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优秀范文三篇)

时间:2022-05-12 12:21:2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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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每一种定金都不能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高低呢?

关于解约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法院才会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关于迟延付款或交房的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者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xx]43号),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由此可见,在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仅是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同样需要负举证责任。

当然,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上述批复并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情形,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非贷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并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二篇:买卖合同

发包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装饰 工程。

二: 工程地点: 。

三: 工程项目:详见工程预算表,共 页。

四: 承包方式:详见工程预算表。□包工包料□包工和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五: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

六: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七: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严格按照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装饰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材质及价格采购,保质保量,如发现装修期间乙方所用材料与合同规定的材料不相符,甲方有权要求拆除,由此造成的材料及人工损耗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对于设计方案,甲方始终保持修改权,但时间必须控制在被修改项目未施工和材料未采购前:且甲方必须通知工程设计师及现场施工负责或工程监理,并到乙方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填写《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该单进入工程结算。

3. 若甲方在乙方已施工或材料已采购时,提出更改设计方案或图纸,由此所发生的所有工程增加费用及返工费用均有甲方全部承担。

4. 施工期间甲方可随时扩大施工范围,追加工程项目,其手续同签订合同一样,即:设计施工图确认―――价格协商―――办理追加工程签证――开始施工。追加工程签证手续详见《增加工程签证单》,追加工程量直接进入工程结算。

5.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与乙方派驻的施工队伍私自商定减少原施工项目或追加施工项目。否则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 乙方在开工7天内出齐所有施工图,由甲方签订认可并经公司盖章生效后方可施工。

7. 施工中,因甲方要求更改设计或因甲方未及时配合好乙方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八:付款方式:

1. 乙方完成打墙、水电改造项目的完工,且水电改造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含水电改造工程项目款)的 。即人民币 __ 元,作为乙方材料继续采购和工人工资费用的支持。

2. 乙方完成瓷砖铺贴工程,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与与增加项目的 ,即人民币_ 元,作为乙方材料再次采购和工人工资发放,及第二次项目增加款。

3. 乙方木工制作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与增加项目的 ,即人民币_ 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天后结算,乙方押工程总造价的10%尾款给甲方,人民币_ 元。六个月后,甲方把所有押金返还给乙方.

5. 施工过程中,甲方拖欠预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责令工人停工直至甲方付清约定应付的工程款项为止(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则工期顺延一天(已收款收据日期为准)。

九:工程验收:

1. 单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

A.隐蔽工程完工隐蔽前,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签字,验收的项目、数量、金额直接计入下期工程款中,并必须在下一期工程款中付清。

2.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的2日内乙方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竣工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竣工报告签字完毕即为竣工验收完毕。甲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毕并付清所约定的工程款项后方可乔迁入住:若自行入住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完毕前,装修现场由乙方负责监管。

十:工程保修: 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期间发生的返修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修期后乙方跟踪维修五年,乙方承担施工,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十一:物业管理费:

管理处所收取的一切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概不负责。

十二:安全与防火:

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施工安全(非甲方原因除外)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施工图、工程预算书、装修须知作为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际施工量未达到工程预算书的工程数量的,则按实际施工量计结工程款。增加工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增加部分的工程甲方概不负责。

十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形成协议作为附件。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十五: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情况具体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属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乙方所购买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具体付款方式为:

1、房产的计价方式与价款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单价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以后全部付款时充抵房款。

3、该房屋交付钥匙时,乙方支付甲方总房款的%,乙方办理产权证手续完结之日交付总房款的 100 %。

第三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承诺在____年____月 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如果未按承诺交付,或该房屋未能按时交工,由甲方支付乙方过渡费人民币 元/月。若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照已付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如果遭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办法。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按该协议规定日期内支付房款。如果未按承诺支付房款,每逾期七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一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支付完所有价款并领取到该房屋钥匙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和相关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所产生的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房屋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金额多出的部分;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乙方补足支付多出的面积应有的价款。如果面积误差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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