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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楼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幢____号房。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同时物业交接前需付清甲方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附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
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房屋价款分_______次付给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余款_______元,在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交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列证件,办理完毕之日至迟为_______年____月___日。
2、上列过户费用及契税由甲方承担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元。
第五条 风险转移,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
乙方已对房屋构造、装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做充分了解。房屋及配套设施的风险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权利义务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悔约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如甲方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乙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按前述条款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房屋管理部门一份(双方提交给房管部门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出卖方(甲方,含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含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楼房买卖合同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协商一至,达成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使用位于座落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一巷11号房屋出卖给乙方,土地证号:合国用(20xx)第12210号《房产证》证号廉州字第00014882号,占地面积为105平方米,建筑面积614.60平方米,楼房一幢六层,后面有30平方左右地。
二、转让楼价: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栋楼房转让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第一期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先付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
四、由于甲方20xx年3月28日该房代款伍拾柒万元正(¥570000.00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把该房代款的伍拾柒万元正转办自己使用,已在该房转让价¥1900000元减半570000元,因此甲方要承担还总代款,每月1日必须按时交该房本金利息。如果不按时交
五、总转让楼价190万减9月28日交130万减接入20xx年4月12日该房代款57万尚欠3万减2个月房租9000元,尚欠贰万壹仟元正(¥2100元)(20xx年月日还)。
六、由于甲方20xx年4月12日―20xx年9月28日已将该房代数(本金利息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乙方计划时间还款) 。
七、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该栋楼房变更过户的一切费用(含税金)由乙方负责,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八、违约责任,乙方不得违约,要按时交20xx年4月12日贷款57万的本金利息,直到还齐。如果违约,应按该栋楼房的成交款双倍付给甲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
1、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解释第七条“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2) 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形式上拆迁人必须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出卖人将一房二卖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期房和现房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即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即出卖人迟延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即如果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即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