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服装店实践报告

时间:2023-04-28 21:41:3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8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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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总结范文

爱撒山林 关注山村希望

――记华北电力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满城黄龙寺之行

实践主题:爱撒山林,关注山村希望

实践地点:满城县刘家台乡黄龙寺村

实践时间:XX年7月8日―12日

实践人员:华北电力大学环境学院学生

队长:崔帅

一、实践背景简介

刘家台乡黄龙寺村,位于满城县西北约50公里,是河北省满城县最偏远、最贫困、海拔最高的一个小山村,为市级贫困村,大学生暑期实践支教报告。当地群山环抱,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村中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只剩下老弱妇孺打理家中大小事务,村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1995年,为响应中央号召,华北电力大学环境学院与黄龙寺村建立帮扶关系,确立该村为华电支教基地,迄今已有十五年的历史。

由于设备、师资等各方面情况较差,教师和学生逐年外流,该小学现今只有四个年级、四名老师和十一名学生,教学和学习条件都十分艰苦。并且,这十一名学生几乎全是留守儿童,其心理状况欠佳,有明显的心理关爱缺失迹象。此外,因为大部分家长的文化程度和教育意识的低下,当地学生厌学、辍学的现象很严重。为此,在校团委、系领导的殷切嘱托与关注下,暑期支教小队迅速组建起来,准备为大山的孩子们带去活力与希望。

二、前期准备

1、本小队受到系领导高度重视、殷切嘱托,动员大会上,我们的队员们纷纷表示出色完成实践活动的决心。

2、我们倡议全系同学积极捐献衣物、文具等用品,为黄龙寺的孩子们送去温暖。

3、支教小队队员们分头行动,搜集适合小学生的哲理故事、诗词、歌曲、游戏等,并根据各自体育课所学课程,充分准备健美操、散打、篮球等相关课程内容,力求丰富支教内容,使支教小队在短短的几天中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化,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暑期实践支教报告》。

4、查阅有关留守儿童的相关资料文献,借阅图书馆的大量书籍,阅读了许多相关主题的文章。而后,总结精炼所摘文献,从生活、学习、心理三方面着眼,以家长、老师、学生本人三个角度出发,做出一份有关黄龙寺小学学生现状的调查问卷,意在反映本地留守儿童的各方面状况。

5、支教小队队员们自愿集资为黄龙寺小学的`孩子们购买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文体用品,丰富他们的课间生活。

6、考虑到可能会有个别学生与家长在上学读书和培养子女方面存在观念上的误区,队员们花近一个月的时间阅读了有关心理疏导与心理教育方面的书籍,掌握基本的心理引导方法,以说服和纠正该错误观念。

6、联系报纸、网站等媒体,做好宣传,等最终的新闻稿写成后以各种形式进行投稿。

三、日程安排

7月8日――支教小队九人前往满城黄龙寺,与学校校长、村干部初次接触,安排食宿

7月9日――为孩子们分发衣物、文具等,与他们一起游戏

7月10日――召集孩子们到学校来,教授其诗词、歌曲、英语等知识,并教他们学习散打、健美操、篮球等体育项目,增进与孩子们的交流,完成调查问卷。

7月11日――队员们在一小学生的带领下到部分学生家中进行走访,深入了解他们的家庭生活状况。

7月12日――组织一次队员和孩子们共同参与的包饺子活动,午后队员们开黄龙寺,返回保定。

7月13日――召集全体队员开会总结,发现亮点,找出问题。对调查问卷进行数据统计与处理,得出初步调研结论。

四、实践日志

第二篇:大学生实践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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