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房协议

时间:2022-03-29 17:17:3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9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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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6长期租房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第二篇:2016长期租房协议

出租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____城市园地下储藏室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储藏室座落在本市浦东新区____路____弄 (号/幢) 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该房屋室内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共用设备状况以该房屋交付时的现场为准,如室内有共用设施(备)需维修,乙方必须履行配合义务。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只作为家庭储藏室使用,不能作为存放经营性商品的仓库使用,该租赁物禁止任何形式的人类居住,禁止作为宠物的暂栖所,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该储藏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3、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室内存放的物品如有物损与甲方无关,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物损。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付清租金并在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乙方应主动至物业与甲方的授权人签署《地下储藏室交接清单》(附件一),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凭双方签订的《地下储藏室交接清单》与甲方的授权人办理房屋使用手续。甲方与乙方签署《地下储藏室交接清单》后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物。乙方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无需催告,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不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须一次性支付完租赁费后方可使用该租赁房。租赁费不包括本协议约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及费用。

3、租赁期限:20年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2000元。租赁费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整),标准以甲方测定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的租金单价计算确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按月向乙方另行收取,物业管理费为1.00元/平方米/月。

2、乙方应于签约时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该房屋整个租赁期的租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

五、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电费、通讯费、设施(备)维修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_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租赁人必须严格按租赁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使用租赁物,任何有违该租赁物使用用途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外的公共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房屋内(共用设施设备除外)的专用设施(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乙方,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如乙方中途退租,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已交付租金。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3、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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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租金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且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仍应支付总金额租金的违约金:

(一)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30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三) 乙方如改变租赁物使用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

(六)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第五条应承担的费用达 2 个月的;

(七) .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财产转移已受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租金的总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可提前收回该房屋。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和支付 0.5 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经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十一、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甲方可抵押该房屋,但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承诺不会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如果抵押权人要求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等形式处分该房屋的,则甲方承诺在处分该房屋前 7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如果最终未能由乙方购买,且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使用的,则甲方应将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赁费返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赁费的0.2倍作为违约金。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赁费按剩余租赁期除以总租赁期,再乘以总租赁费计。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4、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 提交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签暑日期: 年 月 日 签暑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

本文为你整理了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快来看看吧。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各区(县)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执行。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租赁期限

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申请地点

名 称地 址电 话来访接待时间来电接待时间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吉林路18号65127701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大桥街道平凉路1730号65202370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定海路街道长阳路3066号65189052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路158号65130912*3209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周家嘴路3215号55803052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中路77号55621535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吉东路107号55832053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五角场街道政通路100弄11号65330964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五角场镇国和路425号65582115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路1047号55500009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许昌路1150号65853012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政悦路329号55252912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上海市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曲阳路1号4楼551575779:00—11:0013:30—16:309:00—11:0013:30—16:30上海市闸北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晋元路314号3楼520498158:30—11:0013:30—16:308:30—11:0013:30—16:30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漕溪路190号202室346988809:00—11:3013:30—16:309:00—11:3013:30—16:30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威宁路462号623317178:30—11:0013:00—16:308:30—11:0013:00—16:30上海荣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金沙江路1898号1楼62060073*811 62062531*8119:00—11:0014:00—16:309:00—11:0014:00—16:30上海浦惠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河南中路633号632312209:00—11:0013:00—16:009:00—11:0013:00—16:00上海市卢湾公共租赁房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454弄36号乙641863579:00—11:0013:30—16:009:00—11:0013:30—16:00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江宁路920号627678069:00—11:3013:00—16:309:00—11:3013:00—16:30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浦东新区御桥路270弄10号68389100周一、周三至周六9:00-16:00周一、周三至周六9:00-16:00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秀文路526号102室629661758:30—11:0013:00—16:308:30—11:0013:00—16:30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395950369:00—11:0013:30—16:009:00—11:0013:30—16:00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永清路899号56125119 56122056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淞青路151号56572102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松兰路826号66760060*219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淞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长江南路595号66186335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罗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祁北东路209号66711915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台南路7号66048627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泗塘二村108号18801908128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庙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长江西路2700号56475990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德都路111号36303757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沪太路2518号61671021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河曲路108号66185261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宝山区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陈行街125号5687362708:30—11:0013:00—16:3008:30—11:0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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