,重庆市将建设400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今年开建500万平方米,3年时间内完成2000万平方米建设任务。

与其他地区的保障房模式不同,重庆公租房制度因其“广覆盖”而受到关注,20%的居民将由该制度解决住房,且服务对象没有户籍限制,打破了城乡和内外差别。

市场归市场,保障归保障

一部电视剧《蜗居》的热播,都市“房奴”的辛酸苦辣尽现其中,而我国住房供给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也不言而喻。

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看来,房产具有保障性和商品性的双重属性,完全由政府保障或完全由市场供给的“单轨制”都存在不足。因此,近年来,重庆市按照“市场归市场,保障归保障”的双轨制原则,提出了“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思路。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陈伟看来,这也就意味着重庆改变了住房主要由市场提供的单一体系,变为按照“1-2-7”的比例规划未来住房供需格局,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10%、公共租赁房20%、商品房70%。

通过实地调研的经验,陈伟告诉记者,重庆在70%中划分出10%为高档商品住宅,面向高收入人群;60%面向中等收入家庭,6.5年的收入能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这样一来,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界限就有了明确的划分,30%的低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予以保障,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解决。

2010年2月,重庆市推出公租房兴建计划,与原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5种保障方式,形成“1+5”保障性住房体系,力争实现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保障“全覆盖”。

重庆兴建公租房,保障对象与全国其他地区一致,主要针对“夹心层”,却又有所不同。重庆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田丰伦告诉记者,重庆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条件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单身个人月入不超过2000元,家庭月入不超过3000元)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这其中最大的亮点即在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对象没有户籍限制,这就打破了城乡和内外差别,让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外地来渝工作人员都能够安居乐业。

当记者提出,从保障对象的条件来看,重庆市是否存在保障范围过大的问题时,陈伟这样回答:“重庆市公租房保障的是20%的人口住房问题,这一比例,我认为并不高。因为,考虑到重庆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客观情况,今后还会有很多农民进城,提高公租房比例能够有效地解决大量农民进城后的周转居住问题。”

同样是这个问题,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这样回答:“我希望重庆至少有20%的群体由政府提供保障房,其他的则让市场的力量去配置。先按这个比例来,到一定阶段,过五六年,如果保障规模还需加大,就提高配置比例;如果规模过大了,就减少。”按黄奇帆的话说,这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检验真理”。

针对这一目标,重庆市制定规划在2010~2012年的三年内,拟建设公共租赁房33.5万套(2000万平方米),所提供的住宅面积将占到全部住宅竣工面积的20~25%,这一比例远高于目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12%的占比,与购买社会房源一起共同解决未来城市20%人口居住问题。

土地靠划拨、筹资多元化

如此大体量的公租房建设,土地与建设资金能否得到解决直接关系到成都市公租房建设的持久性。

记者专门采访了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和房屋建设规划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据他透露,上半年开工的6个片区(可供应750万平方米公租房),都是利用之前已储备的土地,全部由政府划拨,等到包含新征用地后也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政府从2002年开始进行土地储备,2003年成立的重庆地产集团,专门负责政府土地储备有关工作。黄奇帆曾在公开场合透露,目前重庆主城用于城市建设的500平方公里用地中,有300多平方公里是政府储备的土地。

对此,记者采访的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认为,重庆作为新建直辖市且兼具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身份,城区周围有大量宅基地,并有宅基地转换的特殊政策:农民在城市中有了固定工作后,通过租住公租房变成城市人,而政府再将其宅基地进行转换开发。

在这一点上,上述人士表示,重庆下一步可以参照北京市把唐家岭等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房的案例,拆掉原来的房子,政府重新规划,按照正式的标准建设租赁房,不一定需要转换宅基地的性质。

那建设资金又如何解决呢?张定宇介绍说,主城区公租房的预计造价为每平米2500元。财政资金投入至少达到公租房建设总投入的20%,直接投入总数约为130亿元,并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步注入。“截至目前财政已经注入资金为10亿元,下半年根据建设进度还会陆续注入10亿元以上。”

除了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庆市计划将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扩充到土地出让收益的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发行债券。

在现阶段,根据陈伟的调研,重庆市在新建公租房方面基于非赢利性原则,社会资金主要通过BT模式参与其中,建设还是由国有公司负责组织。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建设、谁拥有”原则,承担建设任务的政府性投资主体拥有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产权。目前,市地产集团已组建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专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庆的公租房由国有企业持有产权,今年首批建设的公租房由其旗下的地产集团、建工集团、城投公司和一家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共同推进。重庆地产集团等国企可以借助自己的平台进行社会融资,身为业主的国企将把公租房的租金用来支付银行利息,而建设本金,则计划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内部消化”。这样一来,大约为市场租金60%的公租房租金,可以确定收缴后的主要用于维持公租房日常运营、维护和还贷,而不是直接用于建设。

对此,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公租房融资最重要的途径是从土地出让金里划拨,其他融资途径“治标不治本”。“当前中国经济结构之所以会出现不平衡的状况,和我们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住房制度是有直接关系的。加大土地出让金对住房保障项目的投入,有助于经济结构调整。”

可租可买 退出有道

2010年6月9日出台的《重庆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公租房不仅可租,还可买。《办法》规定,公租房出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价为基准,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税费和利息等。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按照此规定,在租房5年后,租房人就可申请购买。这一点与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提出的“租买并举”颇为吻合。

但公租房涉及买卖后,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纠纷。当周边的商品房纷纷喊出天价而公租房仍保持50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低价时,只有合理的制度建设才能保证社会资源的公平性。

张定宇告诉记者,“回购”制度,就是退出环节的一道关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公租房之后如果想把房子卖掉,那么只能卖给公租房管理局,由政府回购,回购时的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提前规划避免“贫民窑”

大体量地建设公租房,会不会出现“贫民窟”?这是记者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陈伟为记者摊开刚刚封顶的“民心佳园”小区规划图,记者看到,该小区有运动场地、超市、水体、小学、幼儿园及中心景观绿地,由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距即将通车的轻轨只有500米左右。他告诉记者,为了避免“贫民窟”,重庆市政府在布局阶段就已经打好了算盘,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坚持“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的原则选点布局和建设,特别是考虑了商品房与公租房的“混搭”建设。

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邱建林在调研时称,重庆市将在主城区

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均衡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点,21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点建设用地占整个聚居区净用地的4-5%,居住人口占聚居区总人口的17-27%,远郊区县2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各区县城市化进程合理布局。公租房均分布在轻轨沿线或交通、环境、配套等条件较好的地区,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8。

王秀模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妙招!让公租房住户与商品房住户有机地融合,均衡享受公共服务,不会有心理落差,避免形成新的贫民窟。” 在陈伟看来,重庆市的公租房建设模式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它为我们重新定位在解决人民住房需求方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他认为,这种模式完全能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推广,但应该看到重庆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基本特征不同于上述一线城市,所以,在公租房建设比例、开发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各个城市应根据具体市情确定。

第二篇: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

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土房管发〔2011〕9号

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申请方式

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条件

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身份证明

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审核配租 一)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其他约定。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五支付违约金。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住房的维护。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

三)房屋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处于良好状态。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作进行指导监督。

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计收租金。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执行。 、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监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廉租住房的申请

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庆公租房准入机制

准入机制

2011年2月12日 新闻稿

据新华社重庆2月11日电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租房租住,擅自转租、转售、出借和抵押公租房,改变其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空置或欠交房租6个月以上,承租人或购买人所占有的公租房都将被强制收回,其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介绍,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都可申请公租房。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同时,重庆市对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做了明确限定,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张定宇表示,为确保公租房规范运行,重庆对公租房住户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周密的制度设计。公租房租住以5年为期限,租住者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租房。公租房租满5年之后,可以选择购买公租房,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税费和投入资金等相加的综合成本价为基准。但是,购买了公租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转租他人。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此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租房租住,擅自转租、转售、出借和抵押公租房,改变其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空置房屋或欠交房租6个月以上,承租人或购买人所占有的公租房都将被强制收回,其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2011年12月31日 新闻稿

重庆公租房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来自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统计,在今年全市“两会”上,就有117件议案和51件提案涉及到公租房话题。其中,人大代表曾照芳对如何管好用好公租房提出切实建议,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曾照芳代表来自重庆医科大学,在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议》,认为公租房作为一种过渡性住房保障措施,租房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建议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准入标准,而且完善细化公租房的退出机制,避免因为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出现被转租、出借、恶意骗租等各种违规现象。

“两会”后,市国土房管局派专人先后电话联系曾照芳代表十余次,邮件沟通五次,登门拜访三次,针对建议进行全面和详细沟通,直至取得共识。

按照人大代表关于完善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建议,市国土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介绍,重庆公租房申请准入机制方面有两“破”:一是突破户籍“藩篱”。《细则》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工作,无住房,不论户籍,就可申请。二是放宽收入限制。《细则》中对申请人规定了收入限制(单身人士2000元,家庭月收入3000元)。自2月12日接受申请后,针对大量群众反映的收入限制、社保证明等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及时组织研究,及时按程序报批后对公租房申请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坚持保障对象为原住民、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不变的前提下,放宽收入限制,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为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和公积金缴费证明“三选一”。

其次是完善退出监督机制。《细则》规定,发现申请人转租、出借、恶意骗租等行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按承租期间累计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据统计,全市公租房自2月12日接受申请以来,目前已累计4次摇号,配租公租房共8.2万户,加上工业园区和远郊区县分配数量,全市公租房分配量已达11万套,直接惠及民众近30万人。 (记者 陈富勇)

第四篇:重庆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重庆市公租房租赁合同范本

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____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五篇:重庆公租房

重庆公租房

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重庆公租房,欢迎阅览。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

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重庆公租房1

重庆公租房政策规定的是需年满18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相关的政策如下问: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租赁期限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退租情形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风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人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的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对租赁期限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八、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九、关于监督管理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篇: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5.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6.如何界定有稳定工作?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7.收入限制标准是多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月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10.如何界定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1)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3)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11. 如何界定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2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12.什么是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13.怎样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www.xiexiebang.com)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14.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5.怎样进行审核?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对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怎样进行公示?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复审合格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7.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

3 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怎样进行配租?

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19.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20.公租房有那些户型?

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21.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22.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3.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4.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4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5.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6.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27.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5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29.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30.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31.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

《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范文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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