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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
被告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
被告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__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
(20__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20日,被告因__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___镇___北路___号、__号和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20__年4月20日至20__年5月31日止,其中,20__年4月20日至20__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 11、 2、 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年__月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___
被告: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个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__年__月__日之前,付款日期为被告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由被告验收合格2个月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交货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合同纠纷起诉书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____人民法院(201__)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人民法院(20__)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____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____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第四篇: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第九*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人承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人承担保*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合同](编号:41000122400512090002)第七条[保*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方优先承担保*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借款合同起诉状(二)
原 告(贷款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一(借款人):王** 女
被告二(担保人):罗** 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63325。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0年8月11日,逾期继续计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原告在被告一不还款时有权依法拍卖被告二担保抵押于原告处的抵押物(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9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81104200800001190)。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30万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3年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每月一期,共36期,具体贷款起止时间以合同所附借款借据为准。采用分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年利率为7。56%。被告二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的担保。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8年9月1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30万元,但被告一自2010年8月11日开始断供,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效。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 致
南山区*法院
具状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借款合同起诉状(三)
原告: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号1-2-2,电话***
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区*法院
起诉人:
第五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________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________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________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________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六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________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__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_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__________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