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合集)

时间:2022-06-06 19:29:3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0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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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

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2017

在上海,一手房产价格越长越高,上海的工薪阶级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相对实惠的二手房。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上海的二手房交易流程,欢迎阅读参考:

一、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房地产”窗口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五份,财政、税务、交易中心各1份,买卖双方各1份

1、买方限购资格

(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据此,在上海购房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家庭

(1)上海户口但无住房的家庭;

(2)上海户口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

(3)非上海户口但能提供前2年内累计满1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或社会保险证明且在沪无住房的家庭

注:若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请勿前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网上房地产”采用的是购房人承诺制,签署买卖合同前,须填报《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即购房人必须认可政府“限购”新政,并保证诚信申报,若不诚信申报,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买方提交材料:

上海户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非上海户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限购)、纳税或社保证明

3、卖方提交材料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全部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卖方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买方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单

1、卖方

(1)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印合税免征),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持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注:须买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买方取得《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

2、买方

(1)持《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财政”窗口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缴纳契税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证)

(注:须卖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证)

三、买方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适用于买方单方)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四、买方房产税认定(仅适用于买方)及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

1、购房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的流程

购房人向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申请征免认定并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初核后,打印《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交付购房人。

购房人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免费查询原有住房信息。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购房人将书面查询结果交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并签发受理回执。

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领取《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注:

(1)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

为配合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的施行,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屋状况查询窗口(简称区县查询窗口),购房人按规定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现在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房屋信息查询的情形:

1、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的。

2、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的。

3、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的。

4、房产税应税住房认定后,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增加,涉及纳税事项调整需要重新认定的。

上述新购住房的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二、房屋信息查询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部门打印的《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简称《申请表》)

2、《申请表》载明的所有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按照本告知第一条第四项申请查询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

三、办理要求及其他事项:

1、房屋信息查询应当由购房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同住人申请。

2、委托家庭成员、同住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查询窗口提出复核申请。

四、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五、因房产税查询房屋信息的,不向个人收取查询费用。

六、区县查询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夏令时:下午13:30至16:30)。

五、买卖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1、买方

持契税完税凭证,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以下费用

(1) 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

(2) 登记费(80元/套,80元/车位)

(3) 配图费(25元/张)

(4) 权证印花税5元/本

2、卖方

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

六、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过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天内办出房地产权证)

1、买卖方双方共同提供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记书(原件) 注:由双方当场签署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1份

2、卖方提供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3、买方提供文件

(1)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2)地籍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3)《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原件一份)

(4)《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原件一份)

4、房地产交易中心向买受人开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买方持收件收据领《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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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产权人身份证号:

地址:

共有权人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买受人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和居间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信息描述

1、甲方自愿出售位于(以下简称该物业)物业。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物业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所有权号。

2、用途:□住宅□商铺□车库□商住楼□写字楼□别墅房屋

3、抵押情况:□没有抵押□有抵押

4、租赁情况:□没有租约□有租约

5、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情况明:

6、该物业以签约时的现状售予乙方,乙方对该物业已做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且愿意购买。

二、成交价格及定金约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约定该物业按套计算,成交价为人民币元)。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交付购买定金人民币元(¥:元),该款项由甲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甲方保管,待过户完成后,该款项转为房款。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自愿将该物业相关证件交付于丙方代为保管。

三、与该物业交易相关的费用:

1、该物业产权交易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均由方承担,具体税费款额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为准。税费承担的其它约定:。

2、甲方在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必须结清已发生的物业费用(其中包含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管费等费用)。

3、甲方同意在过户当天留元(¥:元)尾款作为交房保证金,待甲方结清完已发生的物业费用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以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现金支付:

该物业产权过户手续完毕,收到产权管理部门开具的《收件收据》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全额房款人民币元(¥:元)。

(二)银行按揭:

1、在公证机关签署统一《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房屋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元(¥:元);

2、其余房款在银行发放贷款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具体贷款数目以银行审批数目为准,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一次性予以补足)。

五、还贷赎证

1、甲方自筹资金还贷赎证;

2、乙方同意在交易过户前将其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用于协助甲方还贷赎证,乙方所垫还款项用于冲抵房款。

六、过户时间,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七、合约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承诺对该物业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保证对该物业的详情告知属实,确保产权清晰,所有权明确,无权益纠纷等问题,并保证对该物业依法可以出售,相关共有人对相关合同内容知情并认可,无权益瑕疵,可按约定配合乙方交付该物业;

2、甲方保证该物业如带有租约,则该物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不符,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备齐该物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到相关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届时甲方(夫妻)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按时到场。

4、根据相关法规甲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提供该房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房屋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若落有户籍的,经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之前迁出。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该物业详情已充分了解,并保证对该物业有买入之权利,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交付定金。

2、乙方应备齐该物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到相关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届时乙方(夫妻)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按时到场。

3、若乙方委托丙方为其提供代办的银行贷款服务,乙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八、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将购房全款交付完毕后□当天□年__月__日将房屋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每日元(¥:元)违约金、超出上述交房时间天仍未交房的,则违约方须承担第九条的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过户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3、其他过失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4、未按第八条约定交房的;

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总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支付丙方元(¥:元)。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虽能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所有证件及相关资料退还。已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物业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就该物业丙方与甲方、乙方签订过的任何协议、确认书、委托书或者其它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如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因需要再签订补充协议的,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房产交易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

电话:

共有权人:

电话:

甲方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

电话:

乙方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依《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⑴财物的所有权人⑵、抵押权人⑶、质权人⑷、留置权人⑸、人民法院⑹、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

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要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约定,要求具体、详细、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3)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5)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

(7)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

2、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作的描述,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基本依据。对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1)适用

有关的规范或者标准。根据发布单位的不同,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产品可能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以及国际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并注明其发布单位、文号、标题以及具体的条文等内容。(2)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特别是在买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型号和质量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当明确、具体、详细,以避免歧义。(3)以样品为标准。它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以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注明样品的保管人、保管地点、保管责任等情况。原则上,如果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约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的质量标准。

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接验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接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处交接,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交付前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损坏灭失的,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则应按约定办理。可能选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1)约定标的物在卖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标的物在买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买方负责;(3)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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