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合同法(范文二篇)

时间:2022-10-20 23:43:10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983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买卖合同合同法(范文二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买卖合同合同法(范文二篇)》。

第一篇:关于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 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案例

〔案例〕

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a河沙厂和b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一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a河沙厂和b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b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车站。此时,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a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a河沙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b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b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a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b沙厂的河沙,b河沙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b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b河沙厂遂向*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

〔简析〕

本案中被告所拍电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被告当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而接受原告的河沙。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即实物要约,原告先以电报通知了被告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河沙)送货上门以此作出要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原告与被告的河沙交易能否达成取决于被告是否会对原告的实物要约作出承诺,如果不作出承诺,被告与原告间的合同因缺乏承诺而不能成立,原告只能自行承担此次要约所发生的费用,而被告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正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所在。

《买卖合同合同法(范文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