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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买卖合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
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
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篇: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买方经办人: 卖方经办人:
买方e-mail: 卖方e-mail:
合同签定地点: 用户编码:
合同签定时间: 合同编码: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到货期、单价及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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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及规格│单位│ 数量 │到货期│单价(人民币 │金额(人民币 │
│ │ │ │ │ │ │¥)(单位:元)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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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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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费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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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费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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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保险费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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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大写): │合计(小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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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验收
质量标准: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卖方保证:均为上述标明的原厂家生产或原厂家认可的产地制造的产品。均不得有曾使用过的产品、残次品、不合格产品。
买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____天内应及时向卖方反映,并发给卖方对产品质量质疑的书面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与生产厂方联系,并负责最终妥善解决。
3、交货地点:买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发运方式及运输、
保险的价格计算:
买方选择发运方式:
○特快专递:小于等于2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200克再加10元。
○航空快递:小于等于5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500克再加10元。
○平邮包裹:小于等于1千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航空运输:小于等于4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铁路快运:小于等于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以下小件产品的参考收费标准不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
每件包裹重量在0.2千克左右的贵重ic:如内存,cpu等 4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0.5千克左右的配件:显卡,声卡,硬盘等 6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1千克左右的配件和小设备:主板,光驱,数码相机等 100元/个(块)
注意上述收费不包括包装费、保险费。
买方选择投保金额:
买方要求按所填的投保金额上保险__________人民币:元
保险费率按 ○1%(特快专递) ○0.5%(航空快递) ○0.3%(平邮包裹,航空运输,铁路快运)
5、包装方式:
买方选择包装方式: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邮局硬纸盒包装:小于等于200克货物包装费20元;
小于等于0.5千克货物包装费25元;
小于等于1千克货物包装费30元;
小于等于45千克货物包装费40元。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定制木箱包装:小于等于200克货物包装费40元;
小于等于0.5千克货物包装费50元;
小于等于1千克货物包装费60元;
小于等于45千克货物包装费80元。
6、汇款方式:买方选择:
○银行电汇 ○邮政汇款 ○在线支付 ○信用卡支付
(1)银行电汇: (2)邮局汇款: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人:
银行帐号: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3)在线支付:
单位名称: (4)信用卡支付: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一卡通:
银行帐号: 收款人:
7、付款方式:预付款支付方式:
卖方与生产厂家落实货源后,买方按上述合同总金额的50%(即¥××××××元)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汇出预付款给卖方,如买方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未发出预付款,买方需供方重新确认。
所剩余款支付方式:
买方按照上述到货期期限终止日提前15天向卖方支付所剩余款。买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分两次付清余款(与下一条款发货时间买方选择一次全部交货或分两次交货相对应)。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时间:××××年××月××日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金额:¥××××××元
○分两次付清所剩余款,第一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一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第二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8、发货时间:买方选择: ○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一次全部交货。
○由于到货期分散时间较长,按照买方要求先到的货先交货,共分两次交货:
第一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第二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9、违约责任:卖方责任: 买方付清余款后,卖方如未能按期交货,卖方保证在买方认为有必要终止采购后应无条件退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交易无法按期完成,或在网上网站因各种无法控制的原因丢失了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情况发生时,由此而造成交货期延误,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以上情况之外,由于卖方工作失误而给买方造成交货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卖方应与买方协商,对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与赔偿,但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买方责任:买方保证按上述付款日期及时交付货款,如未能及时交付货款,由此而给卖方造成延期交货的情况发生,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买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付款,经卖方多次催交货款(一般情况下,在各次交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和延误交款日期后一周,一月,三月,六月,卖方会向买方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注:如卖方未按上述日期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仍未及时付款,至使拖交货款达___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时,由此而给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条款:合同编码:××××××××××。买方汇款时请注明合同编码。
合同附件共计____份,指买方填写的确认回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期:自买方付款到账后即日生效,至本合同各项条款全部执行完毕时截止。
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买 方: 卖 方: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银 行 帐 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 卖方代表签名:
第三篇: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出卖桉树木,位于有林面积约卖给乙方砍伐和销售,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
一、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自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 元整)作为定金,以打款为凭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
2、乙方在取得砍伐指标后,进场砍伐三天后,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 元整)方可运输木头。
3、乙方砍伐林木必须连片砍伐,根据乙方运输林木的需要,甲方必须同意乙方在林地里开路运输,并保证乙方运输木材经过的林区道路范围不受了阻挠,甲方必须负责和村民讲好给开路(要是有什么青苗费等赔偿由甲方负责),甲方要保证道路能通过25―30吨的车子至国道。(途中有人问要过路费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砍伐过程中如出现村民因林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租金纠纷、抢林现象等导致乙方无法施工砍伐的,均由甲方七天内解决,如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5、乙方砍伐和销售70%后,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 元整)给甲方,乙方继续砍伐和销售,留人民币(大写) (¥: 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砍伐运输木材完毕畅通无阻,(特殊情况除外)雨季造成山路无法运输乙方可以延期。
6、乙方砍伐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得到砍伐指标之日起全部砍伐完毕。
7、办理木材砍伐手续和林地开路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办证所需证明甲方必须负责提供给乙方去办理。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毛坯房事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 市 路 小区 栋 室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出卖的房屋拥有完整产权并有权进行处置。
第三条: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在付清房款后,甲方应当即将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与房屋买卖及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房屋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及土地过户费用等),无论法律、法规规定是由出卖方还是购买方承担,乙方均自愿承担,否则甲方有权退还房款收回房屋,由此给双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付清购房款后,甲、乙双方应当在5日内到市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配合。
第六条:甲方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元、水电煤气立户费 元,乙方应当与购房款同时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甲方若违背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要求退房,甲方应接受乙方的退房,并完整退回乙方所缴纳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圆整,并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乙方若不要求退房,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圆整,并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出租方(简称甲方):XXX,男,住址,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XXX,男,住址,身份证号:
第五篇: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
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
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
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篇: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双方买卖柴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质量标准:
乙方供应的柴油为 柴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热值和其他元素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单价、计量单位、计价标准:
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柴油单价为综合单价,即包含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装卸费、发票税金等相关所有费用。
2、计量单位按升价计算。本合同单价按照当地、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再上调 元/升做为运费补偿结算。甲、乙双方须在送货单中标明当日市场单价,做为结算依据。(如遇批零购买,保证供应,单价另议)。
3、数量以甲方现场称量数量为准。签收人必须是甲方指定人员,其他人员签收无效。
三、交货方式、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的需要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配送油料的数量及送达地点。乙方必须保证送达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2、甲方必须积极配合验证收料。通知人必须是甲方指定的人员,
其他人员通知无效。
3、若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供应油料,影响甲方生产进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且甲方可以即时单方终止合同。
四、验证及验收方式:
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由甲乙双方送料人员及收料人员共同验收。验收数量由甲方现场验收数量为准。
五、运输方式:
由乙方组织油车配送,运输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油料配送途中所发生的交通处罚及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结算付款方式:
1、柴油款支付按甲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总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为准。
2、第一批柴油使用完毕运送第二批柴油时,支付第一批柴油款,依次类推。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需供柴油量、型号及到货时间。
2、及时结算柴油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乙方说明。
3、对乙方供应的柴油认为质量不合格的.,自收到柴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时、按质供货,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3、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如遇国家政策性价格下调,按下调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油料品种、标号、质量不符合规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退换,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所提供柴油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及正规发票等相关资料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柴油款。
3、由于乙方所供柴油质量原因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扣除同批次柴油款30%作为补偿金。
4、由于乙方供应柴油不及时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支付甲方 万元/天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甲方收取违约合同欠付款的3%违约罚金。
6、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本合同不能执行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之日作废。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