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起诉状(推荐6篇)

时间:2022-03-14 22:40:2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2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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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买卖合同欠款起诉状范文

告龙某,男,汉族,xxxx年6月2日生,住XX乡——XX加油站负责人。

被告湖南XX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回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给原告。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8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从2008年开始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原告作为卖方卖柴油,被告作为买方购买柴油。20xx年被告购买原告柴油出现欠款现象。20xx年9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50000元,限一个月付款。20xx年10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80000元。20xx年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油灌款和油灌租金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找借口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龙某

  20xx年8月2日

第二篇:买卖合同欠款起诉状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20xx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JCH20xx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xx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xx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xx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第三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于某,女,19X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9XX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XX)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

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

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

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

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

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

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

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

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

第四篇:购销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原告:X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100元及违约金50766元(暂计算至20XX年7月15日),合计202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20XX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技术有限公司

20XX年7月4日

第五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7686元,并支付该货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所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2011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六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玖佰肆拾捌元整,¥9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3月11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51763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 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下了一份订购单,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12年10月6日,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通过支票付款。原告根据被告所提供订单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仲丁脂、二甲苯、丁脂、防白水、CAC、甲酯、四甲苯、DMF、甲醇,共计33桶,交易总额为50815元。

被告就货款于2012年11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付款期限为十天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银行转账时,发现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根本无法清偿货款。被告的《采购单》和原告的《送货单》系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法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0815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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