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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石料购销合同
为了协调好沙石料采购方(甲方)和沙石料出售方(乙方)的关系,确保沙石料的充足供应和资金的足额清算,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沙石料买卖合作期限为半年,即从合同签定之日起,满六个月为双方合作的终止期限。
二、合作义务:
(1)甲方应需求量明确划定沙石料场内的沙石料作为半年合同期内的用料库存,并预付给乙方 元做为定金。
(2)乙方接受定金后,不得转卖甲方指定的现有库存沙石料。
(3)经双方协商石料每立方米 元,价格一次议定,双方不得中间抬价或压价。
三、数量、质量要求: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石料 方,沙料 方
(2)石料直径不得大于15立方厘米,沙料含土不得超过 %。
四、结算方式:
每十五个工作日双方结算核对一次,经双方确认质量,数量符合要求后,由甲方付给乙方50%料款。待石料采购总量完成后,料款全部结算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乙方因擅自转卖甲方库存沙石料给甲方造成损失,就按所卖沙石料的3倍补偿甲方损失。甲方不按约定,延期支付乙方料款,则应付该笔料款的30%补偿乙方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第二篇:石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筑用砂石料买卖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交易的砂石料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国家标准□GB/T14684-20xx《建筑用砂》
□GB/T14685-20xx《建筑用卵石、碎石》。
2.行业标准JGJ52-20xx《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测方法标准》。
3.其他:。
第三条交付方式
1.交付时间与数量:。
2.交付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2)甲方自提。(3)其他:。
3.交付地点:。
第四条验收
1.乙方送货或由乙方交由第三方承运的,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在日内做好验收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或《砂石产品质量保证书》。交货时,甲方应与乙方一同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出具验收单。
3.甲乙双方对砂石料质量有异议的,需要对砂石料进行物化检测的,双方约定在日内完成检测,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根据检测结果协商处理。
4.甲方应当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将砂石料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乙方。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付砂石料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条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
(2)款项支付:
①年月日,支付元;
年月日,支付元;
年月日,支付元;
②其他方式:。
③乙方供货结束日内,甲方付清余款。
2.双方经自愿协商采取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
□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砂石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后仍不能达标或不能重新供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逾期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交付砂石料金额的%计算。
3.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4.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支付价款的%计算。
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对履行本合同期间砂石料价格变动的约定:。
2.。
3.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纠纷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日内,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丧失解除权。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乙方:。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5、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篇:石料购销合同
需方单位:(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等级:
数量(T):
单价(元/T):
总价: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说明:本表中单价是指砂石料运到交货地点的价格)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工程名称:
2、产品用途:
3、交(提)货地点:
4、交(提)货方式:
5、交(提)货时间、数量:
6、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工作。
7、其他约定: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分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2、付款方法与期限:
(1)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款_______%;
乙方供货_______%后甲方付款_______ %;
乙方供货_______%后甲方付款_______ %。
(2)乙方供货结束_______月内甲方付清货款。
(3)其他约定:
四、技术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供应,超出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在3栏中写清。
2、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其他要求: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3、外观质量及数量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甲方非因自身过错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_______天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上3、4、5项权利由守约方行使。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2、其他: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签定:
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如需工商局鉴证的,签定后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点:
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砂石料分中心备案一份,如鉴证、则鉴证机关二份。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登记号:
税号登记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篇:石料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砂石料概况
1、砂石料名称 :辰溪中砂、细砂、麻阳本地碎石
2、砂石料规格 :碎石粒径10-30mm
3、砂石料产地 :中砂、细砂产地:辰溪县大路口;碎石产地:麻阳县锦和镇;白岩坪石厂
第二条 砂石料数量 砂石料数量:应以双方现场实测再根据协商确定数量,并明确数量单位。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砂石料单价:
碎石:
辰溪中砂
辰溪细砂
第四条 付款
1.付款方式:第一次运足500立方米后做为保证金,第二次运后,分批付款,保证金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确认每次运足规定数量的材料后3天内。
第五条 砂石料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标准为: 砂的粗细程度和砂的颗粒级别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砂的含泥量及有害杂质(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等)的含量必须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碎石的最大粒径及颗粒级配应符合要求,强度及坚固性、含泥量及有害杂质的含量应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
2.主要技术指标为: 碎石粒径10-30mm
第六条 砂石料交付和运输
1.砂石料交付方式及地点:乙方运到甲方指定地点(麻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砂石料场)。
2.砂石料交付时间(期间)为:乙方必须随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送货
第七条 砂石料验收
1. 验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xx)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xx) 。
2.验收方式为: 砂石料场现场观测 。
3.验收时间为: 收料当时进行验收 。
4.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为验收完毕之日起 三 日内,如果超过该期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视为砂石料验收合格。
第八条 双方义务
1.甲方的义务
①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砂石料价款。
②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砂石料,并及时进行验收。
③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砂石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后,给运料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不得不开和延开,并且是一车一单制。
2.乙方的义务
①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
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砂石料。
③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④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
⑤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⑥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二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砂石料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供料,延误甲方工期或影响施工的,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石料买卖合同
买受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砂石料概况
1.1 砂石料名称 :(应填写砂石料全称)
1.2 砂石料规格 :(应填写详细的规格,不可简化)
1.3 砂石料产地 :(应填写详细的产地,不可简化)
第二条 砂石料数量
2.1本合同标的物数量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2.3)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的砂石料,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计划向甲方销售砂石料,乙方保证在甲方向其提交购买计划的 日内交货。
2.4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款规定的数量或甲方提交的计划的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的数量结算。
第三条 合同价款
砂石料单价:(根据不同规格写单价,写明是综合单价还是单一单价,如果是综合单价,就应包括砂石料费、砂石料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并应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是单一费用,就指砂石料费。涉及体积和重量的换算,请参见国际换算表)
第四条 付款
4.1甲乙双方在每月的日前核对砂石料的数量、计算出当期的价款,并加盖
有效印鉴或签字确认。
4.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4.3付款时间约定如下: 。
4.4 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乙方应同时提供有效发票并自行完税,否则甲方有权在其结算款中扣除比对应税率高2%的货款,用于购买税票。
4.5乙方应委托一人专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应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名称与乙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 砂石料质量(技术)标准
5.1 质量标准为: (详细填写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可省略或简化,包括块石和毛石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
5.2 主要技术指标为:(包括块石和毛石的技术指标、粒径大小等)
第六条 砂石料交付和运输
5.1本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按(5.2或5.3)款的规定执行。
5.2本合同由乙方负责送货时,交货地点为 (一般为甲方的工地,须写明具体地名)。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乙方的运送人员应听从甲方合理的安排和指挥,甲方也应及时验收。
货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运输工具及有关人员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3本合同的标的物由甲方自提时,交货地点为:(一般为乙方的仓库,须写明具体地名)。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准备好货物,并安排好装车(船)的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 砂石料验收
7.1在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在甲方提货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对货物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验收。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为 。
7.2 对质量的验收方式为:(选择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
7.3在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时,对货物凭目测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日内书面提出,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可申请(如某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如经检测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7.4对货物数量的验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建议现场单车收方,并一车一单开具收据)。
第八条 双方义务
8.1 甲方的义务
8.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砂石料价款。
8.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砂石料,并及时进行验收。
8.1.3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砂石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后,按照一车一单制给运料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不得不开和延开。
8.1.4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8.2 乙方的义务
8.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
8.2.2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砂石料。
8.2.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8.2.4 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每天砂石料供应量不得低于 ,每月 号之前提供上月供应砂石料的发票。
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8.2.6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砂石料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8.2.7若因业主计量支付原因造成货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予以理解。
8.2.8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1.2不能及时提供场内通道、现场空地,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费。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标的物,应按(建议按x元/吨)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需要乙方
继续履行。
9.2.2未按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在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拒收。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甲方变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0.2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如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等),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写明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卖方(甲方): (公章) 买受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
日开户银行:帐 号: 年月 日
第六篇:销售买卖合同
甲方: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就甲方 项目部购买乙方 并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及相关约定:
1.1 本合同价款包括产品、配件、辅材、包装、运输、设计、安装、调试、配合、保险费、安全责任、验收等完成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
1.2 产品的质量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及产品说明要求和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甲方对该产品的特殊要求。乙方对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验收。
1.3 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年,自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1.4 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日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处理,逾期按每次每天 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1.5 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若乙方超过7天未到现场维修、更换或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或乙方超过10天仍未修复、更换的或一个月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无法使用累计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由乙方自行拆除产品,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已付的款项由乙方在甲方通知退货后月内归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款 %的违约金。未按时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按逾期付款承担责任。
第二条 计量方法
按产品实际配置标准及要求为准,安装完成后由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条 履行及安装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即:,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指定地点,但甲方应在交货前 日内以自己的名义盖章后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交付期限
双方约定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安装并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 第六条 结算和付款时间及方式
6.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所有审批手续为应付款的起算日。
6.2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未经涂改的结算凭证,即:结帐单申请单、工程验收单、工单、结帐单、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内部结算付款凭证等(见附件)。
6.3乙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
6.4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经双方认可的结帐申请单,并由乙方委托代理人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签字确认,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结帐单,开票人员根据上述结算凭证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乙方在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内未完善甲方的审批及财务挂账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相应工程款项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5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
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验收内容
7.1 需隐蔽的安装内容,乙方在隐蔽前必须提前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整改至合格,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若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 小时内未进行验收的,乙方可以隐蔽,但甲方有权要求重新验收,如重新验收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如重新验收合格,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应对隐蔽的安装内容制作隐蔽资料。
7.2 安装完成后,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验收,验收合格(以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为准),交付给甲方;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整改至合格后交付,因此逾期的,按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8.1 甲方发现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有问题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8.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回复并负责处理;逾期,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不能交付工程或完成安装的,按甲方已付款项的%承担违约金。 9.2 乙方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退货、更换;如甲方要求更换的,从本合同约定交付工程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起按本条9. 3款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要求退货的,由乙方自行将产品拆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按甲方已付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9.3 乙方逾期交付工程或完成安装的,按每逾期一天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含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
9.4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5 乙方保证所交产品为全新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9. 9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
9.6 乙方应妥善保
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物品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9.9 工程移交使用后,如甲方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返工、更换、重作,并按每发现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元,累计计算: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
9.10 工程移交后,甲方发现有未完成的安装工作的,由乙方负责完成或者由乙方退还该部分货款。
9.11 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含购房业主/住户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可不经裁决直接按约定条款执行,并可在货款和质保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由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充损失等相关费用有异议的,可依法解决。但因甲方行使本条款约定而减少支付给乙方的货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由乙方书面提出具体事实及要求后,由双方协商解决,未协商一致的,依法解决。
9.12 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未能通过消防部门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或者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应负责返工、维修、更换,如返工、维修、更换后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的,按9. 3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9.13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额的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9.14 若乙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9.1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按本合同价款的支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廉政合作
10.1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0.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员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
10.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0.4乙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就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如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同意在结算本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减少 %后减轻甲方应付款项,并由乙方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0.5如因乙方及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司法相关立案查处的,
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条款
13.1 完工前3日内,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和完整竣工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等给甲方,否则,视乙方未交付工程。
13.2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5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原因引起的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
13.3、乙方收款时,应当出据合法有效并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13.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有损甲方或者建设单位品牌的行为,若仍发生被相关媒体作有损甲方或建设单位品牌的报道,每出现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出现二次,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20万元,以此类推。
13.5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如需乙方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或者需由乙方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预售和其他许可证、备案证等所需的应由乙方出具、提供的资料、文件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并从甲方要求完成之时起至乙方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13.6 本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否则,视乙方未完成工程。
13.7 因甲方设计变更和其他责任造成停工、窝工的,由乙方自行调剂,乙方不收取停窝工费。
13.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及相关设施,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费用)。
13.9 担保人同意用其所有的位于(以下统称担保财产)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用担保财产承担责任,并由担保人与乙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财产由担保人依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13.10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